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由欧共体委员会根据审议中的意见进行修改,最后由欧洲部长理事会通过颁布并形成跨国法。其跨国商标法律制度,即是经过这样个发展历程而建立起来的。中国诸法域尚无协调立法的机制,至少沟通的渠道还不完善。因此,由诸法域的相应主管机关在尊重其他各方的基础上,建立个对话机制,定期由有关法律专家政府官员会谈,确定协调政策目标,在时机成熟的时候,成立个类似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协调的实务操作。这对于推进协调进程是有利的。协调的第步,可从协调诸法域商标实体法人手。先缩小诸法域商标实体法具体规定的差别,为以后建立完全统的商标法律制度打下基础。缩小商标法的差别有两种途径是由诸法域共同成立的协调职能机构制定类似欧共体商标指令的立法标,但其联邦商标注册的作用远大于州商标注册是实行延伸注册他国之注册商标的制度,本身没有独立的商标审查制度,如英联邦的些成员......”。
2、“.....同时保留其独立的商标制度,如斐济,既有自身的商标注册制度,也注册在英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国际上的实践,将为中国在国两制下协调诸法域的商标制度提供有益的启示,但相比较而言,欧盟的协调机制对中国更有借鉴意义。这是由中国与欧盟有相似之协调环境决定的。首先,都是具有不同商标法律制度之区域间的协调。目前,欧盟已有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的法律传统各不相同,有属大陆法系的,有属普通法系的。中国诸法域的商标法也相差甚远,香港受到英国的影响,澳门深受葡萄牙的影响,而大陆的法制包括商标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分,故而诸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与欧盟样,任重而道远。其次,诸区域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相互融合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市场已实现定程度的体化。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欧盟在经。,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张序主编商标法教程第版,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以下......”。
3、“.....后经两次修改。该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统各成员国有关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判决权的承认与执行。目前,该公约是欧盟成员国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条约之。商标仅在法域获得专用权,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必要在其他法域获得专用权。按目前的体制,得在诸法域分别注册才能实现这要求,而分别注册,费时费力费钱,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另外,由于诸法域各有商标法律制度,所采之原则亦未见致,故此方可登记者,他方未必可行又加上诸法域因文化背景之关系,习惯采用吉祥图案动植物作为商标,故混同之机会多,难以获准取得专用权。中国区际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的制度选择由于中国诸法域行延伸注册他国之注册商标的制度,本身没有独立的商标审查制度,如英联邦的些成员,仅仅为在英国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注册是既实行延伸注册他国之注册商标的制度,同时保留其独立的商标制度,如斐济,既有自身的商标注册制度,也注册在英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国际上的实践......”。
4、“.....但相比较而言,欧盟的协调机制对中国更有借鉴意义。这是由中国与欧盟有相似之协调环境决定的。首先,都是具有不同商标法律制度之区域间的协调。目前,欧盟已有个成员国,这些国家的法律传统各不相同,有属大陆法系的,有属普通法系的。中国诸法域的商标法也相差甚远,香港受到英国的影响,澳门深受葡萄牙的影响,而大陆的法制包括商标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分,故而诸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与欧盟样,任重而道远。其次,诸区域间的社会经济关系相互融合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市场已实现定程度的体化。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欧盟在经济政治军事和科技体化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在其统法律论文议商标法律适用制度调节度协调运行,必须建立适当的协调机制,参照欧盟的作法,在不同的法域间可建立以下种协调机制是优先注册权制度,对于在诸法域内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得到诸法域共同承认的商标......”。
