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以公务人员以私人身份或其它社会团体身份从事公益活动的行为应属非公务行为。命令要素。公务人员的行为是根据其主管领导的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视为执行公务的行为,无命令或委托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但这标准与纷繁复杂的行政性事务有不相协调的面,例如公安人员发现正在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工商干部发现正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动摊贩,由于未接到命令,为了不致于违法,就听之任之或向领导请示后再行处理,肯定有悖于执法原则。所以单纯的以命令这形式要件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标准有明显的不足之处。公务标志要素。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般没有规定行政主体在下班时间不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也没有赋予公民在下班时间遇有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具有先行审查权,审查该项公务是否经过批准,只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服从义务。至于把所扣车辆交他人开走......”。
2、“.....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不影响本案公务行为的定性。超级秘书网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对公务人员实施的行为在定性时,不能仅从个或几个因素去衡量,必须全面分析行为实施的全过程。由于目前理论上区分的标准尚无法律依据,学术界持论不,这里从实务的角度提供些看法第,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个行为和事项属于公务人员职责范围的,那么这个公务人员实施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务行为。第,即使没有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依据,但具有从属关系的领导和上级指派所属工作人员实施行为,该行为般应认定为公务行为,当然前提是与他的工作有人员的行为属于行政公务行为。具有纵向管理的特点,受行政法调整。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时也可能通过私法行为的形式进行管理,例如,行政合同行为,表面上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形成,但其目的是为行使行政职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领导与服从的不平等关系......”。
3、“.....不是为了追求法律或合同所规定获得的经济权利和民事权益,所以,行政合同在实质上仍是种行政行为公务行为,不属于机关民事行为。法律论文我国公务行为责任规定分析论文。认定公务行为的司法实务公务行为的认定般来说是比较好区分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就很难区分,例如张租李货车辆向乡水泥厂送石料,合同约定张每月向李交纳租金元。年月至月,张未向李交纳租金,李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便想扣回汽车。年月日星期,李怕扣车不顺利便约在交通部门工作的甲义标准以及司法实务略谈些粗浅的认识。关键词公务公务人员公务行为责任认定近年来,随着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的相继出台,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也逐渐增加。民告官成为种法制进步的象征,代表了立法的完善及公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也代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大力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在行政诉讼的发展实践过程中......”。
4、“.....即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具体实施公务行为的主体公务员,同时具有普通公民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与此相适应,其行为也具有双重性的特点。换句话说,就是公务员的行为并非都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因此,对公务员所实施的各种行为进行正确的识别,从而区分确定其公务行为与非公务行为的界限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相应行为的效力,而且关系着行为责任的归属。由于法律上不存在唯绝对的标准,以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鉴法律论文我国公务行为责任规定分析论文为执行公务的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标准确能解决许多问题,但它无意中把所有的超越职责行为推定为个人行为,从而免除了公务机关的连带责任。其实在许多场合下,公务人员的越职不过是执行公务机关的命令,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意志。在这种条件下行政主体如果不负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名义要素。公务人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之名义作出的......”。
5、“.....以个人名义作出的,通常则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标准侧重于形式化,它对于公务人员以行政主体名义实施民商事行为无法识别。法律论文我国公务行为责任规定分析论文。公务行为的界定范围既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又不能无原则地缩小。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公务行为的认定要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就是最大限度地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使之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由于在行政法律关为和公务行为机关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种是以机关法人的身份,以机关法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是处在平等主体的机关行为,则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机关民事行为,与行政职权无关,具有横向平等有偿的特点。例如,行政主体修建办公楼,购买办公用品等纯属民事行为,受民法调整另种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处在行政管理地位的机关行为,则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行政公务行为。具有纵向管理的特点,受行政法调整......”。
6、“.....例如,行政合同行为,表面上是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形式形成,但其目的是为行使行政职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领导与服从的不平等关系,行政主体方是为了完成行政管理目标,不是为了追求法律或合同所规定获得的经济权利和民事权益,所以,行政合同在实质上仍是种行政行为公务行为,不属于机关为认定的标准,就成为行政法学中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当前在理论上认定公务行为的标准由以下相关因素组成时间要素。公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认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在下班后实施的行为则被视为非执行公务的行为。这源于英国早期的行政法理论。但时间要素无法解释两种情况是公务人员在上班期间从事个人行为。例如工商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驾车将病重的母亲送往医院,途中撞伤行人是公务人员下班后继续执行公务。如公安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现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而前去阻止......”。
7、“.....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单纯以时间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标尺。正相反,第种行为虽然是在上班时间实施,但行为内容的私人性质导致了该行为的属性只能是个人行为第种行为尽管在非上班时间为之,可行为内容明显具备公务行为职责特点,因此应属于公务行为。职责要素。公务人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和上级指派所属工作人员实施行为,该行为般应认定为公务行为,当然前提是与他的工作有定的联系。第,如果行为不是在岗位上而是在下班后所实施的,原则上要看有关法律规范对其职责上的要求,例如公安人员下班后抓小偷,这种行为应该是种公务行为,因为警察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职责范围内的事,他都要去履行他的职责和义务。第,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了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例如收税时打人,这种情况下,应当着重分析这种行为的目的动机,行为的过程是否与行政职权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如果说这行为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发生的......”。
8、“.....或者是该执法者个人滥用职权导致冲突等,都应当认定为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不能简单地以合法与否作为认定公务行为的界限。第,在综合考虑识别因素时,应主要将公务标志因素和职责要素结合起来确定。公务标志因素是向外界表明自己的身份,亮明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便想扣回汽车。年月日星期,李怕扣车不顺利便约在交通部门工作的甲乙丙位朋友起来到该水泥厂,甲乙丙着交通制服。当张雇用的司机拉石料进厂时,位交通局人员以查养路费营运证为名将车拦住。当司机未拿出有效证明时,名工作人员将车强行扣押,开到乡交通管理所,然后由张将车开走。对这起案例我们先从认定公务行为的理论参考要素入手分析。从时间要素看,行为不是在上班时间实施从命令要素看,没有经所在机关领导批准从职责要素看,甲乙丙名公务人员滥用职权且实施了把车交他人开走这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那么这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我们如果仔细分析扣车的整个过程......”。
9、“.....交通局是行政主体,且根据当地地方性法规,交通局具有对货运车辆检查经营行为规费缴纳情况以及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甲乙丙人系交通局工作人员,实施检扣汽车行法资格。公务标志多种多样,可以是相关执法证件,穿戴执法制服,也可以佩戴相关的袖章胸章以及其他标志。在表明身份的基础上,只要其行使了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政权,不论时间地点有无命令合法与否,般都应认定为公务行为。综上所述,认定公务行为是行政司法实践的要求,只有综合借鉴相关要素,结合每行为的具体情况,辅之以必要的操作技巧,全方位多角度地分析才能正确地认定公务行为。法律论文我国公务行为责任规定分析论文。第,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前两个标准综合认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因此行政行为不定就是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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