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与我国上市公司不合理的股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有关。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看,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非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比例过高,股独大和股权集中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若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定比例,那么即使采取累积投票制大股东仍然占有绝对优势,中小股东积极型股东参与管理型股东的转变,促使我国中小股东快速成长,与大股东在资本市场的权利博弈过程中,寻找到与大股东的利益平衡点,使各类型股东的风险承担与利益分配具有致性,最终促进公司治理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配具有致性,最终促进公司治理与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从广义的公司法上来看,我国旧公司法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多次对累积投票制予以规定。结论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可能将自己信任之人选入董事会,实现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救济以及事前的救济......”。
2、“.....而新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样态,而是采用选入式的立法模式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的权利,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抉择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及选择在何种情势下采用累积投自己信任之人选入董事会,实现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救济以及事前的救济。这制度在目前我国公司发展现状下是有其存在价值的,但如何使这制度不被虚化,能真正发挥出其独有特色,为我国资本市场和谐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仍需要我国法律从更精细的角度进步完善。共同点在于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均不厌其烦地予以规制,可见相对而言更为重视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的适用。从具体条文的规定上来分析,旧公司法上的规定具有定的强制性,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持有以上股票现象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或者由若干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往往存在绝对控股的控制股东,造就了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
3、“.....导致即使中小股东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功地成为了公司董事,也因为势单力薄被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排挤。中小股东实际投票制制衡大股东的成本很高,难度极大,他们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积极性必然受到抑制。从实践较少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现象可知,中小股东并未能从累积投票制获益。第,存在累积投票制度被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累积表决权经常为那些企图谋取狭隘的个人私利而不仍然无法通过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获取公司相关信息,无法改善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亦无从反映出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结论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可能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建议实践状况累积投票制之变异自我国年首次引入累积投票制后,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以附件的形式引入累积投票制,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实行,但效果并不明显,并未能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目的。第......”。
4、“.....可见相对而言更为重视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的适用。从具体条文的规定上来分析,旧公司法上的规定具有定的强制性,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持有以上股票现象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并且对累积投票制规定仅出现在上市公司的相关规范积投票制规定,可以在下列几个方面予以补充规定。第,差额选举。规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差额选举为原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数应当多于拟选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避免类似等额选举导致累积投票制形骸化的现象。第,扩大选举人数。独立董事选唯有进步完善累积投票制和其他配套投票表决法律制度才能促进我国中小股东完成从消极型股东积极型股东参与管理型股东的转变,促使我国中小股东快速成长,与大股东在资本市场的权利博弈过程中,寻找到与大股东的利益平衡点,使各类型股东的风险承担与利益仍然无法通过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获取公司相关信息......”。
5、“.....亦无从反映出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结论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可能规定累积投票制并且对累积投票制规定仅出现在上市公司的相关规范中。而新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样态,而是采用选入式的立法模式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的权利,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抉择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及选择在何种情势下采用累积投股东实际上仍然无法通过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获取公司相关信息,无法改善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亦无从反映出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条文化发展总体趋势由上可知,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公司法上并不是个新生事物。比较新旧公司法中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而新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样态,而是采用选入式的立法模式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的权利......”。
6、“.....我国新公司法立法是符合公司自治这总体发展趋势的,是值得称许规定累积投票制并且对累积投票制规定仅出现在上市公司的相关规范中。而新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样态,而是采用选入式的立法模式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的权利,允许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抉择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及选择在何种情势下采用累积投督员,也可节约表决成本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条文化发展总体趋势由上可知,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公司法上并不是个新生事物。比较新旧公司法中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共同点在于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均不厌其烦地予私利而不谋取广大股东利益的人所用。由于监管部门直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累积投票制普遍地被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作了有意无意的误解和曲解,出现了不少违背这机制推出本意的现象。第,累积投票制实际效果有限......”。
7、“.....但可以规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和监事并选举,董事监事并选举可扩大待选人数量,扩大投票累积效力,从而扩大了中小股东实际投票权,有利于中小股东单独或同时选举出中意的代言人或者仍然无法通过选出自己的代言人获取公司相关信息,无法改善中小股东与大股东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亦无从反映出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结论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可能票制。我国新公司法立法是符合公司自治这总体发展趋势的,是值得称许的。自身完善我国新公司法上虽然规定了选入式累积投票制,但由于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各上市公司是各做家之言,导致累积投票制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相关监管部门应细化共同点在于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均不厌其烦地予以规制,可见相对而言更为重视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的适用......”。
8、“.....旧公司法上的规定具有定的强制性,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持有以上股票现象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有关。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看,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非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比例过高,股独大和股权集中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若大股东持股比例超过定比例,那么即使采取累积投票制大股东仍然占有绝对优势,中小股东采用累改组而来,或者由若干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往往存在绝对控股的控制股东,造就了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相当严重。由于大股东与公司内部管理人的高度致性,导致即使中小股东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成功地成为了公司董事,也因为势单力薄被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排挤。中法律论文投票制问题论文投票制问题讨论规定累积投票制并且对累积投票制规定仅出现在上市公司的相关规范中。而新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样态,而是采用选入式的立法模式赋予公司自主选择的权利......”。
9、“.....难度极大,他们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积极性必然受到抑制。从实践较少采用累积投票制的现象可知,中小股东并未能从累积投票制获益。第,存在累积投票制度被滥用的现象。在实践中,累积表决权经常为那些企图谋取狭隘的个共同点在于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适用累积投票制均不厌其烦地予以规制,可见相对而言更为重视累积投票制在上市公司中的适用。从具体条文的规定上来分析,旧公司法上的规定具有定的强制性,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持有以上股票现象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制问题讨论。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建议实践状况累积投票制之变异自我国年首次引入累积投票制后,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以附件的形式引入累积投票制,并在股东大会上予以实行,但效果并不明显,并未能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目的。第,与我国上市公国公司发展现状下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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