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经验入手,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应采取分步进行的方式,并对监管模式及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根据国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应采取分步进行的方式,并对监管模式及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根据国际上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年月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从狭义上来说,控股公司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删除事项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补则罚金的征收罚则。该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本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及外汇敞口比率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便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各种交易中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公示日常的经营状况董事及股东情况财务指标及经营指标内部交易监管机制及内部交易细则等。在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由统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理的影响,日本也实行了长短期金融分离,但是当日本金融业发展到定水平,明显感到自己的银行体制的局限性。因此,从世纪年代起,日本金融业出现立法上的系列变革。年月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设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日本金融界亦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法。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年下半年,取消了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之后许多银行纷纷全并成立法律论文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即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法学评论,。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年会论文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详细规定。同时,为便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各种交易中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公示日常的经营状况董事及股东情况财务指标及经营指标内部交易监管机制及内部交易细则等。但我国新近对银行法的修改是微不足道的,在银行混业经营基本遵循的尺度还是原则禁止例外可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修改诸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类的单行法以适度解禁金融混业经营。我国在效信息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建立金融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非常必要要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律机制。包括建立顺畅的组织结构关系,设立完整的会计体系,采用适当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参考文献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正式名称为由于其全称冗长,在我国般将其简称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列变革。年月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设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日本金融界亦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法。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年下半年,取消了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之后许多银行纷纷全并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些实力强大的非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成立银行的申请。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由此步入快速发展之道。对于日本的控股公司来讲,禁止垄断法是般法,而的控股公司形态,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从防止关系人交易利益冲突及维持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来考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广义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等方式实质支配他公司者,都应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这种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方式已经体现在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如美国和的立法。在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由统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负责监管。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启备法是特别法。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综观韩国金融法,真正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实行细则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包括十章内容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及子公司的吸收删除事项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补则罚金的征收罚则。该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本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及外汇敞口比率等均作了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摘要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有了长足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种程度上处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亟需专门的法律规范和强势金融监管。本文拟从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经验入手,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应采取分步进行的方式,并对监管模式及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根据国部交易的监督要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由于金融集团业务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管理和风险结构的复杂性,监管部门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建立金融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非常必要要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律机制。包括建立顺畅的组织结构关系,设立完整的会计体系,采用适当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参考文献闫海。金融控股公司法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正式名称为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此过程中,考察和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论文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选择为加强沟通协调,我国大金融业监管机构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业务和机构,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由此初步建立了构建现代金融法制体系方面存在的另重要缺陷是反垄断法的缺失,类似金融机构合并法这样的法律实质上是国反垄断法的部分,迄今为止还没有反垄断法,在这样的基础上要制定金融机构合并法是很难的。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法律论文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次大战后,日本经济界最大的变革就是美国占领军发布解散财阀令和颁布禁止垄断法,完全禁止财阀式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此外,受美国年银行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分业管备法是特别法。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综观韩国金融法,真正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实行细则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包括十章内容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及子公司的吸收删除事项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补则罚金的征收罚则。该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本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及外汇敞口比率等均作了。即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法学评论,。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年会论文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监管机制旦建立,我国将形成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多元化监管模式。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未来是否有可能发展成为个规格高于行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和财政部门的超级监管单位,则需要通过实践来摸索和验证。监管机制的设计除了确定监管模式,个完整的监管体系还应包括是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要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由于金融集团业务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管理和风险结构的复杂性,监管部门获取有法律论文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介入浅谈由于其全称冗长,在我国般将其简称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即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法学评论,。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年会论文。即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许多奇。从分业到混业日本金融业的法律转变及其借鉴法学评论,。刘少军。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与对策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年年会论文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机构,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金融监管协调监管机制旦建立,我国将形成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多元化监管模式。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未来是否有可能发展成为个规格高于行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和财政部门的超级监管单位,则需要通过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