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财产的虚拟,故笔者在此称其为数字财产。和服务等。如美国概括犯罪规制法及伪造连接装置与计算机欺诈与滥用防治法规定的从计算机获取机密情报罪及从计算机获取金融或信用情报罪,英国年资料保护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中已申报保护的个人资料罪,德国刑法第条规定的刺探资料罪,日本刑法中规定的与财产得利有关的计算机犯罪注对于他人事务处理上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给予虚伪的情况或不正之指令,使作成关于财产权得失变更的不真实电磁记录供他人事物处理之用,而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或使他人得此利益的行为诈,即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欺骗活动。包括动输入命令者变成了被动执行命令者。计算机犯罪者只须敲敲键盘,改变下人对计算机的命令即可。这样就产生了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上的问题所有的计算机犯罪如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利用计算机传播病毒等等,都不外乎采取编制程序破译密码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手段进行,显然......”。
2、“.....它们的表现形式是统的。行为形式的统就是行为无区别,既然无区别,计算机犯罪中就没有必要引入行为这概念,这就使计算机犯罪无行为化。被害人在计算机犯罪中扮演了个什么角色由于被害人在此类犯罪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没有思维,没有判断,计算机犯罪者完全不用考虑被害人的想法,可以尽情地使用切手段,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这就使得犯罪者的行为方式变得更加难以辨别。就传统的作案方式而言,盗窃有扒窃撬窃溜窃等几种方式。最多的是盗窃者经过踩点所虚构的事实。旦被人看穿,诈骗便告失败。不管盗窃或诈骗,传统的方法极易区别,且犯罪的阶段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十分明显。科学和技术是发展的,刑法随之也是发展的。如随着社会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越来越突出,新刑法在第章增加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计算机犯罪可以不是个具体犯罪的罪名,但应该是类罪罪名。这是由计算机犯罪的特点所决定的。笔者认为......”。
3、“.....加之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上文所述的要件缺如的犯罪不能再实行类推,因此从理论上来说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应当成为刑法学上的概念。这既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也有利于保护并不是计算机犯罪的行为注如福州电话案中陈氏兄弟被公安局滥捕给我们的教训没有网络传输或其他类似的规定。而对其中的等方式也不可作扩大解释,因为等除了表示未穷尽的用法以外,还有用在句末表示煞尾的用法,对这两种用法不能任意解释。因此,此种行为是否违法,法无明文规定。法律论文计算机犯罪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明由于计算机的高速运行功能和高度智能性高度准确性,现在各行业的大量工作都由计算机来进行,其中包括许多过去需要人或决策者作出判断的事情,因此,电脑在很多领域已经能够代替人作出判断,进行决策......”。
4、“.....然后付诸执行。这样,人与计算机之间形成了这样种关系人命令计算机命令人。在这关系中,人由开始的计算机的主人给计算机发指令者,变成了计算机的奴隶执行计算机的运算结果者,即由主动输入命令者变成了被动执行命令者。计算机犯罪者只须敲敲键盘,改变下人对计算机的命令即可。这样就产生了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上法律论文计算机犯罪概念作成关于财产权得失变更的不真实电磁记录供他人事物处理之用,而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或使他人得此利益的行为诈,即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欺骗活动。包括骗取情报信息及数字财产等。如德国的计算机欺诈罪英国的伪造文书罪等。毁,即利用外力或程序如病毒等毁坏计算机设备或系统的犯罪。包括针对计算机外部设备所施行的砸割烧等暴力行为和编造计算机病毒设置逻辑发送邮件等毁坏计算机系统网络,使计算机和网络不能工作或不能正常工作的行为。如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入......”。
