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现实的办法可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家业务素质较高的法院来受理审判此案。然而,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投资者在地进行购买种股票的行为能否成交十分重要作为判断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标准,证券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地应该同。即为证券交易所。因为证券交易的特征决定了这点,投资者作出买种股票的行为若不能成交,则不论侵权者违规如的证券交易体系中最终促成交易成果的实现却在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内发生。因此违规欺诈行为的最终实现也就依赖于此而成就,尽管违规者的违规欺诈行为花门,形式各异,其行为实施或结果的发生的最终汇集点在两家交易所。故侵权行为地也就限定于这两家,这样就便于被害方能轻易有效地选择受理案件的法院,而不需为此煞费苦心,耗费精力。财务金融论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管理。可喜的是......”。
2、“.....我国在确定管辖时的根本宗旨就是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在确定管辖权的原则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便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执行,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等原则。财务金融论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管理。可喜的是,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证券交易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侵权案的管辖和时效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级别管辖上它规定虚假陈知晓受赔偿原因时起年间不行使而消失,自募集发行买卖之日起逾年者亦同。即对证券交易中的违规行为不加区分地以统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般时效为年......”。
3、“.....这较为有利于投资者。我国证券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规定出台后,是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故其普遍诉讼时效为年,而最长诉讼时效为年固。这种做法对复杂多变的证券交易行为显然不太适宜。我们应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有关证券法规中规定般诉讼时效为年,最长时效不超过年或年,以年为佳。这样既考虑到我国证券交易中的侵权行为的特征,又考虑到有关主体的法律保护意识及司法实践的滞后性。如此则可以督促投资者财务金融论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管理至联邦最高法院。这样的案例举不甚举,它们说明在美国这样案件的审理法院的级别较高,原因可能在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级别管辖常考虑两个因素是案件的性质,即案件的类别难易程度和有无涉外因素等是案件影响的大小,即案件涉及的范围包括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当事人等和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4、“.....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再考虑到我国目前在类似案件的处理方面还处于稚嫩期,经验不足,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我们认为应由级别较高集中专业法官人才的法院进,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将最终诉讼地点和管辖法院选定在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证券交易中发生侵权的诉讼时效,由于其特殊性,大多数国家均有不同于般民事侵权责任追究之规定。日本规定因上市报告书等而引起要求赔偿的,自请求权人拥有了解到有价证券申报或计划书就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或其他违法行为时,或者以相当注意能够了解到情况之时开始,在年内未实施该请求权的,则该权利消失。有关有价证券募集或销售的申报,自其生效时或该计划书交付之时起年内未实行该要求权时,该权利也同样消失。可以看出,日本的普通诉讼时效为年,在不知或不可能知的情况诉讼,求得赔偿......”。
5、“.....理论上说,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均可管辖,但我们通过对美国不少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其大多数案例常通过较高级别的法院如联邦巡回法院和最高联邦法院来审理,其中不少案例最终还依据最高院的解释来裁决,或上诉至最高联邦法院。如存在市场操纵行为的购并案是由联邦第巡回法院审理的,诉案由联邦第回法院审理,诉案,诉案等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案诉面的广泛性及影响范围,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再考虑到我国目前在类似案件的处理方面还处于稚嫩期,经验不足,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我们认为应由级别较高集中专业法官人才的法院进行管辖,般至少应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样既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的解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利于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推动证券交易的法制化进程。如在年月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红光案便是采用侵权行为地原则后来案件被驳回起诉,也可说是证券交易民主化进程受挫,原因多种多样......”。
6、“.....必须考虑到其潜,若注册报告书的任何部分在生效时含有对重大事实的不真实陈述或漏报了规定应有的内容而于他人产生重大误解时,任何获得这种证券的人均可依据法律或衡平法在任何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求得赔偿。此条适用于其他侵权行为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理论上说,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均可管辖,但我们通过对美国不少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其大多数案例常通过较高级别的法院如联邦巡回法院和最高联邦法院来审理,其中不少案例最终还依据最高院的解释来裁决,或上诉至最高联邦法院。如存在市场操纵行为的购并案是由联邦第巡回法院审理在的标的和影响力,然后决定受理案件的级别管辖。再如,就前段时间被人们广泛关注的亿案科技案而言,该案的律师团首席律师郭锋在年月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说,至于提起诉讼的地点,目前看最有可能是广东或北京......”。
7、“.....广州深圳北京地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第种说法,说明他最初首先考虑到的是被告所在地州的法院,而第种说法显然考虑到了侵权行为地深圳的法院了。再如银广夏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以选择在银川起诉,根据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受理的原则则以深圳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以后者为佳。总之,笔者认为为能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以侵权行为地的法院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首选法院。但侵权行为地又分为发生地和结果地,有人认为如果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选择侵权行为发生地诉讼,则可以选择的法院就更多,如果这样做,根据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状况,最现实的办法可能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家业务素质较高的法院来受理审判此案。然而,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以投资者在地进行购买种股票的行为能否成交十分重要作为判断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标准,证券交易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地应该同......”。
8、“.....因为证券交易的特征决定了这点,投资者作出买种股票的行为若不能成交,则不论侵权者违规如者。我国证券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规定出台后,是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故其普遍诉讼时效为年,而最长诉讼时效为年固。这种做法对复杂多变的证券交易行为显然不太适宜。我们应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在有关证券法规中规定般诉讼时效为年,最长时效不超过年或年,以年为佳。这样既考虑到我国证券交易中的侵权行为的特征,又考虑到有关主体的法律保护意识及司法实践的滞后性。如此则可以督促投资者注意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利于市场稳定,将目光放在将来,而不至于翻出陈年老账同时也加大证监会监管压力,以尽量减少失职行为,及时发现违规违法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但这种规定最有可能是广东或北京,律师团也将就此问题征求投资者的意见但在月他又表示,广州深圳北京地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第种说法......”。
9、“.....而第种说法显然考虑到了侵权行为地深圳的法院了。再如银广夏案,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可以选择在银川起诉,根据侵权行为结果地法院受理的原则则以深圳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但以后者为佳。总之,笔者认为为能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较为合理的做法是将最终诉讼地点和管辖法院选定在侵权行为结果地的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证券交易中发生侵权的诉讼时效,由于其特殊性,大多数国家均有不下,其最长诉讼时效为年。日本还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对因虚假买卖操纵行情等禁止行为带来损害的赔偿请求,自请求权人发觉时起年内或自该行为发生时起年内不进行请求赔偿的则因时效到期而消灭。韩国对因上市报告等而引起要求赔偿的,规定任何人如不在发现不真实陈述后年内或自注册报告生效日起年内起诉的,不得提起追究责任之诉讼。美国关于上市方面的责任追究般时效为年,最长诉讼时效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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