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也是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对受损的公众利益予以补偿。税法建设管理应用的新方向论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摘要税法体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层,第层是国家分别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两重关系第层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在第特别是社会经济重大变革时期,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从其僵化性特点看,税法是格式化的,是由概念规则复合而成的文字系统而各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却是非格式化的,是错综复杂的千变万化的。不难发现,完全按照文本主义的原则依法办事在实践中会遇到很多障碍,因而,为维护税法整体的实施,对征税中个案效率公平的折损就是不得不付对经济理论的贡献。那么,如果我们换个视角,就会看到......”。
2、“.....沿着这个思路将会使我们进入个更加广阔的理论研究天地。为从法理角度展开对税法作用的探讨,先对法的般意义上的作用表述做扼要了解,并进而延伸至税法作用的法理思考。第,对相关主体自身与他人纳税行为的预测与评价作用税法建设管理应用的新方向论文原稿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来限制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的空间,从而为人们运用税法对相关行为的评价提供确定性的评价标准。第,税法提供的评价标准具有权威性,并由此增强了其有效性。税法作为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从微观上,为每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涉税行为准则,无论是纳税人包括其他相对人相关人在发生各种涉税行为时,还是税务机关履行社会变迁,特别是社会经济重大变革时期,这种矛盾更为突出。从其僵化性特点看,税法是格式化的,是由概念规则复合而成的文字系统而各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却是非格式化的,是错综复杂的千变万化的。不难发现......”。
3、“.....为维护税法整体的实施,对征税中个案效率公平的折损就第,它着眼于对人们涉税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尽管有时也涉及人们对税的认识理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但其评价的根本着眼点在于人们的实际行为。这种评价对象的现实性取决于评价目的的现实性。第,税法评价的标准具有明显的确定性。税法评价的确定性体现为立法执法意图对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等现象的限制,般讲,优质的税法都是通过法规求纳税的请求权相对应的才是为保证这请求权的实现所行使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强制性的征税权。在第层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看似很直观,但在其中,税务机关代行权力主体的身份又会使其行为不同于经济生活中纯粹的债权人行为。正是由于这种权利权力与义务虚实互置的关系,税法为人们提供的制度性知识就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
4、“.....摘要税法体系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归纳起来,可分为两层,第层是国家分别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两重关系第层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在第层制度不同的特点,形成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第,最后,税法与其他法律样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僵化性特点。从其滞后性特点看,税法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税法只有内化于大多数人的意识,才可能形成普遍被遵循的社会状态,才真正树立起税法的权威,而这个过程需要足够长的时间。这种稳定性的需要难于应付动态不定的第,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法律对少数违法者的处罚戒训作用是通过法律责任的强加实现的,税法亦如此。税法通过违法责任的设定,方面,当少数人过分强调个别利益,并将这种意愿外化为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时,应实施处罚与训诫另方面,也是通过对违法者的经济处罚,对受损的公众利益予以补偿。税法建设管理应用的新方向论的同时......”。
5、“.....对人们这种社会行为必须有个确定性的权威性的评价,否则社会的规范运行无以为继。税法作为种法律的评价标准,其评价的特点体现为第,它着眼于对人们涉税行为及其后果的评价,尽管有时也涉及人们对税的认识理念等主观心理因素,但其评价的根本着眼点在于人们的实际行为。这种评价对象的现实性取决务监督管理的成本。即使是出现摩擦纠纷时,也有望将处理解决的费用成本降至最低。税法作用的局限在肯定了税法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客观地分析税法作用的局限性第,税法只是种部门法,其所涉及的主体及所需调整的法律关系范围大于税法本身规范,因而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其他法规的配合。在税收征纳过程中,除税法本身要调是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税法作用是税收理论与实践中个极具重要意义的课题,历代经济学家,特别是财政税务专家们从不同角度对该课题进行了探讨,得出了颇有裨益的结论。归纳起来......”。
6、“.....但对此若做进步的思考,不难发现这众多的讨论多是从税的角度展开的,其结论也多反映为制度不同的特点,形成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第,最后,税法与其他法律样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僵化性特点。从其滞后性特点看,税法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税法只有内化于大多数人的意识,才可能形成普遍被遵循的社会状态,才真正树立起税法的权威,而这个过程需要足够长的时间。这种稳定性的需要难于应付动态不定的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来限制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的空间,从而为人们运用税法对相关行为的评价提供确定性的评价标准。第,税法提供的评价标准具有权威性,并由此增强了其有效性。税法作为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从微观上,为每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涉税行为准则,无论是纳税人包括其他相对人相关人在发生各种涉税行为时,还是税务机关履行的公众利益予以补偿。再看税法的评价作用,税法的评价作用是指税法作为人们涉税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7、“.....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对人们这种社会行为必须有个确定性的权威性的评价,否则社会的规范运行无以为继。税法作为种法律的评价标准,其评价的特点体现税法建设管理应用的新方向论文原稿于评价目的的现实性。第,税法评价的标准具有明显的确定性。税法评价的确定性体现为立法执法意图对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等现象的限制,般讲,优质的税法都是通过法规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来限制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的空间,从而为人们运用税法对相关行为的评价提供确定性的评价标准。第,税法提供的评价标准具有权威性,并由此增强了其有效条款的细化具体化来限制因人而异不同理解的空间,从而为人们运用税法对相关行为的评价提供确定性的评价标准。第,税法提供的评价标准具有权威性,并由此增强了其有效性。税法作为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从微观上,为每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涉税行为准则......”。
8、“.....还是税务机关履行更主要的原因则是税法与相关法规在立法阶段就存在着明显的冲突。显然,这种法与法之间的不协调对税法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正常发挥都是种干扰。税法建设管理应用的新方向论文原稿。再看税法的评价作用,税法的评价作用是指税法作为人们涉税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社会的每微观主体在其享受了社会为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请求纳税的请求权相对应的才是为保证这请求权的实现所行使的在形式上表现为强制性的征税权。在第层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看似很直观,但在其中,税务机关代行权力主体的身份又会使其行为不同于经济生活中纯粹的债权人行为。正是由于这种权利权力与义务虚实互置的关系,税法为人们提供的制度性知识就具有与其他法律法整的关系外,还必然涉及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国际惯例等相关法规的内容且无论是税法本身,还是相关法规都必须建立在宪法规范的基础之上......”。
9、“.....离不开相关法规的配合。近年来,我国涉税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出现税务机关败诉率较高的现象,部分案例中是由于税务机关个别工作人员执法不当但制度不同的特点,形成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范畴。第,最后,税法与其他法律样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僵化性特点。从其滞后性特点看,税法的制定与执行要求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税法只有内化于大多数人的意识,才可能形成普遍被遵循的社会状态,才真正树立起税法的权威,而这个过程需要足够长的时间。这种稳定性的需要难于应付动态不定的职责时,都只需按照税法行事,或按照税法对相关的当事人行为作出判断,而没有必要绞尽脑汁去考虑自己需要承担多少义务是恰当的对于税务机关则是考虑要求不同的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行使权力的范围,及为相对人提供服务的标准等。从宏观上,这种特定的制度性知识将不同的涉税主体有效地联系在起,大大减少了人们涉税信息收集或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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