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亲眼目睹实现正义的全过程,从而不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丧失信心,另方面隐形程序所产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权力金钱关系比司法更重要更有效,从而导致司法完全成为‚地下交易‛的‚遮羞布‛。隐形程序是降低司法效率的诱因在现代诉讼中,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个都不能少。为使司法具有高效率,必然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但是隐形程序的出现却大大增加资源消耗,从而降破口的庭审方式改革已基本上宣告失败。司法改革是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并非蹴而就。笔者以为,司法改革之所以步履维艰恐怕在于其未击中‚靶心‛,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隐形程序的泛滥无疑是其中‚靶心‛之,举其荦荦大端者有‚长会议‛‚协调定案‛制度。众所周知,我国在各级党委内部,专门设立个政法委员会,统领导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工作。然而......”。
2、“.....往往以‚事关大局‛为由,由政法委牵头,动辄召开所谓‚长会议‛,实行‚联合办公‛,对所谓‚本地区有影响有振动‛的大案要案进行‚协调定案‛。联合侦查。是滥用‚两指‛‚两规‛。我国行政监察法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即‚两指‛。客体,从而具有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的选择机会。否则,就是对他们的尊严的贬损,使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参阅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年第期,第页。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隐形程序是贬损司法权威的表征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道屏障,应当具有权威性,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公开公正的司法。然而,隐形程序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司法权力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
3、“.....从而不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丧失信心,另方面隐形程序所产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权力金钱关系比司法更重要更有效,从而导致司法完全成为‚地下交易‛的‚具有以下基本特征单方性公正的程序应当保障那些对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参加到诉讼中去,使其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提出支持该观点的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的观点和证据,从而对裁判结果的产生发挥积极的影响。这就是所谓程序多方参与性原则,般认为,它是正当程序最基本的内容和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联书店年版,第页。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可参阅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美戈尔丁法律哲学,联书店,年版......”。
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目前,由于法法律论文隐形程序司法结果必然是法官以隐形程序来完成他们之间的‚幕后交易‛。最后,由于我国程序立法上的不完善,尤其是违反诉讼法的程序性法律后果的缺失,使得办案人员诉讼参加人敢于规避程序法的规定而大量采用隐形程序。司法共同体远未真正建立起来,程序难以自治,司法外因素常常成为主角,使裁判结果往往形成于程序之外。这主要是下面两个原因造成的。我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官僚化边缘化运作趋向使司法活动丧失独立个性,使司法成为种被任意蹂躏恣意干预的场所。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影响,无论是诉讼程序还是诉讼结果都存在很大的变数,‚朝令夕改‛,具有不确定性,甚至沦为些人玩弄的游戏,使得‚司法最终处理原则‛无从体现,正义无处得到伸张,司法权威的丧失使许多‚为权利而斗争‛的人不得不乞求于单方性多样性随意性非理性。隐形程序的危害性在于滋生司法腐败......”。
5、“.....破坏司法权威,降低司法效率。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隐形程序现象,分析隐形程序产生的原因并寻找其改革路径是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关键词程序隐形程序司法改革英国有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法谚大体意思是说正义应当通过公开的程序加以实现。相反,‚没有公开则无谓正义‛,因为‚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然而审视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发现所谓隐形程序大量存在,这些隐形程序虽对弥补诉讼立法不足起到定的作用,但其负面果的机会和权利,从而使他们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这种感觉源于他们的权益受到忽视,他们的人格遭到贬损。法律论文隐形程序司法。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为隐形程序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首先,为了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不得不允许法官拥有定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法官造法以填补法律漏洞。不可否认......”。
6、“.....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法官要保持公平公正与理性。如果法官屈服于权贵或私利,那么造法自由裁量必将成为些人攫取私利的工具,此时隐形程序的产生不可避免。其次,相对稳定的法律尤其是成文法同瞬息万变的社会相比不可避免地具有滞后性,正因如此,案件的处理本身就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这无疑会给诉讼当事人串通甚至收买法官以便争取有利于自己的判决提供契机与动力,其庭前活动中心化实质化。汪进元论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年第期,第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法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根据美国学者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正当性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应从不同的角度维护当事人作为人的尊严,使他们真正成为积极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消极等待官方处理被动承受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具有自主地决定个人命运的选择机会。否则......”。
7、“.....使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参阅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年第期,第页。长即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法律论文隐形程序司法。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联书店年版,第页。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端者有‚长会议‛‚协调定案‛制度。众所周知,我国在各级党委内部,专门设立个政法委员会,统领导公检法司各部门的工作。然而,在些地方,往往以‚事关大局‛为由,由政法委牵头,动辄召开所谓‚长会议‛,实行‚联合办公‛,对所谓‚本地区有影响有振动‛的大案要案进行‚协调定案‛。联合侦查。是滥用‚两指‛‚两规‛。我国行政监察法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即‚两指‛。在党纪检查文件中,‚两指‛变成为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即‚两规‛。于是,在实践中......”。
8、“.....精明的侦查人员反贪的侦查人员居多常常利用上述模糊性规定,联合行政监察机关或者党纪检察部门,对所谓涉嫌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可参阅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美戈尔丁法律哲学,联书店,年版,第页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目前,由于法院办案经费紧张加之又要法官包揽调查取证任务,法官只能从当事人身上想办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谁出钱为谁办案‛的现象以及法官与当事人实行‚同‛同吃同住同行的主要原因也就在此。参考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代表,人情代表,金钱代表,权力。隐形程序司法内容提要隐形程序是指在司法机关内部通行或者认可的但未向外界公布的办案规则与程序,具有隐形程序是贬损司法权威的表征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道屏障,应当具有权威性......”。
9、“.....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公开公正的司法。然而,隐形程序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无法充分了解司法权力及整个诉讼程序的运作方式,无法亲眼目睹实现正义的全过程,从而不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使公众对司法产生怀疑,丧失信心,另方面隐形程序所产生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权力金钱关系比司法更重要更有效,从而导致司法完全成为‚地下交易‛的‚遮羞布‛。隐形程序是降低司法效率的诱因在现代诉讼中,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个都不能少。为使司法具有高效率,必然要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但是隐形程序的出现却大大增加资源消耗,从而降根本无法从程序过程中产生,而是来源于程序之外的没有亲历整个诉讼过程的种权威力量。因此,从本质上讲,隐形程序是种非理性的活动。由此看来,隐形程序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对正当法律程序的直接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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