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保险既然是保险的种,就应以适用保险法为主。保证保险是种新型的特殊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义务类型的约束力损失的预想以及返还义务个方面来论证保证保险不是保险。保证保险合同主体是由权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方当事人组成不同于普通保险合同是由两方当事人组成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义务人是否履行义务不受普通保险合同的约束,普通保险合同还需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加以保障,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人开办的担保业务。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人为债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这与保证合同中由于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相似,固保证保险的本质是种担保,是以保险之名,行保证之实。徐卫东教授认为,保证经确立便独立存在,是种定额责任,符合保险合同的特征,固保证保险是种财产保险。从法律依据上看......”。
2、“.....该文件称,保证保险业务是信用保险业务的门类之。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对保证保险作出相应规定。年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畴。保证保险引入我国以来,我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概念性质特征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仅在年新保险法中,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都存在不同认识,了保证保险业务,如分期付款保证保险商品质量保证保险住宅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等。仅仅几年的时间,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迅猛发展。尤以车贷险的发展规模较大速度较快,同时也带来了系列问题。车贷险曾于年月停办,由此引起众多的纠纷。保证保险是以转嫁投保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为目的的种财产保险,险业务在我国迅猛发展。尤以车贷险的发展规模较大速度较快......”。
3、“.....车贷险曾于年月停办,由此引起众多的纠纷。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由于保证保险在我国开展业务起步较晚,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业务经验不足,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研究的匮乏,加之我国我国的个人消费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年保险法并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都存在不同认识,保证保险运行机制没能够有效地建立起来,导致保证保险纠纷大量涌现。各地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过程中,由于对保证保险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裁判依据的不统,同样案情审判结果却各异。由此引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则应视债权人以何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来确定适用何种法律。因此保证保险合同在应首先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险法没有相关规定,或者仅仅适用保险法难以解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辅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进行调整。由于保证保险在我国开展业务起步较晚......”。
4、“.....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保证保险在我国属于项较新的业务,出现于上个世纪年代后期,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号认为,保险保险是保险业务的门类之,同意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从此拉开了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的序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明确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在我国,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也存在不同。有的单独适用担保法,有的单独适用保险法,或者将保险法与担保法同适用,因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也导致了审判结果的各异。保证保险既然是保险的种,就应以适用保险法为主。保证保险是种新型的特殊的财产保但并未明确其性质和地位。我们可以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对保证保险的相关细节进行详细的解释与规定,明确保险保险的概念种类主体性质法律适用等。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笔者认为......”。
5、“.....当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时,也存在不同。有的单独适用担保法,有的单独适用保险法,或者将保险法与担保法同适用,因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也导致了审判结果的各异。保证保险既然是保险的种,就应以适用保险法为主。保证保险是种新型的特殊的财产保险,因此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时是保险公司以保证名义经营的种财产保险业务。虽然保证保险合同以相关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为确定是否承保及保险标的的依据,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者之间的独立关系,两者并存于经济生活中,不具有从属性。保证保险合同大多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保险经纪人签订的种双务有偿合同,以分散风险为目的,且保险人的责发了学术界关于保证保险性质的探讨。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保证保险在我国属于项较新的业务,出现于上个世纪年代后期,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号认为......”。
6、“.....同意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从此拉开了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的序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对保证保险作出相应规定。年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畴。保证保险引入我国以来,我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概念性质特征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仅在年新保险法中,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都存在不同认识,后期,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号认为,保险保险是保险业务的门类之,同意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从此拉开了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的序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保证保险业务,如分期付款保证保险商品质量保证保险住宅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等。仅仅几年的时间,保证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的种保险......”。
7、“.....但并未明确其性质和地位。我们可以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对保证保险的相关细节进行详细的解释与规定,明确保险保险的概念种类主体性质法律适用对保证保险作出相应规定。年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畴。保证保险引入我国以来,我国的保险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概念性质特征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仅在年新保险法中,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围,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都存在不同认识,何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来确定适用何种法律。因此保证保险合同在应首先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在保险法没有相关规定,或者仅仅适用保险法难以解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时,可以辅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进行调整。规范保证保险的建议进步完善立法明确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纳入财产保险的范畴,证的认识上是致的......”。
8、“.....尽管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在特定的情形下,以保险之形行保证之实,在保障与补偿方面具有致的功能,使得者有可能相互连接与配合,发挥保障与补偿方面的整合功能。这种理论大多存在于保证保险纠纷解决的实务中。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纠纷首先应适用保险法,例如在涉及保证保险事故的索赔理赔及保险责任等方面。保证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种,因此,在涉及合同的签订解除违约责任等般合同问题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般规定。在涉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第条之规定。而对于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则应视债权人发了学术界关于保证保险性质的探讨。保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保证保险在我国属于项较新的业务,出现于上个世纪年代后期,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证保险业务的批复银复号认为,保险保险是保险业务的门类之,同意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保证保险业务,从此拉开了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的序幕......”。
9、“.....导致保证保险纠纷大量涌现。各地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过程中,由于对保证保险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裁判依据的不统,同样案情审判结果却各异。由此引发了学术界关于保证保险性质的探讨。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明确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在我险业务在我国迅猛发展。尤以车贷险的发展规模较大速度较快,同时也带来了系列问题。车贷险曾于年月停办,由此引起众多的纠纷。保证保险的保险性探析。由于保证保险在我国开展业务起步较晚,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业务经验不足,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研究的匮乏,加之我国我国的个人消费信用体系尚未健全,年保险法并保险,因此法院在审理保证保险案件时首先应适用保险法,例如在涉及保证保险事故的索赔理赔及保险责任等方面。保证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种,因此,在涉及合同的签订解除违约责任等般合同问题时,可以适用合同法的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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