5、“.....跨区域商标权人则享有将其商标优先注册为区域商标的权利是转换申请制度,当申请跨区域商标失败时,不影响其再申请区域商标是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在跨区域商标权和区域商标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象欧共体样,选择适用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其管辖,则以被告所在地为主,再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地。对于跨区域商标权,可成立专门的管辖法院,或指定有关法院专门管辖有关案件。最终目标,应该是建立单的商标法律制度,即在全国仅有部商标法,套注册制度,种商标权。如果是这样,则中国在国两制下存在的商标权协调管理问题,将得到彻底的解决。从欧盟的实践来看,跨国法域商标权的产生是完全可行的。相对其它法律而言,商标法属私法范畴,大多是技术性规范,因而协调和统商标法的难度要小些。度问题上,大陆可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由于中国与欧盟的情况不尽致,决定了中国在借鉴欧盟的作法时,必须有所取舍。特别是......”。
6、“.....中国诸法域商标法律制度的协调,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的运作,其难度将相应地增加。对此,需采取适当的因应措施,以使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能适应诸区域的区情以及国两制的特殊要求。注释刘甲国际私法,民书局年版,第页以下。参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商标仅在法域获得专用权,是远远不够的,还有必要在其他法域获得专用权。按目前的体制,得在诸法域分别注册才能实现这要求,而分别注册,费时费力费钱,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另外,由于诸法域各有商标法律制度,所采之原则亦未见致,故此方可登记者,他方未必可行又加上诸法域因文化背景之关系,习惯采用吉祥图案动植物作为商标,故混同之机会多,难以获准取得专用权。中国区际商标权协调保护体系的制度选择由于中国诸法域之商标权独立,亦无域外效力,故区际私法意义上不尽相同。目前,大陆已加入该协定,同时中央政府已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该协定适用于香港......”。
7、“.....还有待中央政府予以明确,未适用该协定。对此,可采取以大陆商标机关为指定局的方式,使商标申请先进人中国,然后再进人欲申请注册的法域并由其对该申请予以处理。是外国人到中国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优先权问题。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外国人在大陆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享有优先权,在香港澳门是否享有优先权则各有不同。现在,香港商标条例对此作了给予巴黎公约成员国商标申请者优先权的规定,澳门商标法令亦对此作了给予优先权的规定,而则仅以对等原则办理。如果中国诸法域都加人了世界贸易组织,外国商标申请者在诸法域则都可享有优先权。在诸法域商标法基本致的基础上,可建立复式的商标体系。也即制定部统的商标法,建立个统的商标注册机构,由其产生跨区域商标权,同时,诸法域的商标法律制度予以保留,由其产生区域商标权。这种商标体系与欧共体的商标体系类似。为使两种不同的商标法律的商标体系类似......”。
8、“.....必须建立适当的协调机制,参照欧盟的作法,在不同的法域间可建立以下种协调机制是优先注册权制度,对于在诸法域内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得到诸法域共同承认的商标,权利人可以享有优先注册跨区域商标的权利,跨区域商标权人则享有将其商标优先注册为区域商标的权利是转换申请制度,当申请跨区域商标失败时,不影响其再申请区域商标是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制度,在跨区域商标权和区域商标权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象欧共体样,选择适用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其管辖,则以被告所在地为主,再辅之以最密切联系地。对于跨区域商标权,可成立专门的管辖法院,或指定有关法院专门管辖有关案件。最终目标,应该是建立单的商标法律制度,即在全国仅有部商标法,套注册制度,种商标权。如果是这样,则中国在国两制下存在的商标权协调管理问题,将得到彻底的解决。从欧盟的实践来看,跨国法域商标权的产生是完全可行的。相对其它法律而言,商标法属私法范畴......”。
9、“.....回归后,再如此对待,显然不合适,因此,为适应形势的变化,采取新的对策,已很有必要。这可以通过修改各自的商标法或制定单行法规,单方面规定他法域的人在本法域的地位的方式解决。但依此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各自规定的地位不样,从而形成待遇不对等。因此,最好由诸法域起协商,共同签订区际协议,规定相互间申请商标注册时的地位问题。是法域的人在其它法域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优先权问题。按照巴黎公约的规定,任成员国的国民申请国际商标注册时,应该享有优先权。但由于香港澳门和并非巴黎公约的成员,法域的人在其它法域申请商标注册时是否可享有优先权尚不明确。若按协议的规定,其成员应遵守巴黎公约的规定,因此,诸法域应该相互承认他法域的人在本法域可享有优先权。这亦可通过诸法域单方面规定或签订区际协议规定该问题。是外国人到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途径问题。外国人当然可以分别到诸法域申请商标注册,这在诸法域商标法中都有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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