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可采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处理。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还不予受理。法律论文精神损害赔偿机制。解释只是根据些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加以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对此,笔者认为,过低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适当的,它远远不能达到慰抚受害人目的,也不能惩罚加害人和警戒公众,还使人们对司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同时,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与我国的国情不相符合,应该以立法的形式针赔偿方式上有了定的突破。直接受害人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没有争议。对于间接受害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作了进步规定,间接受害人可以作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解释作出了其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另外,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解释也将其扩大......”。
2、“.....赔偿方国情各地的经济水平差异,规定定的赔偿幅度,以避免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同法院或同地区不同法院作出赔偿数额悬殊的判决。当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上限法律没必要约定个绝对上限,可以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社会活动日益频繁市场经济日趋完善的我国,在立法上建立套更加完善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大势所趋,势在必法律论文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判裁,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赔偿更具有特殊意义。解释排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那么理论界对法人能否就人格权要求精神损害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没有生命和精神而言,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3、“.....而且在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权益具有受法律永久性保护的特点,如姓名名誉肖像荣誉等人格利益并不随着主体的消失而消失。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判裁,可达到用其他中,主体的精神权益通常体现在其姓名隐私身体及言行自由诸方面,是主体人格身份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而且在民法意义上的精神权益具有受法律永久性保护的特点,如姓名名誉肖像荣誉等人格利益并不随着主体的消失而消失。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适用经济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者具有抚慰补偿作用,对侵害者具有惩罚教育作用。当公民或法人的精神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精准的确定等,具体资料请见目前,法学界法律界对于我国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达成基本共识......”。
4、“.....也初步的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主体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出现较大差异。本文笔者旨在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指出该制度现有的缺陷,进而提出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民事主体人格的基本利益所在,否定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定法人的人格,其结果必然使法人本身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因此法人基于这种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所受损害,导致的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当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同样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按照法律规定也享有其名称权等人格权利,也应适用精神损失赔偿,而不能以人格权笔者的些改善构思,以希望更好的完善该项制度,更好的保护精神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现状缺陷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加害人的种民事制裁措施......”。
5、“.....在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主体的精神权益通常体现在其姓名隐私身体及言行自由诸方面,是解释排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那么理论界对法人能否就人格权要求精神损害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没有生命和精神而言,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未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可采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处理。,并对其完善提出点自己的构思。而采用金钱赔偿的法律救济手段,更加突出体现了法律的惩罚性,也给侵害人以警戒。因此要做到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并重。法律论文精神损害赔偿机制。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考虑的因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虽然不能产生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精神痛苦,但法人可能因维护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动受到破坏,因而导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造成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民事主体人格的基本利益所在,否定法人有精神损害,就等于否定法人的人格,其结果必然使法人本身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因此法人基于这种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所受损害,导致的精神利益的丧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赔偿更具有特殊意义。解释只是根据些因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加以规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幅度。对此,笔者认为,过低的精神损害赔偿,是不适当的,它远远不能达到慰抚受害人目的,也不能惩罚加害人和警戒公众,还使人们对司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同时,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与我国的国情不相符合,应该以立法的形式针对我国笔者的些改善构思,以希望更好的完善该项制度......”。
7、“.....关键词现状缺陷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是由于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对加害人的种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获取的体现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利益。在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主体的精神权益通常体现在其姓名隐私身体及言行自由诸方面,是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判裁,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赔偿更具有特殊意义。解释排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那么理论界对法人能否就人格权要求精神损害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没有生命和精神而言,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偿制度的现状和具体规定的基础上,指出该制度现有的缺陷,进而提出笔者的些改善构思,以希望更好的完善该项制度,更好的保护精神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8、“.....是对加害人的种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权益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获取的体现在人格身体方面的精神利益。在民事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法律论文精神损害赔偿机制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构思尽管最高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专门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可依,比照以前的相关法律原则性规定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但就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讲,其相对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国际趋势,仍有其不足之处。在此笔者粗略的指出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并对其完善提出点自己的构上的损失,对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给予财产上的判裁,可达到用其他法律手段不能达到的目的,特别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精神赔偿更具有特殊意义。解释排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9、“.....有人认为法人是社会组织,是法律拟制的人格,没有生命和精神而言,因此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法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构思尽管最高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作了专门规定,使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可依,比照以前的相关法律原则性规定有了突破性的规定,但就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讲,其相对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国际趋势,仍有其不足之处。在此笔者粗略的指出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势在必行的,是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所必需的制度准备,也是尊重人权,重视人权和保护人权的需要和手段。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建立,但也处于起步阶段,仍需不断的补充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我国现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构思等进行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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