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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物权标法学思考 -法律论文:物权标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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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物权标法学思考》修改意见稿

1、“.....而在于确定物是否适宜设定个独立的物权,并由此使财产的归属关系得以清晰稳定。关键词物权物权标的物权标的之现实性与特定性物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其基本特性。物权的这特性,决定了物权标的为有体物,且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物,而不能是抽象存在的物当然,这里的物权是指由具体的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非存在于法律规定之中的般的抽象的权利。应当说,物权标的之现实性和特定性具体性,是个看起来特别简单的问题人们只能支配件实际存在的物品,但无法支配件根本不存在的或者只是存在于头脑想象中的物品。因此,切所有权和他物权都是设定于现实存在的物品之上。虽然人,而在于满足交易的便捷与安全,维护商品交换的秩序。因此,我认为,对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独立性作技术上的分析固然是重要的,但交易需求上的多样性,却有可能使这种分析的些过于单武断的结论面临窘境如交易上通常以双胶鞋为物,但特殊情形......”

2、“.....此只鞋何以不能成其为物,又如倘言粒米不能成其为物,试问几粒米得成其为物再如盒香烟无疑为独立物,但在以支为单位分零出售年代以前中国城市里的种常见交易时,每支香烟也不妨成为独立物,而在以条十盒为条为单位出售时,每盒香烟则又成为条香烟的组成部分在以箱为单位出售时,则每条香烟不妨又成为箱香烟的组成部分。为此,物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得单独设立所有权,看来多数情形并非依该物的客观存在状况能够与他物相区别所定,而是依该物在交易中的地位所定凡交易中断然不能单独成为标的的物,不得视为独立物如房屋属不同人所有之外,即使土地与建筑物同属人所有,土地和建筑物也是不同所有权的标的。而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的人,即使其不具有该土地的使用权,该建筑物也不构成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同样的观点,也为我国和大陆民法所采。有关物的独立性的具体判断标准问题,可以在很多物权法著作中找到丰富的答案......”

3、“.....而且涉及林木土地上的庄稼未与果树分离的果实,等等。很多学者还特别强调个物品能否独立成其为物,不仅应当从形式上物理属性上判断,而且还应从能否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人们的经济观念以及特别法的规定予以判定。如胶鞋须为双,只胶鞋因不能独立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故不能称之为物。又如粒米两粒豆,也不能称之为物。再如土地,本为连绵不断之物,纯系方便起见,以土地之按宗登记作了人为划分,而即便宗土地被设定个所有权,由于民法上承认土地占有的时效取得,所以至少就取易需求上的多样性,却有可能使这种分析的些过于单武断的结论面临窘境如交易上通常以双胶鞋为物,但特殊情形,因失落只鞋或者因独腿残疾而单独购买只鞋时,此只鞋何以不能成其为物,又如倘言粒米不能成其为物,试问几粒米得成其为物再如盒香烟无疑为独立物,但在以支为单位分零出售年代以前中国城市里的种常见交易时,每支香烟也不妨成为独立物......”

4、“.....每盒香烟则又成为条香烟的组成部分在以箱为单位出售时,则每条香烟不妨又成为箱香烟的组成部分。为此,物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得单独设立所有权,看来多数情形并非依该物的客观存在状况能够与他物相区别所定,而是依该物在交易中的地位所定凡交易中断然不能单独成为标的的物,不得视为独立物如房屋的天花板或者墙壁白炽灯泡内的钨丝凡交易中能够单独成为标的的物,即使通常不认为是独立物,亦得视为独立物如只袜子只鞋。在此,法律论文物权标法学思考标的的这特性,罗马法上有所有权不得未确定之法谚,德国民法上有物权标的特定性原则,但中国学者对之在理论上作出的些阐述,却值得分析。大多数中国学者都将物权标的的这特性论述为物权的标的必须为特定物,即物权之客体必须为特定物,亦即具体指定之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为此,物权之标的只能是特定物......”

