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仅保护财物本身,而且保护财物的价值。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具有毁坏意图的,原则上只成立毁坏财物罪,而不成立盗窃诈骗罪。第,如果刑法规定了使用盗窃罪,那么,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便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的意图,即原则上只要具有排除意思即可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使用盗窃罪,那么,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便要求同时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虽然在此问题上存在争论,但有些学者所主张的排除意思实际上包含了利用意思而且不同观点对些案件得出的结论完全可能相同。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的必要性由于非法占有目的是盗窃故意诈骗故意之外的主观要件要素,所以,其内容不能包含在盗窃故意诈骗故意之内否则,就没有必要在故意之外另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必须处理好非法占有目的与盗窃诈骗故意内容的关系。根据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故的钻石戒指后立即扔入海中的,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2、“.....这显然不合适。不仅如此,仅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也不能说明为什么盗窃罪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盗窃罪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样,都具有‚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思‛,法益侵害程度相同。所以,要说明盗窃罪诈骗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区别,必须在其他方面寻找根据。日本学者西田典之指出‚就法益侵害而言,尽管可以说没有恢复可能性的毁坏财物罪更大但盗窃罪的处罚之所以重于毁坏财物罪,是因为利用财物的动机目的值得更严厉的非难而且,从般预防的见地考虑,抑止的必要性更大。果真如此,即使同样是侵害占有的行为,也必须由行为人是具有取得利用可能性的目的还是具有妨害利用的目的这种主观要素,来区分盗窃罪与毁坏财物罪。因此,这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的责任要素。‛注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年版,第页,第页。易言之......”。
3、“.....才能说明为什么盗窃诈骗等取得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原律据以起诉的诸如对该物的损害或者毁坏场合。例如,取走的钻石并将其扔进池塘。该钻石未受损害地躺在池塘里,刑事损害的起诉就不能被提起。因此,构成窃盗罪的结论看上去显然是正确的。‛注英史密斯霍根英国刑法,李贵方等译,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然而,英国学者的这种观点难以被我们接受。因为方面,如同前述日本刑法理论中仅要求排除意思的第种学说样,这种观点导致只有在丝毫不移动他人财物的前提下予以毁坏的,才成立故意毁坏财产罪,这明显不当缩小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围,也不能说明盗窃罪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据。另方面,在我国以及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所谓将他人钻石扔进池塘的行为,完全属于毁坏财物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导致他人丧失钻石的使用价值。所以,不应当将‚毁坏‛作不当的限制解释......”。
4、“.....进而将非法占有目的仅解释为‚永久性剥夺他人财产的意思‛。正因为如此,日本刑法理论与判例所要求的‚排除意思‛并不只是排除权利人对其财物的支配,还具有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的意思同样,德国刑法理论除了要求‚排除占盗窃罪诈骗罪都是转移财产占有的犯罪,所以,‚侵害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也可以被解释为转移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所谓‚转移‛实质上就是剥夺了公私财产的占有。在此意义上,可以将‚侵害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解释为‚剥夺公私财产的危害结果‛。由此可见,在我国,如果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仅指‚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图‛,注‚剥夺‛并不当然包含转移占有的意思。例如,‚剥夺政治权利‛并不意味将犯罪人的政治权利转移给他人,只是单纯地使犯罪人丧失政治权利。就会出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剥夺公私财产的意图可以包含在盗窃罪诈骗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中既然如此,就没有必要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独立的主观要素......”。
5、“.....另方面将非法占有目的解释为‚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图‛有叠床架屋之嫌。注在此意义上说,如果将‚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思‛作为盗窃诈骗罪等取得罪的意志因素,而不另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倒是协调致的。但是,如后所述,这又存在其他缺陷与问题。第,如果将‚永久性剥夺公私财产的意图‛这种对危害结果的希望态度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就导致盗窃法律论文财产罪非法占有盗窃诈骗等罪属于取得罪,其主观要件除了盗窃诈骗故意外,还要求有非法占有的意思。毁弃罪是单纯导致对财物不能利用的犯罪,取得罪则是获取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犯罪,所以,后者的实行行为必须出于利用财物的目的。这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取得罪与毁弃罪的机能,而且能够说明两者的法定刑差异。另方面,行为对法益的侵害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
6、“.....所以,非法占有目的具有限制处罚范围的机能区分取得罪与非罪行为的机能。正因为如此,非法占有目的成为取得罪的主观要素。注参见日阿部纯等编刑法基本讲座第卷,法学书院年版,第页。此外,既然财产罪的本质终究是侵犯所有权与其他本权,就要求以侵犯所有权的样态实施行为,因此,单纯侵害占有的意思还不够,还必须具有作为所有权者本权者进行处分的意思。换言之,缺乏这种占有意思的行为盗用行为骗用行为,并不成立盗窃诈骗等取得罪。注参见日大谷实刑法各论,成文堂年版,第页,第页,第页,第页。‚非法占有目的不要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诈骗量刑时应与通常的盗窃诈骗机动车辆的行为相区别。利用意思如前所述,如果不要求利用意思,那么,以毁坏的意思取得财物的,也成立盗窃罪诈骗罪,导致故意毁坏财物罪仅限于没有转移占有的场合仅限于在占有者的占有之下毁坏财物的场合,这不仅过于缩小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范围......”。
7、“.....日本审判实践针对不同案件,曾将利用意思表述为‚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享受财物所产生的种效用的意思‛。应当说,前两种表述导致利用意思的范围过窄。在日本刑法理论上,有的学者认为,利用意思是指‚享受财物所产生的种效用的意思‛,或者‚享受财物自身具有的利益或效用的意思‛注日西田典之刑法各论,弘文堂年版,第页日山口厚刑法各论,有斐阁年版,第页。有的学者认为,利用意思是指除单纯毁坏隐匿意思以外的利用处分的意思。法律论文财产罪非法占有。由此看来,英国刑法与判例似乎与上述日本的第种学说相同,即行为人具有将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进行支配的意思时,便具备盗窃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我国的情形正是如此。本文主要以盗窃罪诈骗罪为例展开讨论。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理由关于盗窃罪诈骗罪的目的......”。
8、“.....种立法例明确规定盗窃诈骗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德国刑法第条规定,盗窃罪必须具有‚以使自己或者第者违法地占有的意图‛,第条明文规定,诈骗罪必须‚意图使自己或第者获得不法财产利益‛瑞土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盗窃罪必须‚意图使自己或他人非法获利‛,第条规定,诈骗罪必须‚以为使自己或他人非法获利为目的‛。德国瑞士刑法对其他取得型财产罪也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据此,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另种立法例则没有明文规定财产罪必须出于种特定目的,如日本刑法。这种立法例也不意味着非法占有目的绝对不是财产罪的主观要素,但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必然引起解释论上的争论。我国刑法分则第章没有对财产罪规定非法占有目的,介绍日本刑法理论的争论以及审判实践的做法,对于我国的学术研究与审判实践具有借鉴意义。‚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认为,成立盗窃诈骗等罪要求行为人在故意之外另具非法占有目的......”。
9、“.....方面,用意思,不存在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使用后抛弃机动车辆的意思,应认为具有持续性地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所以存在排除意思。如果行为人具有归还意思,只是过失导致机动车辆‚丢失‛,则因为行为人具有侵害相当程度的利用可能性的意思,应认定存在排除意思,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注偷开汽车的行为人,利用意思相当明显,关键在于是否具有排除意思如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存在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第,对于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情形,如果解释所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是指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并罚,则不存在疑问如果解释所称‚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是指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之外的其他犯罪并罚,则存在疑问。因为偷开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表明行为人同时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不能排除盗窃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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