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提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应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应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第十条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第章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第十条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第十条原第十条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第十条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第十条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第十条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厘米以上,离顶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
2、“.....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第十条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臵次更衣室。第十条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生产企业应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第十条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第十条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章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第十条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第十条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
3、“.....分开贮存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第十条成品贮存的条件应化妆品厂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珍藏版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个月。第十条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4、“.....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厘米以上,离顶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第十条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臵次更衣室。第十条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第十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第十条从事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防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5、“.....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第十条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至少应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第十条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第章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第十条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第十条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值除外......”。
6、“.....有处理记录。第十条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产品时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上卫生间后感觉手脏时。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卷起袖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将手彻底干燥。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
7、“.....第十条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第十条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化妆品厂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珍藏版。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米。第十条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第十条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第十条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第章人员资质要求第十条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第十条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第章个人卫生第十条健康检查要求从业人员应按化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
9、“.....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应及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中使用。车间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次健康检查,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同生产现场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加工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质量的副产品。车间内只能存放有少量即将使用的空罐。空罐只能装填产品,任何时候不能盛放有其他物品,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质量事故。清洗车间时,必须移开或遮蔽好生产线上的空罐,以免沾污。每天工作结束后或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生产车间和其他有关工作场地内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地面不得出现大规模的积水现象,生产中的废弃物应随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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