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此,并不妨碍真币的信用,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的人可能认为构成犯罪。但坚持伪造货币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人,由于现实中不存在面值元的货币,可能因为认为不妨害现实流通货币的公共信用,而不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再如,将硬币该特别保护文书内容的真实的情形,可以认为,刑法正是在这种认识之下规定了文书伪造的犯罪。在我国,有学认为,对伪造的含义,应当从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个角度同时理解。即应当同时重视文书作成名义的真实性与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两个方面,者不可偏废。只有这种理解才是最适当的,最符合立法宗旨。笔者认为,就伪造货币罪而言,尽管目前还没有看到国家指定的造币厂超额完成任务的案例,但从理论上讲,为保障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维护货币的公共信用,对货币违法行为而言,无论是有形伪造,还是无形伪造,无论是有形变点。对其加以研究是正确司法的需要......”。
2、“.....持有的行为性质关于持有的行为性质,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种观点作为说。理由是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既然如此,就很难以不作为来解释。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时,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关于文书伪造的犯罪中的现实的保护对象,形式主义认为是文书制作名义的真正性即形式的真实,实质主义认为是文书内容的真实即实质的真实。形式主义提出,只要确保文书制作名义的真正性,就自然会保护其内有制作权限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文书的,都成立伪造文书罪。理由是,为了保护对文书的公共信用,首先有必要尊重文书的形式的真正性,不应允许因为内容是真实的就违反制作权人的意思而冒用其名义制作文书。不过,也存在应该特别保护文书内容的真实的情形,可以认为,刑法正是在这种认识之下规定了文书伪造的犯罪。在我国,有学认为,对伪造的含义......”。
3、“.....即应当同时重视文书作成名义的真实性与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两个方面,者不可偏废。只有这种理解才是最适当的,最符合立法宗旨法律论文刑法货币犯罪的权力即通货最高权力。为此,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对真货币的信赖即通货的最高权力。诚然,不能完全无视侵害货币最高权力的面。然而,如今,制造或发行货币以及批准权都收归国家或特定机关,这无非是为了保持社会对货币的信用。所以,应该认为本罪的实质仍然是侵害社会对货币的信用。在我国,有影响的教科书的观点认为,为造货币罪侵害的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该种观点到底坚持的是货币发行权说,还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说,似乎语焉不详。也有学者明确主张,伪造货币的法益既可以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也,也可以构成犯罪。相反,若认为该处的明知只是注意规定,得出的结论是,尽管条文中没有规定出售购买的明知,根据刑法总则第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也应该认为......”。
4、“.....才能构成出售购买走私罪。笔者认为,刑法第条明知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不属于法律拟制。理由主要是两点是,刑法总则第条规定了只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才构成故意犯罪。由于刑法总则的统帅作用,即使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明知,从解释论上看,造货币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人,由于现实中不存在面值元的货币,可能因为认为不妨害现实流通货币的公共信用,而不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再如,将硬币溶化后,重新铸造出足斤足两的硬币的,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人,可能认为无罪。相反,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国家的货币发行权的人,会认为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关于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日本学者认为,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对货币的信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交易安全。伪造货币罪特别在其变迁上,曾被认为侵害有关通货的制造发行的国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5、“.....处。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只有运输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明知,而出售购买罪的构成要件不需要明知。这涉及到对明知是作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的理解问题。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座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面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它有两个基本特征其,注意规定的设臵,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的重申即使不设臵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其,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或发行货币以及批准权都收归国家或特定机关,这无非是为了保持社会对货币的信用。所以,应该认为本罪的实质仍然是侵害社会对货币的信用。在我国,有影响的教科书的观点认为,为造货币罪侵害的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该种观点到底坚持的是货币发行权说,还是货币的公共信用说,似乎语焉不详。也有学者明确主张,伪造货币的法益既可以是货币的公共信用,也可以是货币发行权,者是种选择关系......”。
6、“.....即只要行为侵犯了其中之,就侵犯了刑法规定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因而成立本罪。笔者认为,即使制造的是致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而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如果我们认为上述条文中运输罪的明知是法律拟制,则会得出如下结论只有运输罪构成要件要求明知,出售购买罪走私罪等因为没有明知的明文规定,故不要求明知,换言之,即使出售购买走私时,不明知货币犯罪的法益合理确定货币犯罪的法益,是正确认识货币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需要,换言之,对货币犯罪法益持不同的观点,可能会得出罪与非罪的截然相反的结论。例如,行为人伪造了面值元的人民币......”。
7、“.....因此,并不妨碍真币的信用,坚持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的人可能认为构成犯罪。但坚持伪造货币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人,由于现实中不存在面值元的货币,可能因为认为不妨害现实流通货币的公共信用,而不认为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再如,将硬币的场合,伪造就不包括变造了呢其实,在刑法第条只规定了伪造有价票证罪的情形,有学者仍然认为,这里的伪造包括了变造。在同部法典里有时伪造是狭义的不包括变造的伪造,如第条的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而有时又是包括了变造的广义的伪造。这样解释是否妥当呢事实上,我国旧刑法并没有规定变造货币罪,后来司法解释规定变造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论处,再后来通过单行刑法设立了变造货币罪罪名。刑法货币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有如下些条文和罪名第条的伪造货币罪,第条的出售购买运输么侵犯了货币的公共信用,要么侵犯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因此,均构成伪造货币罪......”。
8、“.....刑法货币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货币犯罪的规定,有如下些条文和罪名第条的伪造货币罪,第条的出售购买运输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第条的持有使用罪,第条的变造货币罪,以及第条的走私罪。从货币产生之日起,聪明的人们大概就认识到了伪造货币是最直接的生财之道,因而货币犯罪可以说是与货币从而终,对货币犯罪进行重拳出击,自货币产生以来,历朝历代各国政府均无例外也必须要求明知。关于文书伪造的犯罪中的现实的保护对象,形式主义认为是文书制作名义的真正性即形式的真实,实质主义认为是文书内容的真实即实质的真实。形式主义提出,只要确保文书制作名义的真正性,就自然会保护其内容的真实而实质主义则提出,属于文书内容的事实关系违反真实的话,就会侵害社会生活的安全。德国刑法采取的是形式主义,法国刑法采取的是实质主义,而日本瑞士刑法则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即以形式主义为基础,同时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保护......”。
9、“.....没有制作权限的人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文书的,以致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而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如果我们认为上述条文中运输罪的明知是法律拟制,则会得出如下结论只有运输罪构成要件要求明知,出售购买罪走私罪等因为没有明知的明文规定,故不要求明知,换言之,即使出售购买走私时,不明知的权力即通货最高权力。为此,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社会对真货币的信赖即通货的最高权力。诚然,不能完全无视侵害货币最高权力的面。然而,如今,制造或发行货币以及批准权都收归国家或特定机关,这无非是为了保持社会对货币的信用。所以,应该认为本罪的实质仍然是侵害社会对货币的信用。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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