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还为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和我国担保法所采纳。笔者认为,意思登记对抗主义与书面登记对抗主义在物权公示方面没有区别,因此将其统称为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主选择权抵押权人为了加强自己的抵押权的对世性,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抵押权登记,登记后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后生的切物权若抵押权人不想暴露自己的财产或对抵押人有足够信任,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此种抵押权并不能排斥后生的受让人的所有权。在很多学者看来,登记对抗主义既能较为充分地保护抵押权人,也能保护善意受让人和维护交易安全受让人可以查询登记机关的登记薄从而知悉标的物上是否负有抵押权,从而避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从表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抵押权存在的事实,即受让人陷入恶意,则其利益保护当然要劣后于抵押权人。受让人知悉抵押权的途径,既包括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主动告知,也包括主动在登记机关偶然查知......”。
2、“.....抵押物受让人无须举证证明自身善意,而应由抵押权人负担受让人恶意的举证责任。姑且不论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从性质上来说能否归入抵押物的物上代位物中,货币的特殊性质使得此代位物无法与抵押人所有的般金钱区别开来。特别是,在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与抵押人所有的般金钱混同后被抵押人挥霍时,扩大代位物的范围而放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固然是保护了受让人,但抵押权人却陷入无物可支配的境地,其债权实现的前途黯然不堪。即使不考虑此理论在价值保护上厚抵押物的受让人而薄抵押权人的事实,基于此理论而设计的两种制度也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制度要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特定下来的前提是转让时抵押权人知悉转让抵押物的事实,而现实的情况是,大量受让人对分与全然无处分权者之处分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尤其重要的是,在传统民法善意取得得以发生的情形,动产为无权处分人所占有......”。
3、“.....牺牲没有公示的权利以保全对公示的信赖,在逻辑与情理上均顺畅自然而在动产抵押,抵押物的受让人固然可以充分信赖抵押人的占有,但抵押权人却可能具备登记这法定的公示方法。于是,冲突发生在法定公示的权利与信赖保护之间,这毫无疑问是更为剧烈的冲突在如此剧烈的冲突面前,不假思索地舍弃抵押权人而迁就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显然缺乏足够的合理性。演绎通过法定方法公示于外的权利与信赖法定公示方法之间大比拼的始作俑者乃近现代担保立法对物权公示方法选择之统性原则的背叛。本来,公示物权的方法应当具有统性,同类型的财产权利应当采用同样的公示方法,为了践行公示方法的统性原则,大陆法系民法般以登记公示不动产物权,而以占有公示动产物权清偿,抵押权人才可以根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善意受让人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此理论综合了抵押不动产转让中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制度设计,实为崭新的制度设计。遗憾的是......”。
4、“.....此制度设计继承了其所借鉴的两者的缺陷抵押人挥霍了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抵押权无代位物可支配,抵押权人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抵押权行使物上追及效力对善意受让人来说又是毁灭性打击。这样的缺陷使得此创新的理论毫无价值。两极对立抵押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根据体系强制理论,逻辑前提的设定常常制约逻辑选择的可能范围为了使逻辑选择的范围精致适当,必须准确地设定逻辑前提。很显然,动产抵押物转让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之所以饶有兴味,就是因为它可能引发抵押权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矛盾与对抗而平息纷争实现分配正义历来是法律所肩负的神圣使命,任何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越是接近完成法律的使命,就越是具有科学性与生命力。有鉴于此,本文将动产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善意法律论文动产抵押物转让问题理论意义,实际上任何个理性的人都不会在把元的高级铅笔刀上设定抵押,也不会接受以此等铅笔刀设定的抵押......”。
