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而忽略了彩礼制度作为项本土的法律资源,是西方法律体系及法律概念所无法囊括的。就像我国的典权的性质分析样,我们很难单纯地将它归为现代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因此,笔者尝试着从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结合的角度来分析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彩礼制度作为项习惯法,具有其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内涵和规范,因而笔者考虑从其固有的实质内涵来分析。按照人们的普遍认识来说,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定数额的财物,作为确立婚约的标志。所以说,彩礼的性质是物,只是该物具有定的标识作用,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确立婚约关系。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通过给付彩礼,将其意思外化,该行为可以让对方明确地知悉其为婚约是否解除,忽略了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其处理结果不但不符合现存的民间习惯,也容易造成有违公平正义的结果。重新审视彩礼在习惯法与现行国家制定法相结合的视野下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
2、“.....为何这么多的学说仍无法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众多学者都只从现有的从西方舶来的民法理论体系中去探索,而忽略了彩礼制度作为项本土的法律资源,是西方法律体系及法律概念所无法囊括的。就像我国的典权的性质分析样,我们很难单纯地将它归为现代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因此,笔者尝试着从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相结合的角度来分析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彩礼制度作为项习惯法,具有其由古至今流传下来的内涵和规范,因而笔者考虑从其固有的实质内涵来分析。按照人们的普遍认识来说,彩礼是男方给予女方或女方家定数额的财物,作为确立婚约的标志。所以说,彩礼的性质是物,只是该物具有定的标识作用,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确立婚约权威的观点来否认彩礼制度所具有的习惯法的性质。其次,将彩礼制度界定为风俗习惯限制了彩礼制度的强制约束作用,不利于解决现实问题。在现实中,如果仅把彩礼制度作为种风俗......”。
3、“.....人们可以按其意愿自由选择是否遵从,这就不利于充分发挥彩礼制度所具有的法的调节功能。而实际上,彩礼制度在日常的婚约调节中发挥着较强的约束力,完全不是由人们自由地选择是否遵从,而是由民间权威保障其得以发挥强制性的调节作用,这就有利于彩礼制度更好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婚约问题。其实,彩礼制度的性质就是种法,种习惯法。所谓习惯法,是共同体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形成的,规定其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得到共同体普遍认同的行为规则。为何说彩礼制度是种习惯法,就因为其具备了习惯法的全部构成要件,发挥着习惯法的社会调节作用。首先,客观要件方面,彩礼制度是种为特定交往共同体成员所周知并自觉守信,在实践中反复适用的习惯行为模式。可见,目的赠与说并不性质的界定也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不存在结婚契约或者类似概念的词句,更没有明确承认婚姻契约性质的具体规定,很明显......”。
4、“.....从契约说将婚姻视为主契约,在此基础上将彩礼给付视为从契约,这完全违背了我国立法中对婚姻的定性。简单地将婚姻行为视为契约行为,将婚姻关系视为契约关系是不相宜的。因而从契约说不具可采性。第,附义务赠与说有违婚姻关系的人身属性。该说将缔结婚姻关系作为赠与合同的义务虽有定的道理,但是由于婚姻关系属于不能强制执行之人身关系,则该义务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因而也显得不妥。王泽鉴先生也认为结婚在法律上的性质,原非可认为系属给付行为,且不得强制请求履行,故以结婚为赠与负担,是否符合当事人意思及社会般观念,似有疑问。第,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将彩礼返还与否的决定性因素限制为婚约是否解除,忽略了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其处理结果不但不符合现存的民间习惯,也容易造成有违公平正义法律论文彩礼机制论文彩礼机制之功能及意义习惯法引入司法审判领域,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具体到彩礼纠纷的解决问题......”。
