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作为刑事审判对象的‚罪行‛的具体含义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基于完全不同的诉讼理念,采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国家认为,所谓‚罪行‛,就是指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只有‚公诉事实‛才是刑事审判的对象,至于‚罪名‛则不失。因此,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免遭刑事审判权的侵犯,必须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刑事审判权防止其过度扩张损及被告人的权利。法律论文刑事审判的限权思考。如同其它国家权力样,刑事审判权也有对外扩张的性质和特征,它总是趋向于无限扩展其指向的对象即被告人和罪行的范围,以拓宽刑事审判权运行的空间,使刑事审判权的行使尽量不受空间界限的限制,典型的例证是在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集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权于身,‚任何法官都是检察官‛,法官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对象必须与检察官起诉指控的对象保持同,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不得随意引进新的指控自行扩张审判对象的范围......”。
2、“.....‚审判法院的审理范围不得逾越控诉或起诉所划定的标的‛。据此,法官不能随意变更检察官设定的审判对象,否则即属程序违法。从根本上说,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是发生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场权益冲突。在这权益冲突从产生到最终解决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刑事司法权,与作为公民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与协调这就使公民的个人权利丧失了应有的安定性和行为的可预期性,进而危及整个社会的安宁。从根本上说,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刑事诉讼活动实质上是发生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场权益冲突。在这权益冲突从产生到最终解决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国家权力组成部分的刑事司法权,与作为公民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之间,始终存在着冲突与协调。由于国家与个人力量上的悬殊,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国家刑事司法权的侵犯,客观上要求通过法律来明文限定国家刑事司法权行使的范围和界限......”。
3、“.....在这种审判对象观的支配下,大陆法国家的刑事审判实务具有了两方面的特点方面在事实审理的层面上,严格贯彻了‚不告不理‛和‚诉审同‛的原则,法院在事实审理的范围上受到起诉书中记载的犯罪事实的限制,法院不能脱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另审事实。具体而言,要求‚审判法院应对其有效系属的所有犯罪事实作出审理裁判,但是审判法院仅应对这些事实作出判决。‛‚审判法院不得以受理案件的文书中并未指出的犯罪事实替代其已经系属的犯罪事实,也不得在其已经系忌惮的侵犯,‚纠问程序中就只有法官和被控人两方,被控人面对具备法官绝对权力的追诉人,束手无策‛法谚有谓‚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正是对被告人在纠问程序中近乎绝望的处境的形象描述,甚至仅仅被贬低为程序的对象诉讼的客体,法官‚拥有几乎是无限的权力。在他的面前,被告人无自己权利可言......”。
4、“.....仅是个程序对象而已‛。这是因为,从逻辑上说,法官准确地说,应当称为‚调查审判官‛或‚纠问官‛既然有权自行设定刑事审判的对象,判的对象,至于‚罪名‛则不在审判对象的范围之内,这种审判对象观被称为‚公诉事实观‛。而采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国家则认为,‚罪行‛是指检察官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其法律评价即罪名,因此,公诉事实和罪名均为刑事审判对象,这种审判对象观被称为‚诉因观‛。两种不同的审判对象观,给各自国家的刑事审判实务带来的影响是完全不同的。具体而言公诉事实观。‚公诉事实观‛为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国家所采认,主张刑事审判对象仅指涉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不包括检察院对事人员。在此界限范围内,法院有权和有义务自主行动,尤其是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这就将法院的审判对象的范围限制为‚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
