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张订立国家反腐败法,规定实体与程序以及反腐败机构特别程序法模式,主张采用制订专门侦查程序法的立法模式。目前制订反腐败法的主张已得到政治决策层的认可,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提出要求。制订专门的反腐败法,可在法律层面将反腐败的体制机构以及些关于实体和程序的原则性问题,进行规定,基于平衡性协调性的需要,对有些专门性特别性的问题,可在修订刑法刑事诉院格局不同的是,在这种体制和机制中,党委政府和纪委的地位比较突出,司法机关只是作为各负其责的部门,在反腐败中的独立性和重要地位没有体现出来。在我国理论界,主张专门立法已成为共识,但在具体设计上有种模式党纪政纪与实体法及程序模式,认为应包括刑事实体刑事程序党纪政纪和反贪污贿赂的政策等内容,形成部诸法合体的普通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模式,主张建立实体与程序合的反贪污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及组织法模式......”。
2、“.....规定实体与程序以及反腐败机构特别程序法模式,主张采用制订专门侦查程序法的立法模式。目前制订反腐败法的主张已得到政治决策层的认可,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提出要求。制订专门的反腐败法,可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跨区域协作办案及追逃追赃机制,完善相关程序,形成整体合力。可以预期,这些新的思路将推进我国反腐败司法体制出现突破性进展。但我国现行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还不尽适应这种形势,主要表现在在执政党主导型反腐败体制下,国家反腐败协调机构缺位按照政党制度的原理,执政党对国家事务的控制,应在国家机构的框架下,不应在政党机构的框架下运行。而我国执政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的直接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间接根据是宪法,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种领导当然包括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也应是合宪的。但这种根本法上的合宪性......”。
3、“.....即系统内部各个元素的效能系统内部各个元素组合的协调性系统与系统之间的协调性。对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应与政治体制和整个司法制度的改革协调进行,其中最主要的是体制问题反腐败政治体制决定刑事司法制度。新世纪以来,我国社会进入全面转型时期,体制冲突和规范缺失,成为腐败高发的诱因之。建国后,年是查处县处级干部最多的年,共查处县处级干部人余人。新千年以来,全国司法机关办理的腐败案件都呈上升趋势。从年起,每年查处的县处级干部都在人以上,甚至接近人。这从个侧面反映出我国面临严峻的腐败形势。在这种形势下,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构建政治文明的高度,提出依法执政的理念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年月法律论文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融税收等经济学科的方法展开侦查,如审计方法在经济学科中具有综合性质,可考虑将审计职能配属反腐败机构是建立强制作证和特殊强制措施体系......”。
4、“.....拒绝作证,以职务形成的权力对抗干扰侦查,赋予反腐败机构可以强制作证和通过程序剥夺或暂时停止腐败嫌疑人职权的职能是必要的。运行机制问题运行机制影响效能发挥在体制立法职能和机构都相对完善的情况下,实际运行和执行的机制对反腐败效能发挥至关重要。菲律宾和印度的实践值得思考,菲律宾设置了专门的反腐败侦查和审判机构,并赋予其宪法地位,在立法和机构设置上具有特色,但近年不断出现腐败丑闻。从上世纪十年代起,印度政府着力建设反腐败体系,年制定中央文官查取得证据的合法化制度等,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都还处于空白或简约状态。在侦查制度方面,缺乏上升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侦查措施目前我国反腐败侦查仍然是种正面强攻的机制,人证中心主义和口供中心主义成为部分刑事案件侦查的常态,如实供述的制度设计成为这种体制的部分,对非言词性的客观证据重视不够。对于收集客观性证据的迂回包围方式......”。
5、“.....国外通行的跟踪设伏录音监听秘密摄像伪装潜入线人计划等秘密侦查措施或特工手段,很多在我国都未采用,或实践中采用,但无相关法律授权。如对于很多国家都立法承认的电子监听措施,在我国只有根据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发展的趋势。为强化反腐败能力,反腐败机构应具有些特殊职能,如秘密侦查审计强制作证剥夺职务等职能。同时,赋予相关反腐败机构提高取保候审审前羁押标准等职能。可从以下途径强化职能是提倡公秘结合或强化秘密侦查权虽然侦查公开是目前提倡的发展方向,但由于腐败犯罪的特殊性,应以秘密侦查为宜,这是基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方面的考虑,方面是由于腐败犯罪人往往具有定权势和反侦查能力,公开侦查阻力较大另方面是由于公职人员的职务原因,公开侦查将影响其执行职务所需要的公信力。同时,为适应侦查方式从由供到证转变为由证到供......”。