5、“.....亦得为种类物,便成为分析物权与债权之区别的重要论据之。但仔细推敲,这分明是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因为其谬误十分明显民法上的物是能够成为权利标的的物凡是属于民法上的物,即必定为物权所有权的标的无所有权的物非为民法上的物无论特定物或种类物,均为民法上的物,因此,无论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必然为物权的标的能够说种类物是种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享该土地的使用权,该建筑物也不构成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同样的观点,也为我国和大陆民法所采。有关物的独立性的具体判断标准问题,可以在很多物权法著作中找到丰富的答案,这些答案不仅涉及到土地建筑物,而且涉及林木土地上的庄稼未与果树分离的果实,等等。很多学者还特别强调个物品能否独立成其为物,不仅应当从形式上物理属性上判断,而且还应从能否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人们的经济观念以及特别法的规定予以判定。如胶鞋须为双,只胶鞋因不能独立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故不能称之为物......”

6、“.....也不能称之为物。再如土地,本为连绵不断之物,纯系方便起见,以土地之按宗登记作了人为划分,而即便宗土地被设定个所有权,由于民法上承认土地占有的时效取得,所以至少就取得时效来说,不得不承认每宗土地的部分也可以成立物权亦即个物又可分离为两个以上的物。很显然,物的独立性问题基本上是个观念问题。关键词物权物权标的物权标的之现实性与特定性物权以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其基本特性。物权的这特性,决定了物权标的为有体物,且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具体的物,而不能是抽象存在的物当然,这里的物权是指由具体的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非存在于法律规定之中的般的抽象的权利。应当说,物权标的之现实性和特定性具体性,是个看起来特别简单的问题人们只能支配件实际存在的物品,但无法支配件根本不存在的或者只是存在于头脑想象中的物品。因此,切所有权和他物权都是设定于现实存在的物品之上。虽然人们有时也在为将来出现之物设定所有权......”

7、“.....但这里的所有权也只能是未来的而非现时的。与此同时,现实存在的物品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人们可以说这吨煤的所有权为我享有,但人们不能说吨煤的所有权为我享有。故所有权只能设定于具体的物品,只有设定于具体物品上的所有权,才有可能是确定的。对于物转的情形,物权标的物的确定,有时遵循的似乎又并不是物本身的所谓独立性标准。例如,甲公司将其出卖的吨钢管交付给乙公司。我们只会说吨钢管的所有权因交付而发生变动,而绝对不会说根钢管假定根钢管为公斤的个所有权因交付而发生变动,因此,物权标的之独立性要求,其主要意义并不在于清理物权的数量个主体的财产究竟包括多少个所有权,或者项交易中究竟涉及多少个所有权的变动,而在于确定个物品是否适宜设定个独立的物权,由此,使财产的归属关系得以清晰稳定。注释典型的物权,其标的应为有体物,即占据定空间且得为人力所控制利用的物质资料。此外,电热声光等自然力......”

8、“.....得视为物而成为物权的标的。人的身体之部以及尸体遗骨,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亦得成为物权的标的。近代以来,随着土地利用方式的发展,土地之上或之下的空间,于特定条件下也被认为得成为物权的标的。而以权之区别的重要论据之。但仔细推敲,这分明是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因为其谬误十分明显民法上的物是能够成为权利标的的物凡是属于民法上的物,即必定为物权所有权的标的无所有权的物非为民法上的物无论特定物或种类物,均为民法上的物,因此,无论特定物或种类物,均必然为物权的标的能够说种类物是种任何人都不能对其享有支配权的物吗。因此,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的论断开始就是的。事实上,已有学者发现了这点该学者在其论著中如同其他学者样断言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而不能是种类物。此种观点遭到国内些学者的反对。然而仔细斟酌,却有分辨的必要假如果实成熟尚未收获,果树所有人与他人达成协议,果树所结之果实全部卖予他人......”

9、“.....果实之所有权即归属于他人。此关于果实所有权变动的协议有无效力假设果实收获之前被第人盗窃或者损害,是果树所有人还是果实购买人获得返还请求权或者利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如以地上权典权为标的的抵押权,以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债权为标的的质权等,有人认为其非为真正的物权,而系因担保物权的特质重在标的物交换价值之支配所使然,为与物权相类似之种变态,使其可得准用物权之规定而已,故其仅可称为准物权。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实际上,有体物之外的东西成为物权的标的,完全可能仅仅是由于习惯或者立法上和司法上的便利,并不是理性思考和选择的结果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空间可以成为物权的标的,而与空间同样抽象的作品商标专利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页。对此,日本民法的态度截然不同。在日本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被视为相互完全独立的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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