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但未经区域性监管办批准的企业仍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第,推荐预选企业权利由以前的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改为券商推荐。在企业素质作为主要选择标准情况下,若由券商推荐预选企业,券商从减少包销风险的角度自然会推荐优秀企业,而不必盯着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选企业处拉关系,搞不正当竞争。财务金融论文证券法发展宗旨探讨。证券法发展宗旨探讨证券法作为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已由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作为新中国第部调整证券市场各主体行为的证券法,对于筹聚建设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控制下消失好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不是意味着公有制必须在每个上市公司在每个产业结构中都要占有主体地位如果不是,能不能研究在哪些产业领域中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可以流通任何事情,不要搞绝对,刀切......”。
2、“.....可以看,可以试试。关于券商的融资问题证券市场的发展有赖于市场资金的不断补充,断绝了资金供应渠道,证券市场将成为无源之水。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就是市场资金供应与国企改革对市场资金的需求极不适应。我们知道,尽管在年我国在证券市场发行了家新的证券投资资金,但由于数量还是偏少,没有达到市场中流砥柱的作用。目前股市中的机构投资者仍是以证券公司为主,而证券公司长期以来又存在着资本金不足问题。目前,大型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般也才亿元左右,和世界上有名的投资银行如美林集团资产亿美元摩根斯坦利资产亿美元所罗门兄弟高盛等券商不可同日而语。但是我国券商承担的业务却相当繁重,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都与承销的证券公司无任何关系,这些文件是上市公司所为,即使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也应该由上市公司负责,怎么由承销的证券公司负责显然......”。
3、“.....注册制的典型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管理体制强调信息公开,要求发行人将所有证券发行本身和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完全公布于众,保证投资者获得与发行证券有关的充分信息的前提下,监管机关允许其发行。核准制则不仅要求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前公开其发行证券的有关信息,而且要求该证券必须合乎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若干条件,如营业性质经营实绩等,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实行核准制的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美国的部分州和我国。这种核准制仅仅对股票实行标准控制,而对股票发行数量发行时间发行价格及发行方式则由市场决定件,它的用词应该准确规范。该条款中至少有两个词语不规范,是何谓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是绝对控股即国有股占以上还是相对控制只要国有股超过其他股东的股份,亦或是其他标准是如何理解和界定‚炒作‛。炒作并不是个法律词汇,即使在证券市场上......”。
4、“.....连续抬价买入同种股票是不是炒作似乎是,但是当投资者出于参股控股或收购目的而需大量持股时,不连续不抬价也许根本就无法操作连续压价卖出同种股票的情况也与之类似还有,买进后短期内又卖出是不炒作根据证券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投资者在持股未超过时,短期内的买卖行为并不受到禁止。由此可知,买股票并不是炒作股票,但是炒作股票定要有买卖行为,其真实含义实难以把握。此外如证券法第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中的‚违规‛同样是用词不规范。般而言,部成熟的法律,对于用语不明的词汇,应在附则中进行解释,但是遗憾的是,证券法没有对‚炒作‛‚控财务金融论文证券法发展宗旨探讨发行‛的第条中规定了发行人及其有关专业机构人员,应保证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在第章‚证券交易‛的第条又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两条中有关股票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实属重复......”。
5、“.....属于立法逻辑混乱。例如证券法第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逻辑十分混乱。首先,承销的证券公司只参与证券发行活动,而并不参与证券上市交易活动,既然不参与证券上市交易活动,自然谈不上对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的损失‛负责其次,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都与承济类证券公司,并且规定综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自营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成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亿元。制定分类核定和管理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有利于证券公司间的合并......”。
6、“.....有利于减少市场投机者,便于管理层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但是从维护证券市场安全角度而言,未必能够真正减少市场风险。笔者认为,划分证券公司类型的主要依据不应该也不必要是规模交易额或发行额,关键依据应该是稳健经营的风格和风险管理能力。在级市场上,规模较少的券商未必就定比规模较大的券商风险大,投机能力或欲望强。减少中小券商的业务范围,仅仅是将风险更加集中于大券商此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本身规模较少,大券商实力大,从种程度上讲,市场更容易被操纵,而且可能是全局和战略性的操纵,更加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因此,券商的发展应该由市场来决定个词语不规范,是何谓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是绝对控股即国有股占以上还是相对控制只要国有股超过其他股东的股份,亦或是其他标准是如何理解和界定‚炒作‛。炒作并不是个法律词汇,即使在证券市场上,炒作也并没有个统的定义,连续抬价买入同种股票是不是炒作似乎是......”。
7、“.....不连续不抬价也许根本就无法操作连续压价卖出同种股票的情况也与之类似还有,买进后短期内又卖出是不炒作根据证券法第条和第条的规定,投资者在持股未超过时,短期内的买卖行为并不受到禁止。由此可知,买股票并不是炒作股票,但是炒作股票定要有买卖行为,其真实含义实难以把握。此外如证券法第条‚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中的‚违规‛同样是用词不规范。般而言,部成熟的法律,对于用语不明的词汇,应在附则中进行解释,但是遗憾的是,证券法没有对‚炒作‛‚控股‛‚违规‛作出任何解释。证券法在第章‚证日而语。但是我国券商承担的业务却相当繁重,既要包销新股国债,又要为上市公司配股,还要在级市场上自营。券商的资金使用往往捉襟见肘,几乎都在挪用客户保证金,有的甚至从银行拆借资金。但是,这种作法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行业,券商占用客户资金炒作股票其危险性不言而喻。同时......”。
8、“.....加大了市场投机性。因此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禁止银行违规资金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法在严格禁止违规融资的同时,怎样给券商以合法融资的渠道从法理上讲,券商既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但同时它更是企业并且是金融性特殊企业,它理应象般工商企业样有权获得外部融资,只是它作为金融性企业要更加注重控制风险,而不能因为有定风险就不做,我国有那么多工商企业贷款坏帐呆帐较多,但也并未因此而放弃对企业的信贷投入。所以,对发行人的处罚,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将是由于该发行人误导而购买该证券而受害的投资者。证券法回避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实质上是回避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最尖锐最敏感的问题,但是这回避付出的代价将是沉重的。可以说,股份制改革后的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并不比改制前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优越,有的甚至更加恶劣。股份制改造以前......”。
9、“.....改制后,政府作为企业最大的股东从法律上讲可以将企业原来享有的十项基本经营权剥夺得干干净净。解决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并不单是建立享有国家资产所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因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样面临着个如何与政府划分界限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政资分开,只有政资分开,政企才有可能分开。研究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就必须研究国有股流通是不是就是‚国有资产流失‛和‚出卖国有资产‛实际上,国有股流通不是流失,而是流动,是在流动中变现国家不仅仅会‚卖‛,而且完全能因噎废食,否则不利于事情的根本性解决,更为严重的是在很大程度上会制约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个突出的问题是资金供应极不平衡。方面,银行储蓄大量增加,货币市场资金充足另方面,企业资金紧张,资本市场资金短缺。在这种背景下,尽管国家多次降息,但是居民投资意愿始终不强。解决资金供应不平衡的问题,必须发展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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