5、“.....法官在审判中用民间彩礼制度的习惯法来解释制定法中规定不详的彩礼。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彩礼在性质上加以界定,使得彩礼性质和范围模糊。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时可以引入习惯法的相关规定来解释彩礼,这样不仅符合人们的般认识,也有利于厘清彩礼与其他赠与物的差别,明确彩礼的范围。第,在遵守国家制定法的前提下,参考民间彩礼习惯法,制定相应的裁判指导意见。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为例,姜堰市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当地彩礼习惯法,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此意见在处理司法解释与彩礼返还习惯法的关系上,采取了融合的态度。据姜堰市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该意见试行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年到年,该法院共受理彩礼纠纷案件,利用第,法官在审判中用民间彩礼制度的习惯法来解释制定法中规定不详的彩礼......”。
6、“.....使得彩礼性质和范围模糊。面对这样的情况,法官在审判时可以引入习惯法的相关规定来解释彩礼,这样不仅符合人们的般认识,也有利于厘清彩礼与其他赠与物的差别,明确彩礼的范围。第,在遵守国家制定法的前提下,参考民间彩礼习惯法,制定相应的裁判指导意见。以江苏省姜堰市法院为例,姜堰市法院在处理彩礼纠纷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结合当地彩礼习惯法,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此意见在处理司法解释与彩礼返还习惯法的关系上,采取了融合的态度。据姜堰市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该意见试行年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年到年,该法院共受理彩礼纠纷案件,与年以前相比,调撤率从上升到,上诉率从降到零上诉,且没有件需要采取人身或财产强制措施。第,通过调解的方式乎人情,中国社会作为个人情社会,只要人情不对国家法治和社会秩序构成违犯......”。
7、“.....在民法领域尤为如此。我们都知道民事活动强调的是意思自治私人行为合意即可。所以除非国家法律明文禁止,般情况下民事习惯法只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遵循民事制定法般的原则,国家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解决纠纷时是可以运用的。其次,从习惯法的文化性来讲,习惯法里面很多是跟我们的民族传统和民族伦理体系联系在起的,可以说,法院适用习惯法至少是尊重我们的优良传统,传承我们的民族文化,是对本土法律资源的灵活运用。再次,将习惯法引入司法审判,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法律不是个纯粹的规则,而是社会生活中的个规则,所以社会对判决还有个态度,这个态度刚好就形成了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将习惯法引进司法审判,可以使判决符合人们的般认识和情感,从而使判决具备合理的可接受性,进而也就促进其执行。目前我国就有部分法院尝试也将民俗由赠与人提出解除婚约的,则彩礼归受赠人若由受赠人提出解除婚约的......”。
8、“.....在该大原则之下,考虑到几个特殊情况,可以分别列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婚约的,按其达成的协议处理彩礼。对于男女双方都无过错的方当事人死亡的,彩礼应当作为赠与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则处理。因为自己不名誉之行为促成对方解除婚约的,彩礼归对方所有。基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及恶意的借婚姻敛财的情况请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目前的彩礼纠纷之所以难以解决,主要问题在于国家制定法与民间习惯法存在定程度上的冲突,从而使得很多判决结果存在难以为当事人所接受的情况,导致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难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彩礼制度这习惯法引进司法审判。将习惯法引入司法审判是否合理,高其才教授已对其做了详细的论证。首先,法不外乎人情,中国社会作为个人情社会,只要人情不对国家法治和社会秩序构成违犯,则国家制定法还是应对其加以照顾家再许他人,追还财礼。而根据国家制定法......”。
9、“.....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第项第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今后处理类似纠纷,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可以说,按照国家制定法,旦婚约解除,彩礼即应当返还而不区分由谁提出。应该说,习惯法的相关规定更符合情理和正义。第,彩礼旦给付,则男女双方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任何方违背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根据习惯法规定,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则应承担后果,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应予以支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问过错,仅以婚姻关系是否缔结决定彩礼能否返还,对于接受彩礼的方是不公平的。第,司法解释第项第项规定了离婚情况下的彩礼返还存在较大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在民法领域尤为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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