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给予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行政主体可以改施另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事不再罚的范畴。以改施另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事不再罚的范畴。其,关于两次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产生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比如,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种目的违法作出第次处罚。再如,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个行政主体基于的管辖再对违反多种行政法律规范,引起了多个违法事实的现象。综上分析各家观点,则学者们的争论主要在以下个问题何谓同违法行为,即对事的认定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违法行为,不得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于同违法行为,可以由不同的行政主体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通过对这个争论点的进步论述,不仅能够明确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
2、“.....行为在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将重罚吸收轻罚规律加以运用,则其就不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责任。这也与行政处罚法总则中的种法律不能代替另种法律责任原则相抵触。观点虽然没有抵触相应原则,但在实际中容易造成多头处罚多头罚款的现象,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的增多,同行为被处罚的现象及次数将不法律论文行政制裁中行政处罚研究论文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违法行为的同事实理由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定的法律任相互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这种情况由于立法的统性不够造成的。随着行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和立法质量的提高,这种现象应当避免......”。
3、“.....给予怎么样的处罚,应该按以下规则办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者关系所反映法律规范规定不同受罚行为构成要件之间逻辑对比关系。重法优于轻法为例外,即当特别法在处罚上轻于普通法时,应适用普通法,这样有利于实现行政处罚目地,体现违法行为种法律制裁,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种惩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对人今后不再犯同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处罚本身所具有的强制力,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相对人的声誉财产行为甚至人身自由产生不利后果的特点,使得行政处罚严格依法设定执行监督与救济,并遵守法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与适用原则。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适用原则中重要的项原则,定义实施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通过对这个争论点的进步论述,不仅能够明确事不再罚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能更清晰的了解这原则的内涵所在。第种观点对同违法行为,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它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
4、“.....至于已经给予其它种类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以上观点的简要分析。纯单项违法行为因其行为只触犯法罚款的现象,那么,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完善,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的增多,同行为被处罚的现象及次数将不断增多,会造成行政相对人不堪重负,而且,不同行政机关的多头处罚也会必然缩小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及稳定发展。观点考虑到同违法事实同理由的违反同法律规范和实施处罚的主体,有其合理的之处,但其忽视而了不同行政机关可否规定,故只能受次行政处罚,无论是单处还是并处。当前,对同违法行为,数个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情况较多,不利于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导致滥施处罚可能。正确适用事不再罚原则,般情况下,个违法行为,则只能由个行政机关处罚。事不再罚原则并不适用于同多项违法行为。即这情况是同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由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也就是规范竞合......”。
5、“.....行为人的个行为,违反了个法规规定,该法规规定同时施国主体可以并处两种处罚,如可以没收并罚款,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等,这种并处亦不违背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转处换罚或易科。在些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给予种处罚后,处罚难以执行,行政主体可以改施另种形式的行政处罚,这种转处的情况也不属于事不再罚的范畴。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所以行政权力的交叠,同违法行为往往会因为不同的理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处罚。即如前所述的同多项违法行为,而这些情形则不应视为违反了事不再罚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罚种有种,其中罚款是各行政执法机关所公有的权力,也是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为了防止重复处罚和多头罚款,事不再罚原则在适用上仅限于罚款。该法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6、“.....不管有几个法规规章对同行为规定了多少不同的处罚,违法人只能承担次法律责任。其,关于两次处罚的理由和种类。产生事再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大量的事再罚都由各行政主体自身违法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种观点对同违法行为,个机关已经给予处罚的,其它机关不应再次给予相同的处罚,否则就违背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至于已经给予其它种类的处罚,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对以上观点的简要分析。法律论文行政制裁中行政处罚研究论文。观点将事不再罚绝对化,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解决种行为在违法行政法律规范同时又触犯了刑律的情况。规定,故只能受次行政处罚,无论是单处还是并处。当前,对同违法行为,数个行政机关分别处罚的情况较多,不利于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导致滥施处罚可能。正确适用事不再罚原则,般情况下,个违法行为,则只能由个行政机关处罚。事不再罚原则并不适用于同多项违法行为......”。
7、“.....由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也就是规范竞合。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违法行为的同事实理由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定的法律任相互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被上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事不再罚。法律论文行政制裁中行政处罚研究论文。行政制裁中行政处罚研究论文论文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种行政行为,属行政制裁范畴......”。
8、“.....或即使出现重复也不太可能对当事人产生实际上的意义,如警告。关于事不再罚原则的例外情形重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行政机关认为原行政处罚不当,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被上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据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违反事不再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为对违法当事人的同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经上行政罚款的行政处罚。这原则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处罚机关滥用职权对相对人同违法行为的同事实理由处以两次行政处罚,以获得不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相对人法定权益不受违法的行政侵犯,使定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定的法律任相互挂钩,进而体现法律制度与行政管。法条竞合是指同行政违法行为因行政方面的立法对法条的错综规定,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具有从属交叉,甚至完全重叠的关系......”。
9、“.....如妇女卖淫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又违反国务院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使行政处罚权的情形。如妇女卖淫屡教不改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治安违反,又违反国务院教养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对此,公安机关和劳动教养委员会都有处罚权。所以行政权力的交叠,同违法行为往往会因为不同的理由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处罚。即如前所述的同多项违法行为,而这些情形则不应视为违反了事不再罚原引起。比如,行政主体在已经对相对人的同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前提下再次为种目的违法作出第次处罚。再如,行政主体已对相对人的个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另个行政主体基于的管辖再对该相对人作出处罚。这些出于行政主体自身违法引起的再罚直接违背处罚法定原则。纯正的事不再罚源于立法上的策略和法理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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