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除此以外,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除此以外,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着行政赔偿的数额......”。
2、“.....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第,行政不作为与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的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不履行对相对人所负的作为义务而构成行政侵权的,因此它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要行政主体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丛第卷,法律出版社年出版,第页。根据这观点,行政不作为的基本特征为违法性,即从法律后果上来说,行政作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笔者认为,应当完全按照行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形式来划分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只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消极的未有意思表示或未实施行政行为,即可视为行政不作为。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
3、“.....由于行政不作法律论文行政不作为实施小议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弥补。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司法解释虽然针对公安机关,但定程度地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上的不足。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如根据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事实状态,还应当对其作出是否违法的价值判断。行政不作为侵权以行政不作为违法为前提,因为不存在不当的行政不作为侵权。抽象行政不作为应当纳入行政侵权法调整的范围,其归责原则应以过错原则为补充......”。
4、“.....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由于划分标准不同而各异。根据行为方式标准,以行政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为依据,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系指具有消极动作的行政行为,如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作为义务不是合同主体双方约定的结果,而是先定于行政主体法定职责而存在。因此,尽管形式各异,行政作为义务贯彻的仍然是义务法定原则。其次,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表现为,行政主体没有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或不予接受迟延办理。法律论文行政不作为实施小议。如果将违法的行政不作为排除于行政侵权责任的范围以外,无异于纵容行政主体可以任意的不履行职责。但国家赔偿法未明文规定,不得不说是其立法上的疏漏,当然国家赔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就可以认为存在行政侵权的因果关系。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只要行政主体的义务是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而设臵的......”。
5、“.....该行政主体不作为即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它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这样认定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才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益,才有利于促使行政主体积极地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不作为引起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不能简单从外部条件与直接原因来分析。法律论文行政不请,行政主体不可能知悉,也就不可能履行法定职责。此时,相对方是否申请决定了行政不作为的成立。因此,不能在原则意义上将相对方的申请般地作为行政不作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只有行政不作为的违法侵权,而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不当侵权。第,行政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对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损害。这损害只要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即可要求行政赔偿,而不论这损害是否可能获得其他方面救济。同行政作为样,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赔偿也不应采用损益相抵的原则。行为实施小议......”。
6、“.....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由于行政不作为是消极不作出行为,是法律上所拟制的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行政不作为实施小议摘要行政不作为并非必然违法,合法的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因而,对行政不作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只依据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如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临人身权财产权遭受侵害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予以拒绝或不予答复。再如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明确表示不履行或虽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但超过法定期限仍不履行,即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除此以外......”。
7、“.....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律依据,那么行政主体就不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然后,现实中行政主体职责因行政行为形式的不同而变化多样,如行政附随义务即是先行行为引起的行政作为义务,从表现上看,只是因行政行为的发生而随机产生的另外种义务。但实质上这附随义务也是存在着法律依据的,也就是必须以先行行政行为的法定作为义务为根据。又如行政契约的作为义务。从表面上看,契约是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致的产物,当然合同的义务也是双方约定的结果。但行政契约的最高原则不是意思自治而是法治原则,这与民事契约有本质认定行政作为的违法性质而行政不作为只有违法种情况,因而,对行政不作为的行为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只要确定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而没有必要分析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参见石佑启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年第期......”。
8、“.....同时,作为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也表现为定的特殊的规律性。有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第,必须是负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义。参见胡建淼著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年出版,第页。有学者按照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将行政不作为认定为行政主体维持现有法律状态,或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行为,如不予答复或拒绝颁发许可证等。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年出版,第页。有学者从行政程序方面的认定标准出发,认为,行政不作为即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参见周佑勇论行政不作为,载于罗豪才主编行政法为实施小议。般行政侵权行为既包括违法也包括不适当,而行政不作为不存在不适当的问题,只存在违法的问题。这是由行政不作为这种行为的特殊形式所决定的......”。
9、“.....是法律上所拟制的种行为形态,不具有具体的可感性和具像性。所以,对于行政不作为只有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不存在客观形态的事实判断。行政不作为实施小议摘要行政不作为并非必然违法,合法的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形式。因而,对行政不作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只依据行政不作为是否存在的法立法的缺失,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弥补。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这司法解释虽然针对公安机关,但定程度地弥补了国家赔偿法立法上的不足。从国外情况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赔偿制度的国家,没有完全排除不作为违法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如根据美国的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美国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不仅及于政府官员的违法作产生的另外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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