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是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这两种清算制度规定的过于粗略,法院及公司主机关不知如何组织清算,亟待健全。就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首先必须扩大申请人的范围,公司法第条仅规定了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过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以外的,如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解散后,股东就清算执照的处理的,不仅规避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符合老实信用的原则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公司的这种行为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侵权的性质。同时依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全体股东有责任在公司解散的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这也可以说是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程序性条件。假如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拒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以便进行清算,但在公司已越过清算程序而获得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时......”。
2、“.....具有了侵害债权人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法人人格否制度,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是种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格否认制度的借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率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是股东在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并不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全面永久的剥夺,而是指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征的公司法人状态的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如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人去楼空,名存实亡,拒不组织清算等情况,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公司的股东在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公司的存在重新确立股东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因此,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契约义务之时,当然应当援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债请人的范围,公司法第条仅规定了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3、“.....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以外的,如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解散后,股东就清算出现分歧意见无法进行自愿清算时,应答应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在公司被责令关闭后主管机关无法组织清算时,应答应主管机关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法申请清算。同时,可借鉴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公司本身也应成为申请主体之。这是对强制清算期限界定。对自愿清算的期限亦可借鉴该意见,确定在个月内清算完毕。若逾期则应视为清算出现了障碍,经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股东等申请应转为强制清算,资不抵债的转为破产清经济管理论文企业非破产清算制度的问题及对策注销登记前,其出资人包括股东开办单位等不依法组织清算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将出资人和该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由该企业承担债务,由出资人承担清算责任。假如企业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出资不到位,或者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的,该出资人除应承担清算责任外......”。
4、“.....同时,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常碰到的问题是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清算,但清算主体逾期仍不进行清算,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实中往往是执行人员因无法组织清算而中止执行,从而给债权人打法律白条,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尊算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公司法第条后半部及第条虽规定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强制清算,但应当看到,公司法对法院如何组织清算是否对清算组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债权人在清算中的地位及作用公司在被责令关闭后主管机关何时组织清算如何清算等等均未作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法组织强制清算,主管机关也未履行组织强制清算的义务,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影响了公司退出机制的作用,定程度上危及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些非凡情况缺乏对应措施,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如何进行清算如何确认诉讼主体及承担民事责任目前......”。
5、“.....司法实践中吊销公司营业执副院长李国光子年月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应当注重的主要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经号和法经号文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函复认为,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上述问题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但其法人资格并未丧失,仍应视为存续,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登记前,依法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名义起诉应诉,参加诉讼活动,以清算组名义依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失的。经济管理论文企业非破产清算制度的问题及对策。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成立的,联营各方是企业股东。联营企业终止后,联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与此相关......”。
6、“.....各股东各发起人都是企业终止后的清算主体。只是个投资主体的企业,其投资主体为唯的清算主体。如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母公司。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此外,清算主体不因公司清算完毕而当然消灭,但是,清算组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区分者的区别,使我们更加熟悉到确定清算主体的重要性,对公司债权人和公司的社会责任而言,清算主危及了市场经济秩序。对些非凡情况缺乏对应措施,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如何进行清算如何确认诉讼主体及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对这些非凡情况的法律调整现尚处于立法空白的状况。司法实践中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现象大量发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被清算的情形层出不穷,这切所带来的诸如破坏信用扰乱市场秩序增加交易成本以及侵害债权人利益等种种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具体措施。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破产清算除外。此外......”。
7、“.....但是,清算组般会基于公司的清算完毕法人人格的终止而消灭。区分者的区别,使我们更加熟悉到确定清算主体的重要性,对公体的确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公司法未规定非破产清算的期限,以及超过清算期限清算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假如清算工作无限期进行下去,方面大大增加了各种清算费用,削弱了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另方面,被清算公司与其它法律主体之间已经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非凡是经济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势必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司法对清算主体违反义务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却未规定真正体现和贯彻有限责任公司和债权人平等保护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以致股东及清算主体股东违反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滥用法人人格,给第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的。经济管理论文企业非破产清健全非破产强制清算制度。我国公司法第条后半部分和第条规定了两种强制清算的方式,即种是依债权人申请法院组织的清算......”。
8、“.....实践中几乎没有个主管机关在公司被责令关闭后去组织清算,笔者所在法院也没受理过件依债权人申请法院组织的非破产清算。原因是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这两种清算制度规定的过于粗略,法院及公司主机关不知如何组织清算,亟待健全。就人民法院组织的清算。首先必须扩大申请人的范围,公司法第条仅规定了债权人在公司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过小,不利于保护债权人以外的,如股东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解散后,股东就清算行为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侵权的性质。同时依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全体股东有责任在公司解散的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这也可以说是在公司解散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程序性条件。假如股东在公司解散时拒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以便进行清算,但在公司已越过清算程序而获得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时......”。
9、“.....具有了侵害债权人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参照法人人格否制度,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应是种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的种可行性方法。也即对股东故意打破公司法所创设的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平衡机制的行为,应当让股东承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按照上述原则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该文件在出资人股东开办单位等的清算责任方面,设定了个月的清算期限,并规定在个月内未完成清算的出资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避免了无限期清算导致的判决无法执行问题。补充规定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设立公司人格否认的具体条款,督促其及时对公司进行清算。我国公司立法在接受西方国家法人人格独立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借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率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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