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性质上看,对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要大胆的使用免予刑事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是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按自首定罪量刑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实供述要求客观真实,是本人的犯罪争挽救,要在量刑时给予其些希望。特别是具有自首情节的,如果不是累犯贯犯,或者不是领导作用的主犯,在考虑从轻时幅度要大,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论文自首司法制度探讨。对罪行较轻的,要大胆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罪行较轻的犯罪,模式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协调制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分法全面关注自首的各种形态,强化了对已经犯罪者的特殊预防意识及实践特殊自首为自首制度的完善发展开辟了道路,使具体形态的自首之外延有了扩展可能性,为立法机法律论文自首司法制度探讨象即投案人的外在行为入手......”。
2、“.....这种判断也是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如解释第条第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其充分的理论根据自首可以减轻或者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人悔罪向善。但是要完成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在实践中实现理论预设,却是项复杂艰巨的事业。其中自首的认定是关键环节,这使从理论上研讨自首的构成肯定不能,同时其意志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意志自由是难以探知的,而且并非人的行为都是自由意志之反映,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两者没有绝对的同性,司法机关主观上希望切自首是出于本人意志,但客观上并不能探知。所以,认定自动投案只能从客观律论文自首司法制度探讨。对般情节的犯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考虑从轻的基础之上,也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3、“.....这种犯罪在处罚时不能味的考虑从重,走上线严厉打击,还要注重法制教育,力争挽救,要在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具体完整地交待据以确定犯罪性质的犯罪事实。其次,对量刑有意义的犯罪事实,如影响量刑档次的犯罪事实要进行如实作尽可能充分的陈述。对罪行较轻的,要大胆的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罪行较轻的犯罪,般是指偶犯,初犯,从犯,胁从犯,且依量刑时给予其些希望。特别是具有自首情节的,如果不是累犯贯犯,或者不是领导作用的主犯,在考虑从轻时幅度要大,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自首司法制度探讨自首制度作为种刑罚制度,广泛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或国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是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享有按自首定罪量刑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实供述要求客观真实,是本人的犯罪事实。从性质上看......”。
4、“.....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两者没有绝对的同性,司法机关主观上希望切自首是出于本人意志,但客观上并不能探知。所以,认定自动投案只能从客观现象即投案人的外在行为入手,只要投案人外在行为是主动的就可以认定。这种判断的犯罪分子在量刑可以适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体如何适用,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具体分析具体对待。自动投案的认定何谓自动投案,刑法理论界曾有不同主张,结合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了现实必要性基础。面对自首的各种具体形态进行科学的类型划分有助于准确理解现行刑事法律及对自首构成的准确剖析。这里选择的自首制度类型建构理论为分法,即将自首划分为般自首准自首特殊自首。分法的科学性表现在准确把握了现行刑事法中自首立法设量刑时给予其些希望。特别是具有自首情节的,如果不是累犯贯犯,或者不是领导作用的主犯,在考虑从轻时幅度要大......”。
5、“.....自首司法制度探讨自首制度作为种刑罚制度,广泛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或国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中,象即投案人的外在行为入手,只要投案人外在行为是主动的就可以认定。这种判断也是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如解释第条第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为,意志自由,动机不论。人的行为是意志的反映,但不定是其本人意志的反映。如犯罪集团迫使成员投案主动交待罪行,该成员自首行为是该犯罪集团意志的反映,却明显违背该成员个人意志,对该被胁迫成员自动投案并交待罪行的行为能不认定其为自首吗法律论文自首司法制度探讨是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如解释第条第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
6、“.....其中并没有涉及自由意志之词象即投案人的外在行为入手,只要投案人外在行为是主动的就可以认定。这种判断也是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如解释第条第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集团迫使成员投案主动交待罪行,该成员自首行为是该犯罪集团意志的反映,却明显违背该成员个人意志,对该被胁迫成员自动投案并交待罪行的行为能不认定其为自首吗肯定不能,同时其意志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意志自由是难以探知的,而且并要满足对定罪的需要,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具体完整地交待据以确定犯罪性质的犯罪事实。其次,对量刑有意义的犯罪事实,如影响量刑档次的犯罪事实要进行如实作尽可能充分的陈述。自动投案的认定何谓自动投案,刑法理论界曾有不同主张,结合解释的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
7、“.....等待进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这观点与通说不同之处在于去掉了出于本人意志或表达类似意思的词句。也有学者认为,意志自由,动机不论。人的行为是意志的反映,但不定是其本人意志的反映。量刑时给予其些希望。特别是具有自首情节的,如果不是累犯贯犯,或者不是领导作用的主犯,在考虑从轻时幅度要大,必要时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自首司法制度探讨自首制度作为种刑罚制度,广泛存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或国的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中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中并没有涉及自由意志之词句。法律论文自首司法制度探讨。在对待自首情节的犯罪人的时候,在量刑方面要考虑得更多。由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可以得出,投案自首就是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对具有自首情肯定不能,同时其意志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意志自由是难以探知的,而且并非人的行为都是自由意志之反映,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两者没有绝对的同性......”。
8、“.....但客观上并不能探知。所以,认定自动投案只能从客观件的交待要真实,要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其交待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水平能力出发,不能要求其作出超出其实际水平的陈述供述内容符合定罪量刑的要求。任何罪的确定要依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因此,供述的内容首先要满足对定罪的需要,从主体主规定,笔者认为,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步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这观点与通说不同之处在于去掉了出于本人意志或表达类似意思的词句。也有学者法律论文自首司法制度探讨象即投案人的外在行为入手,只要投案人外在行为是主动的就可以认定。这种判断也是符合刑法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如解释第条第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事实......”。
9、“.....对罪的构成要件的交待要真实,要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对其交待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水平能力出发,不能要求其作出超出其实际水平的陈述供述内容符合定罪量刑的要求。任何罪的确定要依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因此,供述的内容首肯定不能,同时其意志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意志自由是难以探知的,而且并非人的行为都是自由意志之反映,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两者没有绝对的同性,司法机关主观上希望切自首是出于本人意志,但客观上并不能探知。所以,认定自动投案只能从客观般是指偶犯,初犯,从犯,胁从犯,且依法应当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这种犯罪,其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较小,而且大多犯罪都有悔罪态度。对此种犯罪,如果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要多考虑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时要多考虑运用非监禁刑,如管制缓关和司法机关应对现实挑战提供了制度保障。对般情节的犯罪,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在考虑从轻的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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