6、“.....由于腐败犯罪具有复杂性,应综合运用会计金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的直接根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间接根据是宪法,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种领导当然包括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因此,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协调反腐败也应是合宪的。但这种根本法上的合宪性,落实到法律层面有时就显得不足。首先是中共党内监督权和国家行政监察权不具有普遍适应性,随着参政党人士和非党人士进入公共机构的数量增多,中共纪委的纪律检查权对这类人士不适用。虽然有行政监察权,但在人大之下的府两院制度下,行政监察权对法院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和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不适宜。法律论文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对反腐败的独特性考虑不够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涉外部分较为薄余人。新千年以来,全国司法机关办理的腐败案件都呈上升趋势。从年起,每年查处的县处级干部都在人以上,甚至接近人......”。
7、“.....在这种形势下,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构建政治文明的高度,提出依法执政的理念和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年月日,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确立反腐败的新思路,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出制定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订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制订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再弱,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腐败等具有涉外因素的犯罪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公约中有明确要求的很多内容,如涉外管辖引渡国际联合调查被判刑人的移交刑事诉讼的移交资产的追回和处分,以及关于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检查辨认和协助出庭等,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在证据制度方面,缺乏特殊证据规则目前我国没有统的证据法......”。
8、“.....但在刑事证据的具体规定上仍然缺失,使得很多刑事证据规则无法确立,对反腐败行之有效的些证据规则更无从谈起。如为保护证人,采用远程作证的制度为克服腐败犯罪取证难,采用的证据推定共犯证据免责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为便于侦查机关突破案件,采用的对诱惑侦查和其他秘密侦在我国理论界,主张专门立法已成为共识,但在具体设计上有种模式党纪政纪与实体法及程序模式,认为应包括刑事实体刑事程序党纪政纪和反贪污贿赂的政策等内容,形成部诸法合体的普通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模式,主张建立实体与程序合的反贪污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及组织法模式,主张订立国家反腐败法,规定实体与程序以及反腐败机构特别程序法模式,主张采用制订专门侦查程序法的立法模式。目前制订反腐败法的主张已得到政治决策层的认可,同时,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也提出要求。制订专门的反腐败法,可在法律层面将反腐败的体制机构以及些关于实体和程序的原则性问题......”。
9、“.....基于平衡性协调性的需要,对有些专门性特别性的问题,可在修订刑法刑事诉反腐败的前提,只有通过立法厘清些基本问题,才能使反腐败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关于反腐败立法问题,国外主要有种形式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关于惩治腐败的条款,如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就规定有暂停职务的程序是在宪法中规定关于惩治腐败的专门条款,如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设立专门机构,调查贪污舞弊行为。设立专门机构,审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制订专门法律确定的职责权限,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第条规定廉政调查委员会条款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外,制订专门惩治腐败的法律,这些法律通常被称为廉政立法或反贪污贿赂法,近几十年来,已经有近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反贪污贿赂犯决策层的决心和民众反腐败的意愿,注重对现有立法机构和职能的运用,提升能力提高效率,取信于民,形成反腐败的社会氛围,腐败势头将得到有效遏制。注释罗伯特克利特加德控制腐败中央编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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