5、“.....如同其它国家权力样,刑事审判权也有对外扩张的性质和特征,它总是趋向于无限扩展其指向的对象即被告人和罪行的范围,以拓宽刑事审判权运行的空间,使刑事审判权的行使尽量不受空间界限的限制,典型的例证是在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法官种审判对象观的支配下,大陆法国家的刑事审判实务具有了两方面的特点方面在事实审理的层面上,严格贯彻了‚不告不理‛和‚诉审同‛的原则,法院在事实审理的范围上受到起诉书中记载的犯罪事实的限制,法院不能脱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另审事实。具体而言,要求‚审判法院应对其有效系属的所有犯罪事实作出审理裁判,但是审判法院仅应对这些事实作出判决。‛‚审判法院不得以受理案件的文书中并未指出的犯罪事实替代其已经系属的犯罪事实,也不得在其已经系属的犯罪事实中增加受理案集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权于身,‚任何法官都是检察官‛,法官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任意决定进程,既由他个人负责侦查......”。
6、“.....‛因此,对什么人提起控诉,对哪些罪行举行审判,都是由法官自行决定。在这里,法官实际上拥有了自行设定审判对象的权力,从而使审判权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和规制。历史的经验表明,赋予法官自行设定审判对象的权力,实际上是为法官恣意滥权大开了方便之门。正是在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告人的人权遭到了审判权肆无公诉事实与诉因刑事审判对象的两重内涵根据新的审判对象机制的要求,刑事审判对象的范围被限定为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和罪行,这是近现代以来各国的共识和普遍作法。但是,由于社会价值观和司法传统的差异,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作为刑事审判对象的‚罪行‛的具体含义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基于完全不同的诉讼理念,采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国家认为,所谓‚罪行‛,就是指检察官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只有‚公诉事实‛才是刑事审判的对象,至于‚罪名‛则不样的背景下......”。
7、“.....它可以为我国建构合理的刑事诉讼价值模式和结构模式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第,作为权力制约的直接效果之,这种‚他律‛机制的创设在有效地抑制了刑事审判权扩张的同时,也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行使权利的空间。在查明案件案件真相的意义上,控辩审项权力利之间具有指向上的同性,即权都是围绕同案件事实在运作。检察官起诉指控的对象,既是法官审判的对象,同时也是被告人辩护防御的对象,如果法官可以不受起诉指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在此界限范围内,法院有权和有义务自主行动,尤其是在刑法的适用上,法院不受提出的申请之约束。‛这就将法院的审判对象的范围限制为‚起诉书中写明的行为和以诉讼指控的人员‛,而将‚刑法的适用‛即罪名认定排除在刑事审判对象的范围之外。第,作为权力制约的直接效果之,这种‚他律‛机制的创设在有效地抑制了刑事审判权扩张的同时......”。
8、“.....在查明案件案件真相的意义上,控辩审项权力利之间具有指向上的同性,即权然也就有权在诉讼过程中随时引进新的指控,从而扩张审判对象的范围,‚调查审判官的调查权和追诉权是不受约束和限制的,因为他有权在诉讼程序中随时引进新的指控,并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实际上就使得调查审判官可以任意突破自己原先设定的审判对象范围,将刑事审判权指向的对象无限地扩展。由于审判对象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刑事审判权运行的空间界限,如果审判对象的范围可以被法官任意突破扩张,无疑将使刑事审判权的运行失却空间限制,从而使它可能指向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人或事,集侦查权控诉权和审判权权于身,‚任何法官都是检察官‛,法官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任意决定进程,既由他个人负责侦查,也由他个人按自己的侦查结果确定判决。‛因此,对什么人提起控诉,对哪些罪行举行审判,都是由法官自行决定。在这里......”。
9、“.....历史的经验表明,赋予法官自行设定审判对象的权力,实际上是为法官恣意滥权大开了方便之门。正是在封建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告人的人权遭到了审判权肆无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在这种审判对象观的支配下,大陆法国家的刑事审判实务具有了两方面的特点方面在事实审理的层面上,严格贯彻了‚不告不理‛和‚诉审同‛的原则,法院在事实审理的范围上受到起诉书中记载的犯罪事实的限制,法院不能脱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另审事实。具体而言,要求‚审判法院应对其有效系属的所有犯罪事实作出审理裁判,但是审判法院仅应对这些事实作出判决。‛‚审判法院不得以受理案件的文书中并未指出的犯罪事实替代其已经系属的犯罪事实,也不得在其已经系论文刑事审判的限权思考。公诉事实与诉因刑事审判对象的两重内涵根据新的审判对象机制的要求,刑事审判对象的范围被限定为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和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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