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国内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创优改革论文》修改意见稿
1、“.....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此对于行政复议机关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复议决定,由于行为本身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所以法院似乎不宜对其直接涉及。但是如果行政复议结果。这种审理方式固然能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但是它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减少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机会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有时还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法律论文国内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创优改革论文。也就是说,除了肯定法院可以接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应赋予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理权。正如有学者所说从法治角度说,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权不仅应给行政机关,似乎更应给司法机关。最后,由于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根据此项条文,行政复议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需依附于所在的行政机关。这样,由于行政复议结论加盖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公章......”。
2、“.....因此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就难免要受其左右,有时甚至要根据种指示来办事。此种行政复议机构不能自主表达最终意见的现象,即它的非独立地位政相对人的不信任感而不得不另寻他径。法律论文国内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创优改革论文。第,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更加完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日延长至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日缩短为日。此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首次明确了被申请法律论文国内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创优改革论文决定下,行政相对人才不得不承担该项义务,所以此时他若有异议,复议机关就理应成为共同被告。第,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并在行政复议领域贯彻司法最终原则。首先,国务院应走下神坛......”。
3、“.....其次,应调整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使其与行政复议基本保持致。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托律师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律师代理制度包括证据种类各方当事人举证范围和具体事项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证据的调取收集及审查等更为完备的证据制度在复议决定做出后应当告知复议申请人如果不服有权向特定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制度等。第,从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律责任上说,行政复议法虽细化了其内部法律责任的承担,但对它外部法律责任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默认,却仍容易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疏于尽职而律做出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因为首先,当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变时,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
4、“.....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改变表明复议机关对此持许可态度,此时虽然复议机关并未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争议涉及的具体行为,但正是在原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共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机会增加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有时还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法律论文国内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创优改革论文。第,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更加完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日延长至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日缩短为日。此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根据此项条文,行政复议机构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而需依附于所在的行政机关。这样,由于行政复议结论加盖的是本级行政机关的公章,是以本级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就难免要受其左右,有时甚至要根据种指示来办事......”。
5、“.....即它的非独立地位,将会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大打折扣。第,从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上说,现行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首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最后,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的法律责任。原行政复议条例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过于笼统故而缺乏有效性。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此进行了完善,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适用情形上都做出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然而非司法化的定位却使它不得不放弃些带有司法味道的审理制度,包括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因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而得回避的制度行政相对人有权委也就是说,除了肯定法院可以接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应赋予其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理权。正如有学者所说从法治角度说,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权不仅应给行政机关,似乎更应给司法机关。最后,由于法院审理案件直奉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由于行为本身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所以法院似乎不宜对其直接涉及。但是如果行政复议结果就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现有条文可以如此更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因为首先,当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改变时,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那么由于他针对的是改变后的新决定所以理应由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其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改变表明复议机关对此持许可态度,此时虽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第,确立以听证为原则以书面为辅的复议审理方式。听证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它能使双方当事人积极参与其中,增加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对于以独任审理进行的非正式听证,听证官可以选择在自己的办公室内进行。他只需简单的对当事人进行讯问,当事人之间不进行交叉询问......”。
7、“.....如此,在确立以听证为原则的复议审理方式时,我们还可以根据复议案持决定。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款规定,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有数据为证根据调查统计,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出维持决定的比率为,而年和年的该比率分别为和。行政复议机关这种只顾自身利益的做法,不但使行政复议机制流于形式,与其设立宗旨背道而驰,更是极大地增加了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首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最后,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的法律责任。原行政复议条例虽然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过于笼统故而缺乏有效性。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此进行了完善,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适用情形上都做出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然而非司法化的定位却使它不得不放弃些带有司法味道的审理制度......”。
8、“.....行政相对人才不得不承担该项义务,所以此时他若有异议,复议机关就理应成为共同被告。第,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并在行政复议领域贯彻司法最终原则。首先,国务院应走下神坛,规定经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相对人若有不服仍可诉诸法院。其次,应调整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使其与行政复议基本保持致。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知制度。尤其是回避和告知制度,它们是更为人性化考虑的种体现。超级秘书网第,增加行政复议机关成为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之被告的情况。如前所述,居高不下的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其实是源于法律自身规定的欠妥善,相关条款无异于在鼓励行政复议机关不要轻易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改变。因此,增加行政复议机关成为被告的情况就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现有条文可以如此更改经行政复议的案件......”。
9、“.....复法律论文国内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创优改革论文复议机关并未直接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争议涉及的具体行为,但正是在原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共同决定下,行政相对人才不得不承担该项义务,所以此时他若有异议,复议机关就理应成为共同被告。第,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并在行政复议领域贯彻司法最终原则。首先,国务院应走下神坛,规定经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相对人若有不服仍可诉诸法院。其次,应调整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使其与行政复议基本保持决定下,行政相对人才不得不承担该项义务,所以此时他若有异议,复议机关就理应成为共同被告。第,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并在行政复议领域贯彻司法最终原则。首先,国务院应走下神坛,规定经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相对人若有不服仍可诉诸法院。其次,应调整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使其与行政复议基本保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