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此外,劳动合同法第条第款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该款还规定了‚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组织外,其他组织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属于用人单位。这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便是制裁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但是,并非对所有单位犯罪都必须实行‚双罪制‛......”。
2、“.....刑法还有例外规定。对有些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单位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条后段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如果刑法分则规定实行单罚制的,就实行单罚制。单罚制具体又分为转嫁制和代罚制两种类型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代罚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处罚,采取的是代罚制,即用人单犯罪的,只处罚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用人单位。那么,刑法为什么既肯定了用人单位自身的犯罪,又不对用人单位自身予以刑罚处罚,而只处罚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呢据参与立法的专家解释‚由于单位犯罪的复杂性,其社会危害程度差别有的用人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完全符合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构成犯罪的......”。
3、“.....与劳动法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相对应,刑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该条规定的罪名是强迫职工劳动罪。本罪的罪状寥寥数语,看似简单,其实隐藏着许多较为复杂的问题,诸如本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用人单位的范围有多大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是否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对丰富和发展刑法理论具有定的意义,而且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不揣鄙陋,拟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略陈管见,以求抛砖引玉,就教于同仁。这样,岂不是违反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吗也许有人会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与私营企业强迫自招工是违法行为,如果订有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已发生事实劳动行为,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笔者认为......”。
4、“.....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也应该认定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否则,就等于放纵了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实际上等于赋予了这些违法者以特权,那显然是有害的。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也属于强迫职工劳动罪中的‚用人单位‛。参考文献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王全兴劳动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佚名用人单位的概念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游伟,鲁义珍刑法司法解释效力探讨法学研究,宫本英修刑法大纲总论东京弘文堂,李淳,王尚心中国刑法修订的背景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法律论文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罪分析定为强迫职工劳动罪。否则......”。
5、“.....实际上等于赋予了这些违法者以特权,那显然是有害的。有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笔者认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也属于强迫职工劳动罪中的‚用人单位‛。参考文献赵秉志单位犯罪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王全兴劳动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佚名用人单位的概念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游伟,鲁义珍刑法司法解释效力探讨法学研究,宫本英修刑法大纲总论东京弘文堂,李淳,王尚心中国刑法修订的背景与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李源对司法解释法律效力的思考学习月刊,杨元海论我国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与效力辽东学院学报,。法律论文用人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罪分析。那么,用人单位到底包括哪些呢结合劳动法的规定,我认为,目前用人单位包括的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6、“.....但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并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司法解释的权力,而是通过‚规定‛的形式于年月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中根据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精神规定‚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至此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权都有了合法性来源,其法律解释是有权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然而,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早已被后来效力更高的法律所否定。我国宪法第条第项和立法法第条第款都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见,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与宪法立法法的规定相冲突。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律文件赋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解释权应属无效。另外,‚在同位阶的法律中,新法优于旧含义的‛因此,刑法第章第节‚单位犯罪‛中的‚单位‛......”。
7、“.....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单位犯罪的解释当属‚无权解释‛,自然无效。在权力机关尚未对刑法中的‚单位‛作出立法解释的情况下,只能将刑法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视作同概念,其内涵相同,外延致。也就是说,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均属于‚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可以作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此外,还有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强迫职工劳动罪有时还会遇到个现实困难,即用人单位不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如无证无照经营而录用职工并强迫职工劳动,能否认定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主体资格不合法就没有招工自主权,擅自招工是违法行为,如果订有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已发生事实劳动行为,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笔者认为,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也应该据刑法的规定......”。
8、“.....刑种单,目前只能处以罚金刑,在用人单位没有独立财产的情况下,对其判处罚金,将会使刑罚的执行处于尴尬的境地。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用人单位犯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实行代罚制,即只罚‚人‛直接责任人员,不罚‚单位‛。这样规定,就为所有的用人单位成为本罪的主体提供了可能,也为司法机关依法定罪处罚解除了‚后顾之忧‛。总之,我认为,任何单位,不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也不论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只要依法取得用人单位资格,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都可以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体。从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上看,所有的用人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持反对观点的人,其最有力的论据是单位犯罪的解释。该解释第条规定‚刑法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9、“.....也包括雇工数量较少的个体工商户。从单位犯罪的代罚制上看,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般实行双罚制,少数情况下实行单罚制。刑法第条前段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便是制裁单位犯罪的‚双罚制‛。但是,并非对所有单位犯罪都必须实行‚双罪制‛,即除了上述般原则外,刑法还有例外规定。对有些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只处罚单位或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第条后段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如果刑法分则规定实行单罚制的,就实行单罚制。单罚制具体又分为转嫁制和代罚制两种类型转嫁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而对直接责任人员不予处罚代罚制是指,单位犯罪的,只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处罚而不处罚单位。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刑法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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