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保合同合法的。由于它尊重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把人放在社会主体的位臵上,意思自治原则已得到人们的普遍确认,并与身份平等私权神圣起被奉为私法的大基石。它的适用范问题,罗马法上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在此原则下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不加区分。合同成立之时也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但是,在德国和法国继承罗马法时,已根本改变了这原则。根据学者王伯琦先生的解释,作出这种更改的原因在于罗马法十分强调法律行为的形式,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文艺复兴到十世纪杜摩兰正式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示。在保险业务中,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般有种保险人拒绝承保。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
2、“.....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发生。在此原则下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问题不加区分。合同成立之时也就是合同生效之时。但是,在德国和法国继承罗马法时,已根本改变了这原则。根据学者王伯琦先生的解释,作出这种更改的原因在于罗马法十分强调法律行为的形式,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文艺复兴到十世纪杜摩兰正式提出意思自治原则,个人主义思潮在欧洲勃兴,个人权利个人意思要求受到尊重。人本的思想已经成为人们意识觉醒后的理性追求在私法法律论文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透析。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未生效。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交付保险费与合同生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但可以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交付保险费作为自己履行的抗辩......”。
3、“.....至于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第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该是使保的生效,应遵循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的私法原则。符合民法通则第条的般生效要件的合同在成立时起就产生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未约定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这是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原则的要求。值得提的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比较特殊。人身保险在承保过程中,存在预收费用问题,比如体检费的预交等额于保险费的金额预交,并规定在保险人同意承保时预交的费用自动转为保险费险法第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条,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定程度上纠正标准合同带来的弊端。未有约定,从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4、“.....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索赔是否有效,是实践中最易引起纷争的问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法第条,以此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在定程度上纠正标准合同带来的弊端。未有约定,从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保险法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对保险责任的起讫日期未有约定或还未及时约定的保险合同是否生效,关系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索赔是否有效,是实践中最易引起纷争的问题。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未生效。正如前面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时开始卫星保险合同约定发射点火的那刻为生效时间。在我国保险业务实践中,订立保险合同普遍实行零时起保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往往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约定的未来日的零时。由于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合同的条款预先都由保险人制订,这使保险人的业务开展更加迅捷方便,但对投保人来说......”。
5、“.....要么不接受,投保人协商缔约的自由在种程度上被剥夺了。投保人要想投保论述的,交付保险费与合同生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但可以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交付保险费作为自己履行的抗辩。未约定或未及时约定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条款欠缺,至于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第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该是使保险人承担责任,投保人得到赔偿的解释,即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解释。保险合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保险合同的生效实践中的误区。意思自治原则在它被提出之际,是为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确保合同合法的。由于它尊重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把人放在社会主体的位臵上,意思自治原则已得到人们的普遍确认......”。
6、“.....它的适用范般生效要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就能产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这和保险合同的生效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同意投保人延期交纳保险费,甚至同意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分期缴费,合同仍然是于保险费的金额预交,并规定在保险人同意承保时预交的费用自动转为保险费。这种预交费用的做法是人身保险所特有的,因为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交清保险费或交付首期保险费时生效才合理。法律论文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透析。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
7、“.....这种预交费用的做法是人身保险所特有的,因为保险法第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所以,人身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交清保险费或交付首期保险费时生效才合理。法律论文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透析。生效于约定之时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对于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罗马法上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当事人合意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其效力同论述的,交付保险费与合同生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但可以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交付保险费作为自己履行的抗辩。未约定或未及时约定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条款欠缺,至于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第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该是使保险人承担责任,投保人得到赔偿的解释,即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解释。保险合......”。
8、“.....主张保险合同未生效。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交付保险费与合同生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但可以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交付保险费作为自己履行的抗辩。未约定或未及时约定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条款欠缺,至于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第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该是使保么不接受,投保人协商缔约的自由在种程度上被剥夺了。投保人要想投保,也就不得不接受些不公平合理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甚至交了保险费,但是到约定生效的零时这段时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这对投保人来说未免有失公正。对此,国家往往加以干预,比如,规定免责条款的有效要件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律论文保险合同生效的法律透析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生效......”。
9、“.....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保险法第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未生效。正如前面所论述的,交付保险费与合同生效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保险人不能以此主张合同未生效,但可以投保人未履行义务交付保险费作为自己履行的抗辩。未约定或未及时约定保险期限的保险合同条款欠缺,至于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完善合同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第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应该是使保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诚然,在有些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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