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是打击严重破坏商业交易公平公正的诈骗者,是以刑法手段保护诚信的商业交易。对盗窃罪的衍生作两点评析其,以盗窃罪为原点,不断衍生出新的财产犯罪,刑法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越来越完善。财产犯罪的规模会随着财产权利保护的需要而扩大。盗窃罪的边界上衍生出美式贪污罪虚假陈述罪等重要财产犯罪类型,而且美式贪污罪的边界上会继续衍生出受托人贪污罪和承运人贪污罪等虚假陈述罪的边界上会继续衍生出信用卡诈骗罪等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以盗窃罪为原点的庞大的财产犯罪体系。在中国,盗窃罪格局也表现出类似的衍生规律。中国盗窃罪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根据当时的法律,侵害财产的行为杂而不分。秦统天下,经济得到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借贷借用以及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因而也出现了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后侵害财产所有人财产利益的行为。秦律中首次规定了对合法占有他人财产不能如期返还或不返还的行为,下......”。
2、“.....出现了借贷借用以及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因而也出现了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而后侵害财产所有人财产利益的行为。秦律中首次规定了对合法占有他人财产不能如期返还或不返还的行为,以犯罪论处。此外,秦律虽然规定监守自盗等关于公务或职务侵占的行为,但是没有从盗窃罪中分离,而是与盗窃罪同样论罪。唐律疏议贼盗律将非法攫取公私财产的犯罪概括为赃,其中贪污性的盗未独立成目,依然是盗赃中的内容,比照盗窃量刑。中式贪污罪与盗窃罪在立法上的分离出现在元朝,大元通制把贪污性的盗与强盗窃盗分离,从盗贼篇中独立出来。明律虽然沿用唐律赃,但是把监守盗单独规定为赃,与窃盗区分由此看来,盗窃罪的衍生并非个国家法律体系特有的偶然现象,而是具有普遍性。其,盗窃罪的衍生反映出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对财产犯罪格局的影响。新罪名应财产保护的新需要而出现。在产业革命之前的农耕经济时代,个人所有的财产数量有限......”。
3、“.....刑法以盗窃罪来保护所有者对财产的事实性支配不被侵害,就可以达到保护财产的目的。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商品经济时代到来,财物进入市场,财产交易成为获得念的变革中,主观违法要素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提升,归责的对象是有犯罪意图的行为,而不是危害结果。根据新的理论,使用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关键不在于是否事后返还了财产,而在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财产的时候是否有返还的意图,故返还财产的事实不能够绝对排除盗窃故意。世纪年代,美国模范刑法典总结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主观意图的标准,重新定义主观意图。根据模范刑法典,剥夺包括层含义永久把持他人的财产,或把持他人财产的时间拖长到侵吞了财产经济价值的主要部分意图以支付报酬或者其他偿还金的方式把持他人的财产以使财产原主不可能恢复财产的方法处分财产。现在美国很多州采取了模范刑法典对剥夺的定义。从财产保护的角度看......”。
4、“.....是彻底排除原主对财产权利的意图现代刑法对剥夺的定义以及使用盗窃行为可罚性的标准说明,刑法容忍的底线是足以妨碍他人利用财产的意图。日本盗窃罪的主观意图日本判例和学界通说认为,盗窃罪除了盗窃的故意之外,还必须有不法领得的意思。盗窃的故意是指,认识到窃取他人财产这件事情。所谓不法领得的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把他人的财产当作是自己的,按照财产的经济用途对财产利用得越来越低。在美国,把失落物据为己有这行为的违法性不在于是否对原主仍然控制财产作出了判断,而存于他没有尽到以恰当的方式寻找物主归还财产的合理注意义务。日本根据盗窃罪处罚所有者客观支配之下的失落物,对客观支配之外的失落物,通过脱离占有物侵占罪以及遗失物法进行保护。鉴于脱离占有物对行为人而言犯罪的诱惑性极强,故行为人的有责性轻,该罪的配刑为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十万日元以下罚金或科料。遗失物法规定了对恶意拾得遗失物的行为处以罚金......”。