5、“.....人们又往往将其作为质押的客体,以其设抵的情形甚为罕见。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日本规定可以设定动产抵押的动产范围为机动车飞机船舶发动机电动机原动力机载货机动车脱谷机孵卵机扬水机稻米脱壳机牛马等农业动产和建筑机械我国为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车辆农林鱼牧产品牲畜总吨位未满吨的动力船舶或未满吨的非动力船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动产抵押物主要集中在大型机器设备方面上述动产的大部分都可称为准不动产,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允许抵押的动产,也应当限定在准不动产的范围之内,以便于在这些准不动产上采行登记公示的方法和物权变动的强制登记主义。事实上,我国现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已经规定了对船舶飞机等准不动产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也为日后普遍推行准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强制登记主义作好了定程受以此等铅笔刀设定的抵押。至于价值量较大的金银珠宝首饰字画,人们又往往将其作为质押的客体......”。
6、“.....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日本规定可以设定动产抵押的动产范围为机动车飞机船舶发动机电动机原动力机载货机动车脱谷机孵卵机扬水机稻米脱壳机牛马等农业动产和建筑机械我国为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车辆农林鱼牧产品牲畜总吨位未满吨的动力船舶或未满吨的非动力船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动产抵押物主要集中在大型机器设备方面上述动产的大部分都可称为准不动产,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允许抵押的动产,也应当限定在准不动产的范围之内,以便于在这些准不动产上采行登记公示的方法和物权变动的强制登记主义。事实上,我国现行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已经规定了对船舶飞机等准不动产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也为日后普遍推行准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强制登记主义作好了定程度的现实铺垫。法律论文动产抵押物转让问题。姑且不论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从人之间的冲突根本不会发生。劳永逸限制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为了从源头上排除动产抵押权人和抵押物受让人的冲突......”。
7、“.....但在动产领域推行登记公示,是违背动产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生活实践的。毕竟,动产的价值在总体上不如不动产巨大,动产物权变动的数量和频率又远在不动产之上,如果所有动产都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不仅既无必要也无可能,而且将严重阻滞动产交易的进行,牺牲社会经济的效率,并最终使动产与不动产的差别不复存在,财产法秩序也将因此而遭受颠覆性的破坏。因此,本文建议限制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将动产上物权登记公示的不良后果降低到最低限度,方面,自动产抵押诞生以来的千古顽症烟消云散另方面,民法上动产和不动产两相区分的财产法秩序也能基本维持。从实践的角度来看,人们用以设定抵押的动产本就有限。价值量甚小的动产根本不值提,学者们常举的以元把的高级铅笔刀设定抵押的例子徒押权登记对抗力和抵押人占有公信力之间的矛盾......”。
8、“.....因此,欲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统动产上抵押权和其他物权的公示方法。鉴于抵押权之设定无须移转动产之占有,故其只能通过登记来公示,其公示方法不能被统为占有。而既然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不能统为占有,显然只剩下另外条路,即将抵押动产上的其他物权公示方法统为登记。同时,为了增强登记的公示效果特别是凸现其公信力,应当消除当事人在登记决策方面的自主性和任意性,推行物权变动包括抵押权设定的强制登记主义。如此来,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样,抵押权和抵押物上的其他物权都统地通过登记来表达,在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时,受让人应当而且可以查询抵押物登记簿,应当而且可以透彻地了解抵押物上的权属情况从而放心交易,抵押权人抵押物受让人甚至包括抵押人的利益和谐共振,抵押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冲突根本不会发生。劳永逸限制动产抵押物的范围为了从源头上排除动产抵质决定了动产领域的物权变动不可能实行全部的强制登记......”。
9、“.....这就是现代民法将抵押扩展至动产领域后所导致的难以根治的顽症,在此顽症面前,甚至有学者心灰意懒,建议取消动产抵押制度我们认为,之所以现有立法与学说无功而返,全因为其对顽症仅采行调整式疗法。倘若直面病因,釜底抽薪,我们就会拂去山重水复疑无路的苦恼,而生柳暗花明又村的感觉。既然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冲突是因为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的不统,而动产抵押权又不可能以占有来公示,我们能不能转换下思考问题的角度,让动产抵押物上的其他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也以登记为公示方法,通过实现抵押物上所有权与抵押权公示的统从而从源头上消灭者之间的冲突呢存在即合理动产抵押不可废传统民法所调整的农业社会的财产主要集中于不动产,动产的价值相对较小,以价值较大的不动产设定抵押获取贷款比较合适但现代社会中动产与不动产的价值界线逐渐权人和抵押物受让人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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