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但过劳死现象也日益增多。日本政府计划修改过劳死的相应法规,使死者家属在追究赔偿时得到更大的胜诉把握。按照现行规定,劳工部在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只考察雇员死前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个月。此外,新规定还在过劳死的原因列表中加入工作中日积月累的疲劳和紧张这项。研究过劳死的专家认为,雇员在生命的最后个月里加班超过小时很可逐步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在我国,当务之急是通过立法尽快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来。这些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差设备陈旧,发生工伤事故的数量已占全国工伤事故的半。只有实行工伤保险的广覆盖,才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减轻企业的负担,保证职工发生工伤时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险待遇。如果没有种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机制,旦发生事故或意外,企业就要单独承担全部风险,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2、“.....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从而改善整个投资环境。深圳市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失其原有的功能。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中没有规定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也就说更替费用需要伤残的劳动者自己负担,笔者以为这对残疾的劳动者极不公平。残疾用具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之,劳动者致残后无收入来源,无力承担这本不该由自己支付的费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改革工伤待遇制度,加入残疾用具的更替费用,按残疾用具般的折旧年限,规定每几年发次。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旦发生伤亡事故,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
3、“.....或索性与受伤害者伤保险制度,受到了企业的欢迎,更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国外些国家的工伤保险社会化程度都是很高的,职工和企业双方面都得利。当然广覆盖是个滚动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蹴而就,而且参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不能少缴费甚至不缴费也享受同等待遇。法律论文工伤保险完善法学思考。,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职工无论轻伤重伤或死亡,只有医疗免费及勉强维持最低生活的待遇,死亡待遇和残疾待遇都过低没有次性抚恤待遇的制度,不能适当弥补职工及其家属突然遭受不幸所造成的损失劳动者自身劳动价值得不到承认,工伤职工在心理上失衡,损失得不到适量的弥补,这是社会对具有不同风险等级的行业企业的价值不予承认的表现。工法律论文工伤保险完善法学思考亡是否因为过劳,原被告双方观点分歧较大。我国目前法律上的确没有关于过劳死的明确规定,但是......”。
4、“.....当然我国的劳动立法在对待过度劳动的问题上也存在些疏漏,如劳动法第条仅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虽然第条也提到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对于虽然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但其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限制规定且客观上造成劳动者因过度劳动而死亡这种情况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死合同,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在出现工伤事故后,草率处理或仅付给受伤害者医疗费用,或索性与受伤害者解除合同,将其踢出单位大门,对于死者的赔偿也不致。尤其是在资私营乡镇企业中的职工中缺乏劳动保护,发生工伤后,以双方私了方式对工伤职工只支付极低补偿金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由于工伤保险没有立法......”。
5、“.....严重制约了工伤保险的发展速度。必须进行改革以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工伤保险是我国目前政府文件唯提出在中国境内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范围比较广泛,但目前社会化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较低。工伤保险范围的扩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和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它保证社会公平原则的贯彻和增多。日本政府计划修改过劳死的相应法规,使死者家属在追究赔偿时得到更大的胜诉把握。按照现行规定,劳工部在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只考察雇员死前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个月。此外,新规定还在过劳死的原因列表中加入工作中日积月累的疲劳和紧张这项。研究过劳死的专家认为,雇员在生命的最后个月里加班超过小时很可能导致过劳死在最后的到个月里每月加班超过小时也很容易导致过劳死。专家们还建议劳工部在判断雇员是否过劳死时......”。
6、“.....中国首例过劳死案件带来的法律争议年月日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首例过劳死引发的案件。对于死者死可对履行职责作扩大理解,在正常生产工作中遭受的不法侵害导致的人身伤残亡,也应划入工伤范围。只要劳动者在工作生产的时间和区域内从事正常工作生产,遭遇来自他人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因工作为工伤,应该是无可非议的。目前难以把握的主要就是因公。公与私相对,因公是为了区分因私,由于个人私事而造成的伤害不属工伤范围。这也许就是因工与因公这两个词同时出现在工伤保险法规中的原因。但是因公的尺度较难把握,因公与因私些时候不能完全的区分。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号文件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暂时缺乏以罚款......”。
7、“.....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对于虽然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报酬,但其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限制规定且客观上造成劳动者因过度劳动而死亡这种情况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工伤的认定标准问题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及其存在问题标准在工伤保险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对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因为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因工伤亡者优于非因工伤亡和疾病受害人的待遇。我国目前对于工伤的认定,立法主要采用列举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明确具体。但是,其最大的弊端就是,可能使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工伤伤亡被排斥在工伤范围之外。我据,无法判定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笔者以为,从保护劳动者角度出发,此规定对受伤害的弱势劳动者的保护不利。应当先认定为工伤......”。
8、“.....若确认不是工伤,则可向劳动者追偿。种情况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况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人为了赚钱与雇主签订生死合同,旦发生伤亡事故,切损失由工人自己负责。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此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没有强制的工伤保险作为后盾,赔偿也是不可期待的。即使很多劳动者没有签订所谓的生关于过劳死的问题过劳死词的出现过劳死词缘自日本,最早出现于日本十年代经济繁荣时期,属于社会医学范畴。在日本它被定义为由于过度的工作负担诱因,导致高血压等基础疾病恶化,进而引发脑血管或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环器官障碍,使患者陷入死亡状态。战以后日本经济发展迅速,但过劳死现象也日益增多。日本政府计划修改过劳死的相应法规,使死者家属在追究赔偿时得到更大的胜诉把握。按照现行规定,劳工部在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
9、“.....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个月。此外,新规定还在过劳死的原因列表中加入工作中日积月累的疲劳和紧张这项。研究过劳死的专家认为,雇员在生命的最后个月里加班超过小时很可行使,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过劳现象的继续存在和蔓延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不断出现,对劳动者这弱势群体的保护也日益受到关注。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希望能以以上讨论的个工伤保险问题的改革来带动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并逐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普通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企业本身无过错。普通侵权行为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对侵权人而言具有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和抽象性的特点。在侵权行为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比较易于理解。而在工伤保险中,没有特定的侵权人存在,要无过错的企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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