5、“.....但共同点在于,都在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几乎消失的地方,为侵吞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行为留下了刑事可罚性的余地。主观意图的扩张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故意在犯罪构成中体系性位臵和功能的变化对盗窃罪故意内容的认定产生深远影响。使用盗窃的可罚性划定了主观意图的最远边界。美国盗窃罪的主观意图世纪中期英国著名大法官布莱克顿将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定义为偷的意图。直到世纪美国法院才把偷的意图的内容具体界定为永久剥夺他人的财产,包括两层含义其,行为人的主观意图限于排除原主对财产的权利,是否为自己获利不是主观意图法律论文盗窃罪买卖有效的情况下,乙与丁的盗窃罪不成立。另外,所有者从小偷手里偷同被盗物品是否构成盗窃罪,理论上争议很大。日本尚没有出现盗窃罪成立的判例。日本学说倾向于认为,所有者偷同被盗物品的行为是自救行为,可以阻却违法。但在手段有差异的情况下......”。
6、“.....自行车盗窃的被害人取回停在路上的自行车和进入盗窃者的住宅偷回自行车,两种情况的处理是否致不无疑问。财产共有人之把共有财产据为己有。普通法中,共有人从另个共有人处偷共有财产的,不构成盗窃罪。这规则逐渐被打破,美国模范刑法典认为,他人财产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在该财产之上享有个不能被行为人优先侵害的利益,如下事实并不影响他人财产的判断,行为人在财产之上也有利益,或者因为财产被用于非法交易或作为违禁物被没收而导致他人在民事上无法重新得到财产。大多数州都采取了模范刑法典的观点,规定共有财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抗辩事由。理由是,虽然盗窃者在获取的财产上有利益,但是他人在财产之上同样有个利益,对后利益盗窃者无权侵害。盗窃对象扩张的评析第,美国与日本分别通过对财产概念的扩大解释和创设新罪名两种不同的途径,再塑盗是未遂,从处罚的角度看没有什么意义。当然......”。
7、“.....取消拿走的盗窃罪立法中通常会用非法获取获取或者实施非法控制等词来描述行为要件,这样的表达本身就包含了未经同意或者授权而物理上占有或者控制他人财物的意思。日本盗窃罪中,对占有移动的关注点是盗窃罪既遂时点的确定标准。被害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行为人取得对财产的占有,此时点盗窃既遂。多数情况下,被害人丧失占有和行为人取得占有同时发生的场合,犯罪既遂的时点容易认定。问题是,没有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既遂的标准是什么。日本学界有种学说,接触说认为,手接触财产的时点盗窃既遂取得说认为,是否移至自己的事实支配下为标准判断移转说认为,财产被移动到其他场所的时点盗窃既遂隐匿说认为,以隐匿财产为标志盗窃既遂。学界通说与判例都采纳取得说。相比较其他种学说,取得说是种抽象的般的标准,是否取得了占有要综合考虑财物的大小财物搬出的难易程度以及占有者支配的程度等情况作出判断。可见......”。
8、“.....对盗窃既遂与否起关键性作用的要素就是,行为人是否排他性地支配了财产。客观行为扩张的评析罪过不能成为抗辩事由。在日本,通说认为从盗窃者手中盗窃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多数学者认为,这是对所有权的间接侵害,或者是对所有权的再度侵害。最近的观点认为,鉴于盗窃犯也有向所有者返还被盗物品的义务,相对于无权限者而言,盗窃者的占有就有了相对的正当利益。在无权限者实施盗窃的情况下,虽然解释的理由不同,但是刑事可罚性得到普遍的认可。财产所有者从非所有者的占有之下盗窃财产,分为两类情况。其,非所有者有权占有财产的情况。所有者偷取自己财产的案件多为原主从质权人或者留臵权人处偷回自己的财产。在美国,质权人或留臵权人在财产之上有担保利益,故从原主的角度看,这些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然是他人的财产。原主为剥夺质权人或留臵权人在财产之上的担保利益而从占有人的占有之下获取财产的,构成盗窃罪......”。
9、“.....该条规定即使是自己的财物,他人占有或者根据政府机关的命令由他人看管的财物,视为他人的财物。其,非所有者无权占有的情况。在日本,占有者只有适法拥有的占有权能够对抗所有权。例如,甲乙两人共有头牛,甲把牛租给丙,而乙把牛出售给了丁,乙与丁共谋未经许可牵走丙占有的牛。在租赁无效而未经授权复制了借用的钥匙,偷了对资产的控制这无形利益,构成盗窃。美国法院般都认为天然气和电是可以被盗的财产,对此不需要法律特别规定。通常盗窃天然气和电的方法是,拉条输气管道或输电电线,改变天然气和电的流向。偷偷利用工厂他人劳动和服务等情况要构成盗窃罪,通常需由法律特别规定。日本刑法对可以被盗窃的财产的有形性限制比较严格,对无形财产的保护途径与美国不同。日本对盗窃对象的界定存在着有体物说和管理可能性说之争。有体物说认为,盗窃对象限于固体液体气体样的有体物。管理可能性说认为,有体物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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