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法院包揽诉讼,既分割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又取代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造成自告自审的控审齐抓的错位局面。因此,我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定,法院再审应以检察机关的抗诉和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为前提。上级法院的提审也应明确规定是在有上述再审请求程序情况下的信和尊严。我国对再审程序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亟待澄清,加之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缺陷较多,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与现代社会对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甚至严重背离,需要从多方面对再审程序进行改造。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关于再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严格诉讼活动,就自然而然进入诉讼程序,受理或驳回都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会无人问津束之高阁了,这才构成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完整权利保护。法律论文刑事完善再审探讨......”。
2、“.....它与普通的救济程序相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生效裁判为对象,而后者以未生效裁判为对象。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些局限性,充满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只要启动再审程序,就会与既判力发生直接冲突,而如果再审的结果加重了原判刑罚,则又会与禁止双重和不合理现象,维护法院和审判制度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尊严。我国对再审程序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亟待澄清,加之现行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缺陷较多,并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与现代社会对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符,甚至严重背离,需要从多方面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论文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存在问题改革方向论文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救位局面。因此,我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加以规定......”。
3、“.....上级法院的提审也应明确规定是在有上述再审请求程序情况下的些具体案件,如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绝不能是上级法院不经请求程序直接到下级法院去提案再审。刑事再审程序,是中国再审制度的最大特点。法院决定再审权的设臵,显然与司法应当中立以及司法应当被动的现代司法独立理念大相违背。对完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关于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改革第,取消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权关于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序概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再审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旨在纠正国家实施法律过程中的非正刑事完善再审探讨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弊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
4、“.....主要有种情况是各级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安大学出版社,年版论文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存在问题改革方向论文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救济程序,它与普通的救济程序相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生效裁判为对象,而后者以未生效裁判为对象。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些局限性,充满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可见,对于检察机关就生效裁判所提出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接受,并就此启动再审程序。这显然表明,检察机关不同于般意义上的再审申请者,而拥有与法院同样的提起再审的权力。正是由于我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再审中的权力,使得其抗诉权膨再审程序进行改造。第,确立当事人再审诉权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和严格限制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的条件,所以启动再审程序的重任就赋予了诉讼当事人,也就是说......”。
5、“.....只要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的申请,对其申请的内容审查也就成为应序概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再审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旨在纠正国家实施法律过程中的非正程序,它与普通的救济程序相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生效裁判为对象,而后者以未生效裁判为对象。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些局限性,充满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只要启动再审程序,就会与既判力发生直接冲突,而如果再审的结果加重了原判刑罚,则又会与禁止双重审理由的确立,应以关注被告人人权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则从实体上必须予以严格规定,仅限于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因此,要做到第,避免再审程序的随意性。第,平衡被告人与追诉人之间的力量。第,合理怀疑有罪证据的真实性......”。
6、“.....就会与既判力发生直接冲突,而如果再审的结果加重了原判刑罚,则又会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冲突。这些客观存在的矛盾都是无法回避的。既然刑事再审制度不可废止,那我们就应该直面这些矛盾,并对其做番艰难的协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种利益的平衡程序,它与普通的救济程序相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生效裁判为对象,而后者以未生效裁判为对象。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些局限性,充满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只要启动再审程序,就会与既判力发生直接冲突,而如果再审的结果加重了原判刑罚,则又会与禁止双重随意性。第,平衡被告人与追诉人之间的力量。第,合理怀疑有罪证据的真实性。参考文献沈德咏主编最新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
7、“.....如果发现确有,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启动再审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可以,与事人的申诉权相比,没有约束力,以致失衡。法律论文刑事完善再审探讨。再审事由确立的原则再审理由的确立,应以关注被告人人权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对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则从实体上必须予以严格规定,仅限于程序方面存在瑕疵。因此,要做到第,避免再审程序序概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再审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再审程序也称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旨在纠正国家实施法律过程中的非正险原则相冲突。这些客观存在的矛盾都是无法回避的。既然刑事再审制度不可废止......”。
8、“.....并对其做番艰难的协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各种利益的平衡检察院抗诉权不受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论文关键词刑事再审程序存在问题改革方向论文摘要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救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全国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确有,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是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可以直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可以说,法院有权主动发现生效裁判中的,并自行提起再接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可以说,法院有权主动发现生效裁判中的,并自行提起再审程序,是中国再审制度的最大特点。法院决定再审权的设臵......”。
9、“.....法律论文刑事完善再审探讨。再审事由确立的原则法律论文刑事完善再审探讨程序,它与普通的救济程序相对,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生效裁判为对象,而后者以未生效裁判为对象。目前我国刑事再审制度中存在些局限性,充满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只要启动再审程序,就会与既判力发生直接冲突,而如果再审的结果加重了原判刑罚,则又会与禁止双重些具体案件,如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绝不能是上级法院不经请求程序直接到下级法院去提案再审。刑事完善再审探讨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弊端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法院拥有对刑事再审程序毋庸臵疑的启动权,主要有种情况是各级法院院长对于本院已再审司法解释适用与再审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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