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步降低养老金替代率。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坚持实行低费率和适中的替代率。三是将农民工个人帐户做好。自上个世纪七十年工,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成效已初步显效,独生子女家庭已逐步成为社会主流,这特征近年来在农民工群体中也逐步的显现出来,因此,在做好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基础上扩大基础养老金规模,缩小个人帐户规模理论知识培训,此外,农民工的子女入学在当地仍受不公正对待。三是扶持政策不到位。部分农村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尤其是对农村返乡人员创业所需要的政策指导场所贷款经营等方面,当地政府都应出台切实可行的扶持办法。为农民在当地创业开绿灯,扶程送程带程。四是监督管理职能到位。城市用工单位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用工单位时常发生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如拖欠工资霸王条款不签合同扣押证件劳动保护缺失等。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用工单位管控检查力度,对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查办......”。
2、“.....我国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司法机制还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保障农民工权的司法规定较含混不明确,使得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大幅度降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对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没有明确界定。我国劳动法第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可见,除劳动法中规定的上述因素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之外,其它原因包括农民工就业权利保障都可以认为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所以,劳动法第条规定对农民工就业的所应当享有的权益保障没有任何界定。二是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则是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虽然,我国已经下发了有关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但适用于农民工方面仍未有明确具体的范围界定,但上述法律条例的适用对象均应包括农民工。农民工就业权利救济操作性不强目前,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在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而在颁布的劳动法中也没有对劳动者有任何倾向的保护,尤其是农民工......”。
3、“.....比如关于雇主有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现象,我国的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城乡劳动力资源的科学合理优化配置。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每年的年初预算时,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入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其他服务和管理项目列入到正常的财政支出预算范围内,上述的政策改革实际上也是对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进行变革,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客观公正正确的认识和对待农民工就业问题,对改革优化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体化至关重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农民工平等就业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劳动力日趋紧张,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体化进程已成为历史发展的潮流,但二元经济结构中的严格城乡户籍制度却使得城乡界限越来越明显,不断困扰着广大农民工群体。可见,深化改革导致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势在必行,它不仅是实现农民平等就业顺应时代潮流实现公民平等的有效措施,更是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
4、“.....改革户籍制度是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人口就业财政社会保障市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在规范户籍制度过程,各级政府部门还应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农民工进城务工后能够享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就业教育以及就医等社会公共服务,成为真正城市居民。另外,在户籍改革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其它利益,在加大户籍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其它相关政策的改革,如与之配套的城市住房改革。在全国经济发达地区优秀解决为地方经济做出突出的优秀农民工户籍和住房问题,如,珠海市曾设置了优秀农民工奖励城市户口,以通过此举来增强城市农民工的归宿感,提高积极性,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在户籍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应结合各地区的不同实际情况,不搞刀切,多年来的传统观念使得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可改变还需要个漫长的过程,需要稳中求进,灵活运用政策制度,有阶段有步骤有目的性的逐步降低农民工进入城市的门槛,等到各项条件自然成熟时方可消户籍的城有法律法规中就没有明确条例制度,缺乏有效的制裁处理办法。在劳动合同立法方面......”。
5、“.....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也应采用书面形式。对于雇佣双方已建立起劳动合作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雇佣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方必须支付双倍工资和自动视为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是,对于在建立劳动关系后,雇佣双方如何变更劳动合同是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以及付有何种法律责任。可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农民工的就业选择盲目签订劳动合同的状况有了定程度上改观,但仍然需要结合社会发展实地,进步的修改完善。促进我国当前农民工就业的途径破除制度障碍,改革传统的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就业,积极变革传统的二元就业制度二元经济转型,统筹城乡就业是项系统庞大的工程。政府部门应站在历史和全局的整体角度,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求,制定长期统的发展改革规划,充分发挥城乡统筹发展在经济社会转型中的作用......”。
6、“.....需要全改革规范清理不利于农民工就业的政策办法有步骤分目标地推动城乡转型发展。从基础上打破城乡分割的局面,在兼顾城乡互动改革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完善和调整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划,在城市和乡村建立统的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统的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登记,以实现就业信息的互动与交流。对城市内各种具有歧视性质的限制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规章制度全部清除,达到公正公平公开的效果。严厉杜绝和整治雇佣单位或个人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现象发生,最大程度上保障劳动力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在统筹本地城乡建设时,应重点考虑将城乡就业,特别是农民工就业纳入到整体的就业范畴内,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民工就业问题。根据农民所从事的职业类别以及所在企业的性质。我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的带头人西安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杨冬民将城镇农民工分为四大类是从事工程建筑业。这部分农民工群体属于典型的非正规自由就业,他们经常流动于城市的各建筑工地之间,多数没有从业资质认证,没有任何社会保障。二是从事城市基础服务行业......”。
7、“.....由于自身经常更换职业,他们所从事职业没有长期性。关于农民工的就业途径,对这部分探讨的人比较多,如华中师范大学的朱方晴王菊香等人认为,农民工在城镇务工的途径通常不会通过政府媒体中介以及人才市场等渠道,大多数人都是通过亲属朋友同乡等社会关系来进城务工。选择这途径的主要原因是找工作成功率高耗费成本低,可靠性较强,而选择社会中介或者政府组织的就业机会,则会出现成本高手续繁琐的现象,如果碰到无证经营的黑中介,还有上当受骗的可能。可见,在农民工就业中,政府媒体以及社会中介部门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影响农民工就业的因素。卢志刚认为,主要制约农民工就业的因素主要几下几个方面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较差自身文化水平低二是农民工群体获得就业信息各方面渠道非常有限三是当前国内的劳动力市场供需之间关系存在着矛盾四是农村劳动力输出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五是劳动力就业市场机制不健全。综上所述......”。
8、“.....各有千秋,时角度各不相同,他们分别站在经济学社会学人口学等多个角度来对农民工就业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壁垒是主要的制度障碍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城乡分割二元结构制度的缺点逐步暴露出来。近年来,在城乡收入扩大趋势日益增长的同时,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也在不断强化,严重影响着城乡经济社会的统健康发展。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制度的坚实壁垒。实际上,我国的户籍制度将城乡居民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工作待遇并没有得到质的改变,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工依然排斥。城乡二元的就业体制与二元的劳动力市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农村人口迁移到城市有着十分严格苛刻的审查限制性条件,这种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农民作为国家公民所应具备最基本的地域流动和迁徙的人身自由,将城乡之间的人口流动经济发展社会生活人为的分为二,成为两个互不间容的整体。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城市劳动生产力严重匮乏......”。
9、“.....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的就业体制,导致了在城市居民和农民工之间形成了二元劳动力市场这特殊现象,即城市劳动力市场在城市居民就业后就给予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则是自然就业,不论农村居民是在本地就业还是在城内务工根本就不给予这样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政府职能不到位众所周知,背井离乡的农民工抵抗风险能力非常弱,属于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所以,农民工所在地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全面的人性化服务。实际上,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服务仍存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是政府就业服务职能不到位。部分城市的劳动人才市场存在着秩序混乱,管理不规范,信息更新不及时的现象,成为些虚假的社会中介机构利用诈骗侵害农民工权益的场所。农民工在主观上选择就业多靠同乡的人脉关系渠道,在同雇主签定合同时自主性盲目性较大,自身权益在产生劳务纠纷时很容易受到对方的侵害,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市场的各项制度,不断地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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