5、“.....如我国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国的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等。以上的诸多行为方式存在下列问题首先,这些行为方式还远远不能概括计算机犯罪的全部。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行为的外延应扩大到我国刑法第条所说检察官说他把盗窃程序输入了计算机,律师说计算机有自动识别功能,能够识别非法程序,检察官说那是计算机受骗了,应定诈骗,律师说怎能利用盗窃程序搞诈骗,再说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行为人通过网络修改数据,使银行的计算机程序发生改变,从而将电子货币的些表示数额的信号传入行为人的帐户里,而银行的管理人员可能并不知道这些改变,仍依据计算机的显示付款,根本不存在被害人自愿或不自愿主动交出与强迫交出的问题,定为诈骗,亦缺要件。可见,何为盗窃行为,何为诈骗行为,在此处不好认定。再如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利用计算机传播病毒等等切计算机犯罪......”。
6、“.....很难区分这些犯罪行为,我们现在所说的利用计算机盗窃或诈骗,恐怕只是从后果或所编制的程序内容上进行的经验的区分,并没有实质的依据。在网络上,信息发布与出版因为等除了表示未穷尽的用法以外,还有用在句末表示煞尾的用法,对这两种用法不能任意解释。因此,此种行为是否违法,法无明文规定。法律论文计算机犯罪概念。第,客观方面,包括通常所说的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总结世界各国现有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分类,不外乎以下几种偷,即偷窃行为。包括偷窃情报信息及数字财产注计算机中所谓的财产只是些数字,是财产的虚拟,故笔者在此称其为数字财产。和服务等。如美国概括犯罪规制法及伪造连接装置与计算机欺诈与滥用防治法规定的从计算机获取机密情报罪及从计算机获取金融或信用情报罪,英国年资料保护法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中已申报保护的个人资料罪,德国刑法第条规定的刺探资料罪......”。
7、“.....使系统的行为。参考文献王锡林等计算机安全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孙伟平猫与耗子的新游戏网络犯罪及其治理第章北京北京出版社,马克昌,杨春洗,吕继贵刑法学全书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刘广计算机犯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管秋荣,肖玮心计算机犯罪的若干问题人民司法,孙铁成计算机与法律北京法律出版社,。而利用计算机实施的盗窃或诈骗,其行为方式极难区别。如前所述,目前计算机里管理的都是电脑现金,要想攫取这些现金,只须轻松地坐在电脑前轻敲几个键盘,将编好的程序输入计算机,目的便可实现。而我国刑法上所说的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其意识与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身体活动,强调的是身体活动。偷或诈或毁或入见下文等行为的身体活动恐怕都是敲键盘,而敲键盘在此没有轻重缓急之分,没有程度大小之分,也没有数量多寡之别。......”。
8、“.....危害国家安全罪利用网络发表反政府言论恐怖言论和从事颠覆破坏活动间谍活动,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网络传播黄色视听资料,掠夺侵占纵火敲诈破坏甚至伤害注通过修改医院大夫处方案例已经存在,随着机器人技术的发展,笔者相信通过计算机控制机器人伤害的案件也会出现。等等。其次,如前文所述,由于计算机犯罪的无行为化,许多计算机犯罪是依传统的分类方法和犯罪造成的结果进行分类的。以上的诸多分类,其标准并不统,也不适用于计算机犯罪。既然计算机犯罪无行为化,那么绝大部分的计算机犯罪就成了结果犯,犯罪结果便在计算机犯罪分类和确定罪名上起着关键作用。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的盗窃和诈骗,者是从传统的行为意义上区分的,在计算机犯罪中的结果是样的,即被害人失去了财产,因此应将其划归为个罪名计算机财产犯罪即可。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计算机犯体活动上没有区别。如果从行为人输入的指令或程序的内容来区分,恐亦说不过去......”。
9、“.....使对方自动作出连串的细小让步,自己积少成多,达到犯罪的目的。手段是在计算机中置入个程序,它能将许多小数目款项从许多帐户上转移到行为人的帐户上。第例以盗窃罪受到追诉的是美国的个银行计算机操作员,他设计了个程序,使得计算机在处理客户存取帐目时,截留个舍入的利息尾数零头,集腋成裘,狠狠地捞了笔。从结果上看,他象是犯了盗窃罪别人的财产不知不觉地跑到他的口袋里去了,肯定是他偷的,众人皆曰。然而谁见过他偷钱了钱到他帐户的时候,他可能正在睡觉。检察官说我见他编了个程序,律师说编程序不是盗窃,检察官说那是个盗窃程序,律师说盗窃程序不等于盗窃行为第,客观方面,包括通常所说的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和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总结世界各国现有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分类,不外乎以下几种偷,即偷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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