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美国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每家已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需将其证券和类似投资存放于保管银行资产不少于万美元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商或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托管人的职责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各国地区法律般强调基金资产的独立保管,特别是与管理人的资产处于分离状态。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原则第条对独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业务上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资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基金采取类似于英国单位信托基金的治理模式。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托管人与管理人相互分离,各自为独立的法人,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或隶属关系,同时强调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制衡。但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扮演着消极被动的角色,这不仅与其信息能力动力等各国共存的问题有关,而且也受制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疏漏与滞后......”。
2、“.....各国地区法律般强调基金资产的独立保管,特别是与管理人的资产处于分离状态。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原则第条对独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业务上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强化对托管人的监督职责,特别是要明确托管人作为基金财产名义所有者代为行使基金财产损害的索偿权及其程序。财务金融论文基金委托代理制度创新管理。我国现行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年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的基金采取类似于英国单位信托基金的治理模式。托管人保管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托管人与管理人相互分离,各自为独立的法人,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或隶属关系,同时强调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制衡。但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金托管人扮演着消极被动的角色,这不仅与其信息能力动力等各国共存的问题有关,而且也受制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改变当前托管人重保管功能......”。
3、“.....第,强化管理人与受托人间的信息沟通,规定基金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对基金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为保证受托人能够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有关事项进行恰当的评价,管理人除了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外,在其执行定数额的重大交易之前还应向受托人报告,以克服管理人与受托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如果受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管理人即可以执行交易同时,受托人也有义务向管理人提供其进行判断所必需的信息。如果受托人有合理的理由对管理人的行为产生怀疑时,有权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些专业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第,如果囿于条件还不能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受托人委员会来代替托管人,可以通财务金融论文基金委托代理制度创新管理以借鉴印度经验,在基金管理公司设臵受托人委员会,受托人委员会由基金的资产托管机构作为独立受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以及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委员会中独立的非关联人士应占大多数......”。
4、“.....受托人委员会不应过多地参与基金的日常决策,而应以控制和监督为主,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和考察管理人是否履行其信赖义务为基本目标,同时要明确受托人委员会成员的信赖义务。受托人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负责对管理人进行监督。当受托人委员会成员未能履行其监督职责,对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就应与管理人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实行基金监督职能和保管职能分离,受托人委员会专管理公司设臵受托人委员会,受托人委员会由基金的资产托管机构作为独立受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以及独立董事组成。该委员会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委员会中独立的非关联人士应占大多数。考虑到基金实际运作的特点,受托人委员会不应过多地参与基金的日常决策,而应以控制和监督为主,以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和考察管理人是否履行其信赖义务为基本目标,同时要明确受托人委员会成员的信赖义务。受托人委员会作为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代表......”。
5、“.....对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就应与管理人起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实行基金监督职能和保管职能分离,受托人委员会专门履行基金监督的职能。处于发展初期,证券市场尚未成熟,托管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针对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参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借鉴其他国家改革基金治理结构的经验,对托管人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重心应该是围绕强化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制衡,加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来进行制度设计。第,为改变现阶段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可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受托人委员会,代替原来的托管人。我国的契约型基金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自律缺乏基础,托管人监管又不到位。加强监管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最好的办法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有个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无条件的......”。
6、“.....但是已经交割,根本无法执行。因此,基金法规定的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托管人至多是扮演保管人核对员的角色,根本不能起到基本的监督作用。缺乏利益冲突交易机制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利益冲突是广泛存在的。由于我国现行法规对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托管人处理利益冲突交易缺乏总的原则性规定,旦出现了管理人从事些现行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利益冲突交易,托管人是否应进行监督,在监督时应遵循何种原则进行处理,均不得而知,这使得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面临很大风险。关于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创新的若干建议我国基金业处于发展初期,证券市纵容迁就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无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能。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不清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职责究竟是项监督权利还是监督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基金法第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7、“.....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托管人依据该条之规定所负的职责究竟是项监督权利还是监督义务,在理论与实践中容易引起歧义。实践中多数基金契约将其作为托管人的项权利,同时又作为项义务来进行处理。但这样处理并未解决个问题,即托管人的权利义务来源于何处。如果托管人未履行此项职责,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其因失职尚未成熟,托管人的行为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针对我国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参考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并借鉴其他国家改革基金治理结构的经验,对托管人制度进行改革。改革的重心应该是围绕强化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制衡,加强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来进行制度设计。第,为改变现阶段托管人在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可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受托人委员会,代替原来的托管人。我国的契约型基金最大的缺陷是基金管理公司自律缺乏基础......”。
8、“.....加强监管的动力来自于投资者,最好的办法是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有个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常设机构以监督管理公司的运作。可以借鉴印度经验,在基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公司型基金通常都要委托个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如美国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每家已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需将其证券和类似投资存放于保管银行资产不少于万美元证券交易所会员经纪商或投资公司。基金托管人缺乏独立性托管人的职责是保护资产的安全,各国地区法律般强调基金资产的独立保管,特别是与管理人的资产处于分离状态。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第原则第条对独立性提出了要求,托管人业务上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并且按照投资人的最大利益行事。求基金资产存放于独立的托管人处......”。
9、“.....以实现基金所有权经营权和保管监督权的权分离相互制约。正如国际证监会组织在集合投资计划监管原则中规定的,监管体制必须寻求保全其基金资产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将基金资产与管理人的资产其他基金资产及托管人的资产分离。在没有继受信托法的国家地区,虽然在投资基金架构的设计上亦模拟信托结构,由于民法没有引进信托的概念,在用语上并未使用受托人的概念,如日本的基金托管人,的投资信托基金保管机构,德国的托管银行等。根据德国投资公司法,基金资产必须由托管银行来保管,托管银行承担核定基金单位净资产值的职责。另外人利益主体缺位现象,又可以改变当前托管人重保管功能,轻监督职能的不良倾向。第,强化管理人与受托人间的信息沟通,规定基金管理人在重大交易前对基金受托人的报告义务。为保证受托人能够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有关事项进行恰当的评价,管理人除了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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