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行政程序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分时,应依法履行让相对人陈述意见的程序。我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成立的,应予采纳。该条并且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我国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条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亦将规定类似的程序。听取陈述和政效率其,督促行政主体及时作出行政行为,防止因时间拖延而导致有关证据散失毁灭,或环境条件变化,影响行政行为作出的准确性其,有利于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十救济制度救济制度虽然不完全是行政程序制度,有实体的内容不完全是行政内容的制度,有司法的内容,但由于该制度与行政程序紧密相联系,是对行政行为违法不当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故仍在整体上被视为行政程序制度......”。
2、“.....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声明异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相应行为的行政主体提出异议,要求其重新审议和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于公民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行政侵害和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有效地寻求救济。旧时专制者最喜爱的统治方式是愚民政策情报不公开是其基本特征之。情报不公开,公民对政府的运作全然无知,这样,专制者便可任意侵犯人民的权益而人民无以对抗,无以获得救济。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基本内容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要对之确定明确的时间限制。如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法律法规要规定其申请的时限审查的时限决定的时限送达的时限等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行为,法律法规要为其规定调查相对人外部相对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即公务员违法行为的时限,审查违法违纪事实,证据或听证的时限,作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正修订废止公众向其提出意见请求及获取情报的地点,都必须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公布每个行政机关对其尚未公布的政策声明和解释,对公众有影响的行政人员手册以及其裁决案件的最终意见以及行政命令,均应依法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澳门行政程序法典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应私人要求,应向其提供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之程序进行情况的资讯私人有权获知对该等程序作出之确定性决定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非保密卷宗行政档案及记录或取得有关复制影响资料。„‟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对情报公开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但有关法律文件对其有些零星的规定。如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行政法规必须公开发布,在国务院公报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对法律论文简论现代行政程序发展现状之有定准备,以便减少行政行为实施的困难。否则......”。
4、“.....也造成相对人利益的不必要的或过分的损害。其,事前告知也体现了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利益和其人格的种尊重。听取陈述和申辩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是与告知制度紧密相衔接的项行政程序制度。行政主体拟实施定行政行为,在告知相对人后,相对人可能认为相应行为违法不当,根本不应实施该行为也可能认为相应行为虽应实施,但所持事实法律根据不当或者虽认为行政行为不存在瑕疵,但其对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方法有所建议要求。无论属何种情况,行政主体都应认真地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并加以认真的充分的考虑,如其合理适当,则应予以采纳如不合理不适当,虽不应予以采纳,但应向相对人予以解释说明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救济的决定如撤销或变更相应行为,给予相对人以损害赔偿等。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是公务员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或行政处分决定不服......”。
5、“.....向监察机关申诉,请求作出复查决定行政复审是公务员不服监察机关的给予其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向作出相应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要求其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原决定。司法审查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为其依法提供相应的救济,如撤销或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责成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成行政主体赔偿相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时,将调查控告职能与作出处罚裁决的职能分离,要求此两种职能分离属于不同的机构或不同的工作人员行使。负责调查违法行为事实和提起指控的机构或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作出行政处罚裁决,行政处罚裁决应由相对独立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机构或工作人员作出。告知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尽可能防止和避免行政主体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
6、“.....如认为其违法不当,就可能依法采取措施,阻止其行为的发生。其,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保证行政行为的顺利实施。许多行政行为的实施,如收税征用财产代执行强制拆迁等,均需相对人的定配合,事前告知相对人,可间规定的即有条„‟。可见时效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过去对时效制度不太重视,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很少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时限,这种情况到十年代以后有所改变,如去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共条,其中有时效时限规定的有条„‟,如第条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的时效为年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调查检查中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为日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作出处罚时不在场的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期限亦是日,等等。时效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其,保障行政行为及时作出,避免因行政行为的拖延耽搁造成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其,防止和避免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其......”。
7、“.....或环境条件变化,法行为事实和提起指控的机构或工作人员不能同时作出行政处罚裁决,行政处罚裁决应由相对独立于调查违法行为和提出指控的机构或工作人员作出。救济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组成部分,通常均在行政程序法中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国家在行政程序中仅规定行政机关本身实施的救济,而不规定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另通过行政诉讼法规定。如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荷兰基本行政法典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等均无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规定,但美国的联邦行政程序法以专门章的篇幅规定司法审查。我国尚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等均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救济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其,为行政行为提供内部和外部的控制机器,以随时发现行响行政行为作出的准确性其,有利于稳定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十救济制度救济制度虽然不完全是行政程序制度......”。
8、“.....有司法的内容,但由于该制度与行政程序紧密相联系,是对行政行为违法不当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故仍在整体上被视为行政程序制度。行政救济包括声明异议行政复议或称行政诉愿行政复核含复查复审,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即行政诉讼等。声明异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相应行为的行政主体提出异议,要求其重新审议和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为机关所在的政府申请复议,要求其对被申请的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现代行政程序制度中,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度是项较常见的制度,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或其他行政管理法均规定了这制度。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当事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应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相应行为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机会。日本行政程序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处分时......”。
9、“.....我国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相对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成立的,应予采纳。该条并且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我国即将出台的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条例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分的行为,亦将规定类似的程序。听取陈述和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缺少这些主要证据就难以给予行政相对人有效的救济其,规范化的行政程序记录与行政决定书本身体现着现代行政的文明,是行政现代化的标志。法律论文简论现代行政程序发展现状。告知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尽可能防止和避免行政主体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给相对人权益造成既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相对人事前得到行政主体将采取种行为的信息,如认为其违法不当,就可能依法采取措施,阻止其行为的发生。其,有利于减少行政行为的障碍或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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