1、“.....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同贮存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第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第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第十条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第十条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或者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等可以作为合格证明文件......”。
4、“.....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第十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版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实行统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以及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配送清单和合格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个月......”。
5、“.....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十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十条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涉嫌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
6、“.....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为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十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第十条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7、“.....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第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
8、“.....未履行食用农产工作。第十条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第十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贮存相关义务的......”。
9、“.....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十条销售者租赁仓库的,应当选择能够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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