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路政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万元以输局统筹管理使用。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县道和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的大中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按年度上报计划,县财政分年安排定比例的大中修专项资金。乡道的大中修由乡镇政府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上报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安排资金组织实施。村道养护所需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治沿线单位和村民通告。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整理版。乡镇政府及交通管理站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辖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
2、“.....并及时向县路政大队报告。第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来源为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排适当的补助资金。第十条养护作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上报巡查发现的病害和安全隐患。第十条加强桥梁养护,定期对县道乡道上的桥梁进行检测和评定。对评定为类桥梁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采取有效的维护措施。对评定为类桥梁的,应当关闭使用,严禁通行,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村道上桥梁的定期检测评定及安全隐患整治,由乡镇交通管理站指导村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整理版损坏的......”。
3、“.....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十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事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十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实行预算管理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县道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以及县城环城路旭阳镇连村公路的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元乡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元纳入列养的村道的日常养护和小修维护费每年每公里元。其中,补助资金总额的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作为应急抢险保通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统筹管理使用。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责令改正,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项规定,在农村公路上擅超限运输的......”。
4、“.....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项规定,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补种,没收砍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倍的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条规定,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第章养护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实施,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标志标线等沿线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条县道专用道路的经常性养护率达到,乡道村道的经常性养护率分别不低于,年乡道村道经常性养护率每年比上年提高个百分点。逐步实现全面覆盖。未实行经常性养护的乡道和村道,要实行季节性养护。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第项规定的......”。
5、“.....责令改正,可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项规定,在农村公路上擅超限运输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项规定,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补种,没收砍伐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砍伐林木价值倍的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对农村公路造成损法整理版。乡镇政府及交通管理站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辖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路政大队报告。第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来源为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企业或个人捐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
6、“.....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截留挪用侵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违法实施农村公路行政许可的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路政大队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万元以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十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挖沟引水采石取土排放污水或污物焚烧物品维修车辆洗车损坏擅移动涂改遮挡农村公路标志标牌等附属设施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车辆擅超限行驶擅砍伐行道树及损毁绿化植被十其他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行为。第十条加强农村公路超限治理。大队办理许可手续......”。
7、“.....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条乡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第章养护与管理体制第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护与管理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县道和县政府认定的专用道路的大中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按年度上报计划,县财政分年安排定比例的大中修专项资金。乡道的大中修由乡镇政府根据公路的使用年限及运行极限上报计划,经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安排资金组织实施。村道养护所需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治的原则采取事议方式筹集......”。
8、“.....乡镇政府及交通管理站应组织村民委员会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辖区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对侵害路产路权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县路政大队报告。第章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其来源为国家和省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县政府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企业或个人捐损坏的,县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通知县路政大队到场调查处理第十条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9、“.....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路政大队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或给予处罚违反第项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违反第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条第款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整理版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县路政大队应责令承运人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县路政大队可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确需行驶的,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路政大队办理许可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条乡镇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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