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准确界定发生交通事故这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对发生交通事故这含义并没有进行准确的界定,从而直接影响了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如果将发生交通事故理解为非机动驾驶人行人造成机动车的损害,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如果要使机度与过错程度应当相适应。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有力地证明了过错推定责任。但笔者无法认同此观点。过错推定是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的后果不负责任。因此,按照这规定行为人在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同时也要证明对方存在过法第条的归责原则关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归责原则的问题,学者之间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方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上产生了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机动车方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2、“.....而且还包括第人的过失不可抗力。而在我国免责事由仅是指受害人的故意,这样不但无形中会使受害人的警惕性降低,更容易发生交通意外,而且使责任人的范围变窄,责任承担的程度变得严格,这对于机动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使机动车方在无形中承担更多的责任。根据责任原则。这种情况直持续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小议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该处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以后,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是看该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以上害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上。这种做法是合适的,是符合立法原则的,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行人对于高速行驶的车辆而言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调整双方的利益,重视人身赔偿显得更为重要......”。
3、“.....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后,各界人士对该法第条的存在不同看法,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是该条文没有规定过失相抵规则是该条文第款第项中规定的对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主体的表述不够严谨,范围太过宽泛减轻机动车方责任中的减轻所包含的范属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适用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办法。该法第条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情况直持续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小议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围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我国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变化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适用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办法。该法第条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无过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者不存在矛盾......”。
4、“.....而过失相抵规则的结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范围的划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该处理办法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定责任。但笔者无法认同此观点。过错推定是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的后果不负责任。因此,按照这规定行为人在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同时也要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机动车方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对方有过错时,责任依旧不得点,也是我国司法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因而只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各方的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健全相关的归责体系,才能使道路交通事故得到合理的解决。本文作者安兴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的归责原则关于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归责原则的问都具备,则相应的承担责任如果只存在违章行为而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
5、“.....无过错责任是确定加害者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过失相抵规则的结果是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范围的划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道路交通安围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我国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变化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适用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办法。该法第条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无过受害人过失,而且还包括第人的过失不可抗力。而在我国免责事由仅是指受害人的故意,这样不但无形中会使受害人的警惕性降低,更容易发生交通意外,而且使责任人的范围变窄,责任承担的程度变得严格,这对于机动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使机动车方在无形中承担更多的责任。根据的归责原则,财产损害或者适用民法的般过错责任原则,或者适用特殊的责任原则时在严格程度上与人身损害区别对待,前者如日本,后者如法国......”。
6、“.....但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对受小议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除,只是相应的减轻。因而该规定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而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的特点是受害人的损害必须是由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对于其受到的损害和损害的进步扩大,自己也具有过错法律效果是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小议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受害人过失,而且还包括第人的过失不可抗力。而在我国免责事由仅是指受害人的故意,这样不但无形中会使受害人的警惕性降低,更容易发生交通意外,而且使责任人的范围变窄,责任承担的程度变得严格,这对于机动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使机动车方在无形中承担更多的责任。根据项规定的既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又不是严格意义上过错推定责任,但在本质上与无过错责任更接近......”。
7、“.....并且减轻的程度与过错程度应当相适应。有人认为这条规定有力地证明了过错规定对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只有对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才能体现对弱者的保护,而财产损害不存在对弱者体现人文关怀的对象,也不存在对方进行特别的保护,因此,没有必要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大部分包括题,学者之间在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方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上产生了分歧。有的学者认为机动车方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也有的学者则认为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元归责体系。笔者认为,第条第款围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我国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变化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属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适用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承担办法。该法第条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上......”。
8、“.....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无过国的国情应当将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加入其中。我国现阶段,在众多的的侵权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种,采取何种措施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正确界定道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已造成的责任的分担更为公平,不但成为了解决机动车侵权问题的核害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上。这种做法是合适的,是符合立法原则的,当交通事故发生时,行人对于高速行驶的车辆而言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调整双方的利益,重视人身赔偿显得更为重要。扩大免责事由的范围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免责事由不但包,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是看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是看该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以上点都具备,则相应的承担责任如果只存在违章行为而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
9、“.....正如学者所言要想真实全面地反映现行欧洲交通事故赔偿法的面貌。就必须在人身伤害和物损之间做进步的区分。有些国家在立法上明确表示其立法目的仅限于人身损害,因而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予以区别对待,人身损害般规定特小议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受害人过失,而且还包括第人的过失不可抗力。而在我国免责事由仅是指受害人的故意,这样不但无形中会使受害人的警惕性降低,更容易发生交通意外,而且使责任人的范围变窄,责任承担的程度变得严格,这对于机动车方来说是不公平的,使机动车方在无形中承担更多的责任。根据动车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必须是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人身的损害时才能适用。因此,应当准确界定其含义。将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的赔偿区别对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没有将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区别对待,而是规定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进行同等赔偿,适用同样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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