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时之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但如果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的,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第,客观上形成了对发卡行或特约人的民事责任当申请人向发卡银行提出领取银行卡的申请,即是向发卡银行提出订立使用银行卡合同的要约,发卡银行经审查同意发银行卡给申请人,即是对申请人要约的承诺。此时,发卡行和持卡人之间即成立使用银行卡的合同关系。由于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当持卡人利用银行卡恶意透支时,就是种违约行为,而且由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同时侵害他人的财产,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所以也属于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如下个行为人的行为有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行卡。这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保证人会信任银行在必要的时候......”。
2、“.....银行对保证人负有相互保护相互通知和相互协同的诚信义务,应将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情况及时通知保证人,以便保证人决定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更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如果银行没有及时发出紧急止付令,无形中加重了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有过错的。因此,由于发卡银行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恶意透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自行承担,不得向保证人求偿利用银行条第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只要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的行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持卡人恶意透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民事责任也不能免除。况且在恶意透支的处理过程中,除了持卡人以外,还涉及到保证人,在各种不同的情况下,民事责任由谁承担也不相同。持卡人的民事责任当申请人向发卡银行提出领取银行卡的申请,即是向发卡银行提出订立使用银行卡合同的要约......”。
3、“.....即是对申请人要约的承法律论文银行卡恶意透支法律责任善意透支所带来的责任,当恶意透支发生时,他不必为持卡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且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已经涵盖了全部透支数额而不存在善意透支的部分了,所以保证人不需要赔付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款项及利息。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对于银行卡恶意透支后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持卡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持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发卡行的利益,而仍然违反规定进行透支,且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申请人申办银行卡时,银行会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但通常的惯例做法是要求有保证人。这样,在持卡人恶意透支并逃避追查,银行无从追查时,往往会向保证人追讨,以银行卡的保证人为第人提起诉讼......”。
4、“.....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保证人只在银行卡担保合同中承担善意透支所带来的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申请人申办银行卡时,银行会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但通常的惯例做法是要求有保证人。这样,在持卡人恶意透支并逃避追查,银行无从追查时,往往会向保证人追讨,以银行卡的保证人为第人提起诉讼。那么此时保证人是否需要赔付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全部款项及利息呢有的学者认为保证人需对持卡人的恶意透支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而有的学者则认为保证人只在银行卡担保合同中承担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由以上规定可知......”。
5、“.....即使恶意透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发卡银行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持卡人承担全部透支款的返还责任并赔偿损失。保证人的民事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认真审查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提条件。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受损的事实,均构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由以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知,银行卡恶意透支不仅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有关银行卡的章程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卡银行的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而且恶意透支的违法行为与银行资金被透支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持卡人对其恶意透支应承担的责任不仅仅是违约责任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6、“.....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并按发卡银行的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保证及保证金存单质押。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长城卡。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长城卡的债务时,保证人须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第,持卡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持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发卡行的利益,而仍然违反规定进行透支,且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持卡人如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因为过失而造成透支的,就不构成恶意透支如果虽出于故意,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为了治病救灾等时之需,短期透支借用,事后积极设法归还的,也不构成恶意透支。但如果明知无力偿还而大量透支的,可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7、“.....第,客观上形成了对发卡行或特约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银行卡的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利用银行卡的透支功能,以非法占有银行款项为目的,超额超期使用透支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按时归还的透支行为。中国银行长城卡持卡人信用卡章程第条规定持卡人如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催告还款超过个月仍未归还的,发卡银行有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及归责原则恶意透支是违反银行卡章程和领用银行卡协议的行为。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没有对银行卡恶意透支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根据我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因此,银行卡的恶意透支......”。
8、“.....以非法占有银行款项为目的,超额超期使用透支款,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按时归还的透支行为。中国银行长城卡持卡人信用卡章程第条规定持卡人如以任,当恶意透支发生时,他不必为持卡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且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已经涵盖了全部透支数额而不存在善意透支的部分了,所以保证人不需要赔付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款项及利息。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对于银行卡恶意透支后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利用银行卡恶意透支的民事责任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长城卡持卡人信用卡章程第条我国刑法第条年月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条和民法通则第效担保及担保方式。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第条规定单位或个人申领长城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填写申请表,确认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连同发卡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交发卡银行......”。
9、“.....发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开立信用卡账户,发给长城卡。当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长城卡的债务时,保证人须履行长城卡领用合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条规定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善意透支所带来的责任,当恶意透支发生时,他不必为持卡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且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主观故意已经涵盖了全部透支数额而不存在善意透支的部分了,所以保证人不需要赔付持卡人恶意透支的款项及利息。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偏颇之处,对于银行卡恶意透支后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持卡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持卡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发卡行的利益,而仍然违反规定进行透支,且主观方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资信状况确定有效担保及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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