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问题,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论述充分,具有说服力,观点恰当。论文结构合理,层次清晰,内容联系紧密,文字通顺,术语运用准确,符合毕业论文要求。成绩评阅人签字钱洪良年月日验,因此研究也多是采取实证的方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如美国的丹尼拉塞拉德著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实证研究加拿大的寄特罗奇著的加拿大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化等。从国外的现有成果来看,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较成熟,目前许多国家还对其在立法上做了明确的规定,实际推行经验也较丰富。在国内,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全世界迅速地升温,研究刑事和解的学者很多,既包括刑事法理论界的学者如宋英辉陈光中葛琳等,又包括司法实务界的人员,如龚佳禾周世雄等。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
2、“.....从这些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对此的研究大多数都是以刑事和解制度为基础,论述刑事和解的价值,提出刑事和解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给出构建模式的建议或者是单纯的研究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分析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探讨冲突的调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建议。三发展趋势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为核心理念,其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我国关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的研究并不完善,所以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应在理论与实践中不断发展,使得该研究得以成功构建并且能够良性运行。四存在问题由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形成统的定型模式,各地方的刑事和解制度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状况不......”。
3、“.....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与范围,保障被害人公平与自愿地进行刑事和解,从而进步完善国家补偿制度以及监督机制。五主要参考文献陈晓明刑事和解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王俊刑事和解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武小凤冲突与对接刑事和解刑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葛琳刑事和解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龚佳禾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北京法律出版社,许永强刑事法制视野中的被害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董士昙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法学论坛王丽华我国被害人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河北法学陈瑞华刑事诉讼的私力合作模式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兴起中国法学孙永梅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长春工程学院学报高永刚......”。
4、“.....Ⅰ,,,,Ⅱ,,,,,,,,,,附录四论犯罪与刑罚贝卡里亚刑罚的起源法律是这样些条件,原来在独立的和过着孤独生活的人们,由于经常战争和自由得不到保障而疲倦后,便根据这些条件联合起来组成社会人们牺牲了自己的部分自由,以便因此能够平静和安全地享受余下的那部分自由。人们为了公共福利而牺牲的各部分自由的合法受托者和管理者。但是,仅仅建立这种自由的托管机构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保护它使这部分自由不被盗,因为每个人不仅想收回自己那部分自由......”。
5、“.....为犯法的人规定的刑罚就是这种感性的动因。我把它称作感性的动因,因为经验表明,不借助这种动因,群众是不能够掌握固定的行为规则和以免在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中所表现出来的那种普遍性的瓦解原则的影响的。这种动因直接刺激感觉,并使头脑长久地牢记不忘,同时把同公共福利对这种或那种欲望所产生的印象力均衡起来。无论什么大道理和能说喜辩的口才,甚至最伟大的真理,都不能长期地抑制住由周围世界的活生生的印象激起的欲望,使它不爆发。二刑罚权正象伟大的孟德斯鸠所说的,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这个原理可能用更普遍的形式表达出来,任何人支配人的权力的表现,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由此可见,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的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的侵犯为基础的。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
6、“.....只要我们能看看类的心灵,那我们就会发现主权者惩治犯罪的真正权力所依据的那些原则。而符合道德精神的政策。只有当它是以人类始终不变的感情为基础的时候,才能带来长久的利益。任何脱离这个原则的法律总要遇到反抗,而且反抗终归是占上风的。这正如同个人身上最小的但经常起作用的力量,却能克服从外面传给这个身体的更大的运动样。任何人都举只是为了公共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这类的奇迹只是在小说中才会有。相反的,只要可能,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契约只束缚了别人,而不束缚我们自己,每个人都把自己看成是世上各种关系的中心。人类繁殖的本身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它却远远地超过了贫瘠,没有开发的大自然能够用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的那些物质资料。于是原始的野人便联合起来了。为了同最初的这些集团对搞,根据需要又建立了另些集团,因此这时处战争状态的已经不是个别人,而是些民族。由此可见,人们只是由于必要......”。
7、“.....因此很显然,任何人都希望把尽量少的等于使别人担负起保护他的义务所需要的那么多的自由交给公共的托管机构。这些割让与极小的自由综合起来,但构成刑罚权。超过个限度。便是滥用职权,而不是审判只是事实,而不是权力。要注意到,权力这个词同力量这个词并不是对立的,前者最好说是后者的原形即对多数人最有利的变形,按照我的理解,正义不是别的,只是把私人的利益联合起来所需要的种联系,没有这种联系就会恢复起社会建立以前的那种状态。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保护这种联系所需要的,就它的本质来说,都是不正义的,其次,不要把类似体力或种存在物的物质的观念同正义这个司联系起来。正义,这只是个概念,但是它却对所有人的幸福都有无限的影响。在这里,我不想谈论从神那里来的并且同来世的惩罚和奖励有直接关系的那种正义。六刑罚同犯罪的均衡性公共利益要求人们不要犯罪,特别是不要犯对社会最有危险性的罪......”。
8、“.....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预防由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所产生的切祸害不要能的。这种祸害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由此产生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日益增长而增加的。因为这些利益是不能协调的和按照几何学的规则使他们达到共同的福利的,在政治问题上,数学的精确性只好用计算右能性的方法来代替。我们回顾下历史,就会看出随着国界的扩大,国家的紊乱状况也在增长,民族感情也在同样的程度上削弱下来,而犯罪的动机则同每个从社会的紊乱状况呻吟所获得的利益相应地增加起来。因此根据上述理由,加重刑罚就愈来愈更加必要了。使我们力求个人安乐,这种力量,就象万有引力样,只有同它的方向相反的阻力才能拟制住。这种力量表现在系列复杂的人类行为中,而刑罚我把它称为政治阻力防止由于这些行为的互相冲突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9、“.....立法者也是这样,他的行动就象个巧妙的建筑师那样,而建筑师的职责就是消除万有引力的害影响,并在能使建筑物牢固的地方来应用万有引力。如果我们承认,人们联合起来是必要的。并且存在阒从个人利益的对立中必然产生的契约,那么就可以规定出个违反秩序的阶梯来。其中直接在此举社会存在配制的行为,便是它的最高梯级,切可能产生的侵害个人权利的最不关紧要的行为便是它的最低梯级。在这两端中间,同止到下排列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为由最大的直到最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几何学可以应用到人类行为的无数模糊不清的结合上面。那么就应当有个相应的刑罚由最重的到最轻的地阶梯。但是英明的立法者只要能定出基本原则,而又不违反规定的制度即对最重的罪判处相当于最轻的罪的刑罚,就够了。如果存在着个犯罪和刑罚的普遍和准确的阶梯,我们就会有了个十可靠的共同尺度测量不同民族的专制自由。博爱和残忍的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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