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也有不当扩张,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泛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关系到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因为男女平等原则必然要求男女两性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上的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作了很大改定财产制的规定也增加了定的可操作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劳动所得体现还不够充分,个人财产的范围有遗漏,也有不当扩张,致使夫妻之间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所失衡约定财产的时间约定的内容等未有任何相应限制,诸如此类的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约定财产制度功能的发挥夫妻财产制......”。
2、“.....泛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关系到男女平等原则的实现,因为男女平等原则必然要求男女两性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上的权利义务上的平等。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作了很大改动,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的同时又对个人财产部分进行了划定,并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总体上是科学的。但是,如作进步的分析,其不完善之处也产。否则,可能致伤残方处于不利的困境。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以及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统归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就是将夫妻人身专有性质财产混同于般共同财产,实践中带来了很多问题。另外,我们认为,除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其他有关个人人身特有的财产也应作为夫妻个人财产......”。
3、“.....婚姻法修正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侵害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就很不尊重赠与人意愿,且也未注意到我国重礼尚往来的实际情况。结婚收受时双方共有,离婚后还礼时各自承担,显失公平。尤其当双方收受的礼金礼物悬殊时,不公平就更为突出。婚姻法的修正相连,不因结婚而改变或失去。在中国古代,别籍异财当受刑罚,妇女更无独立的财产权。新中国自年颁布婚姻法以来,从未有过专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这次婚姻法建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历史空白,适应了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根据婚姻法第条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有以下内容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的婚姻生活毫无联系,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方婚前财产自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侵害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方婚前所有的不动产和生产资料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法律论文夫妻财产制度修改探讨论文无据可查。但是,也正是这功能反而制约了人门在结婚时对约定财产制的采用。因为在结婚时,就想到了离婚,这多少与婚姻的目的及当事人的内心情感相冲突,实践中也主要是离异再婚涉外婚姻老年婚姻的当事人采用。约定财产制在定程度上往往是出于防贼的动因,初婚的当事人是不太赞成这种选择的。对此有人归结为人们的法律意识不强或观念的落伍,并以西方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践来支撑其论调。其实,这种貌似先进的观念恰恰反映了其对西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无知。我们认为......”。
5、“.....如果法律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不是共同财产制而是分别财产制,或者假设当事人在结婚时必须在夫妻财产制可供选择的约定类型中作出选择,那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这悖论也许就不存在。超级秘书网。婚姻法确定的婚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要求取得知识产权的时间,婚姻终止时间不能以提起诉讼之日为准,而只能以生效判决之日为准,所以,审判人员就可以在判决日期上做文章。或尽早结案或延迟审结,以迎合当事人的要求。为此,我们认为,根据新修正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此条解释自当失效。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与特定人身专属性质不可分离的财产权利,其性质专用于伤残方治疗疾病及今后的生活费用,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可能致伤残方处于不利的困境。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将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以及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统归于夫妻共同财产......”。
6、“.....实践中带来了很多问题。另外,我们认为,除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其他有关个人人身特有的财产也应作为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的修正似嫌不足。我们认为,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更多地知夫妻财产约定的事实及内容,如果赋予约定的当然对外效力,则第人与夫妻方的交易就缺乏安全性。为防止夫妻双方规避债务,损害善意第人合法利益,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当然产生对外效力。第人基于对当事人婚姻事实的信任而为的交易,不能因婚姻当事人的内部约定而受到伤害。但是,如果第人明知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则该约定对该第人就有对抗效力,第人债权只能以交易方财产清偿,以防止第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夫妻方的合法利益。只是,夫妻方要在诉讼中证明第人明知并不容易。对此有些国家规定夫妻财产契约依夫妻财产制登记后,始对第人产生效力。我国也有学者主张夫妻财产约定采用公证形式,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人利益。„幻我们认为......”。
7、“.....反倒有可能给第人强加了查明公证内容的义务,也多少制约了交易的效率。约定财产制从其功能上讲,能够明析夫妻财产,防止离婚时妻财产购得,自为方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得,而为夫妻个人财产,则有不妥。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也不再表现为首饰衣物等,电脑小车已开始步人寻常百姓家,而这些高档消费品也常因各种原因而为夫妻方专用。这种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方所有,显为不公。因此,生活用品的专用范围似应界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创设夫妻个人财产制,是年修正婚姻法的首创。夫妻个人财产与公民的身份密切相连,不因结婚而改变或失去。在中国古代,别籍异财当受刑罚,妇女更无独立的财产权。新中国自年颁布婚姻法以来,从未有过专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制的规定。这次婚姻法建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历史空白,适应了个人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现实。根据婚姻法第条的规定......”。
8、“.....婚前财产的取得时间发生在结婚之前,与此后动所得,均为夫妻共同所有,这对保护下岗失业方以及从事农业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方从事家务劳动的工作也是价值的肯定。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夫妻往往有方在家从事家务劳动或农业劳动,其劳动价值难以货币化另外,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夫妻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而需要配偶财产的支持。因此,将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既与我国的经济相适应,也为婚姻共同生活所必须。经营的收益。夫妻是生活的伴侣,现实中常有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从事承包租赁行业,其收益自为共同财产。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虽然另方未直接参与其中,但其收益离不开另方的支持,因而,方生产经营的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的规定,夫妻方从事生产经营的,其收益,依婚姻法为夫妻共同财产......”。
9、“.....依民法财产所有权取得原理,方婚前财产自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修正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侵害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认为方婚前所有的不动产和生产资料是该方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的方式或者是通过继承受赠等合法形式所获得的,其取得与另方没有任何关系。婚后,另方也只是在使用和消费该不动产或生产资料。试问,倘若另方不是凭借其自身的劳动使财产发生了增值,那么,他又有何理由不但不向另方支付使用费,反而能够坐享其成地拥有该财产所有权呢这对财产的原所有人似乎有失公平,也与所有权取得方式的民法原理相悖。而且,将转化的时间量化为年或年,又为司法腐败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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