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革现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第,充分吸收国外立法的经验,违约金制度只针对定期劳动合同。改革原有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按照社会法和私法理念赋予了双方当事人违约金调整请求权。但是在实践操作中,部分用人单位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与劳动者签订不平等合同,如果劳动者违约,将面临向用人单位代为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同时劳动者也无权对违约金数额请求调整,这必然会剥夺劳动者的工作权和生存权。法律论文补偿制度论文违约金补偿机制探析。劳动合同首先属于民事合同,在制定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时不可避免会考虑单位的权益保护并不会冲突。在西方国家法律体系中,对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是采用的元结构原则。如果规定用人单位违约金情形,可以从私法的角度加以规定。如果规定劳动者违约金情形,则从社会法的角度加以规定。但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采用的元规制,使得劳动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与国际法偏离,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2、“.....可以按照法定的程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合意,基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赔偿性和惩罚性特征,那么如果违约情形出现,双方当事人就应该严格执行。但是,社会法理念重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违约金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认为劳动者违约金具有赔偿性有其合理的面。然而,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违约金的性质,并做出进步规定。法律论文补偿制度论文违约金补偿机制探析。法律论文补偿制度论文违约金补偿机制探析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采用的元规制,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应强调元结构的违约金使用原则,即违约金不仅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具体修订思路如下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违约情形,应采纳私法理念,按照民事合同对待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出现违约情形,应采纳社会法理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种法律制度都是以元结构作为指导约金数额时......”。
3、“.....如果是劳动者违约,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以违约发生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如果人单位违约,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以违约发生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标准时,应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角度加以考虑,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大小,劳动者的建不定期合同为主体和定期合同相辅相成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第,限制定期劳动合同,提高不定期合同期限合同的比例,应让福利性工资实现与市场化接轨,放宽政策限制,为劳动力合理流动提供保障。最后,应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由选择合同的权利以及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方提前告之,即可自行解除劳动关系,避免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剥夺劳动者工作权和生存权。依法享受人力资本投资的受益权,受益权通常表现劳动力使用年限的延长。那么对于服务期限是否有个合理的标准呢笔者认为......”。
4、“.....对于普通劳动合同而言,般服务期限最长年。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为年的定期雇用关系,受雇人在合同到期后即得经半年之预告期间而自动契生存权。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采用的元规制,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应强调元结构的违约金使用原则,即违约金不仅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具体修订思路如下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违约情形,应采纳私法理念,按照民事合同对待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出现违约情形,应采纳社会法理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种法律制度都是以元结构约。而对于特殊服务期合同而言,考虑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特殊性,因此并不适用年的限制,针对这类特殊服务期合同,笔者认为服务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年。借鉴国际劳动合同法的经验,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要的违约金数额调整请求权......”。
5、“.....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调整违尽管我国已经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但是单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约金纠纷时有发生。因此,要根本上解决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首先需要改革现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笔者认为,改革现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第,充分吸收国外立法的经验,违约金制度只针对定期劳动合同。改革原有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按照社会法和私法理念约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如果违背了上述原则,则有可能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工作权。实际上加重了劳动者的承担的责任。这无异于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的保证金等预防违约措施,而这些措施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然而,随着我国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难以满足形势的需要。对违约金的适用主体设定不合理我国劳动合同法更力资本投资的受益权......”。
6、“.....那么对于服务期限是否有个合理的标准呢笔者认为,服务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所处的行业特征用人单位的投资数额以及工作的可替代性等因素。对于普通劳动合同而言,般服务期限最长年。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为年的定期雇用关系,受雇人在合同到期后即得经半年之预告期间而自动契约。而对于偿能力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如果违背了上述原则,则有可能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工作权。实际上加重了劳动者的承担的责任。这无异于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的保证金等预防违约措施,而这些措施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的考虑到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性问题,那么应该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和劳动者的违约金性质区别对待。按照私法解释,如果双方当约。而对于特殊服务期合同而言,考虑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特殊性,因此并不适用年的限制,针对这类特殊服务期合同......”。
7、“.....但是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年。借鉴国际劳动合同法的经验,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要的违约金数额调整请求权。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数额有异议时,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在调整违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采用的元规制,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应强调元结构的违约金使用原则,即违约金不仅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具体修订思路如下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违约情形,应采纳私法理念,按照民事合同对待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出现违约情形,应采纳社会法理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种法律制度都是以元结构作为指导国已经实施了新的劳动合同法,但是单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约金纠纷时有发生。因此,要根本上解决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首先需要改革现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笔者认为,改革现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应从如下方面着手第......”。
8、“.....违约金制度只针对定期劳动合同。改革原有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按照社会法和私法理念分别构法律论文补偿制度论文违约金补偿机制探析多地是限制了劳动者违约的情况,关于用人单位违约处理并未有太多的涉及,只是简单地就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进行了规定。但是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在性质和目的上是存在差异的。根据设定违约金的目标和其性质来说,违约金应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违约的任何方都应无条件履行承诺。然而,随着我国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难以满足形势的需由于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采用的元规制,使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在修订劳动合同法时,应强调元结构的违约金使用原则,即违约金不仅适用于劳动者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具体修订思路如下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违约情形,应采纳私法理念,按照民事合同对待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出现违约情形,应采纳社会法理念......”。
9、“.....各种法律制度都是以元结构作为指导,应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纳不同的违约金调整标准。如果是劳动者违约,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以违约发生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如果人单位违约,那么违约金的支付数额应以违约发生给劳动者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数额标准时,应从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角度加以考虑,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的大小,劳动者的赔偿能力违定是采用的元结构原则。如果规定用人单位违约金情形,可以从私法的角度加以规定。如果规定劳动者违约金情形,则从社会法的角度加以规定。但是,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采用的元规制,使得劳动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与国际法偏离,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考虑到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性问题,那么应该对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和劳动者的违约金性质区别对待。按照私法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签特殊服务期合同而言,考虑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本投资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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