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顾这四年以来的经历,想说的话还是很多的。最重要的就是要感谢,感谢四年来为我授业解惑的诸位老师,感谢四年来风雨陪伴的同窗好友,感谢为我创造困难让我看清自己到底有多么坚强的人和事,更重要的是要感谢多年来爱我如生命且从未改变过的父母双亲。没有你们的付出,我的大学生活会黯淡甚多。在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中,还要尤其感谢我的论文导师范超老师。尽管我在学习方面的才疏学浅在您面前表露无遗,但您平易近人的态度和不厌其烦的纠正却直为我的论文写作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没有您及时的多次的批评指正,我的论文写作也会变得困难重重。再次对您的帮助表示感谢,即将告别大学校园,同时也将结束了我的学生时代,这并不是终点,而恰恰是下个美好旅程的起点......”。
2、“.....可以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大显身手大展宏图。议时,也会将这种标准推广使用,进而形成种传导效应。在国内法影响方面,发达国家在执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中,不满足于在协商和退让的前提下形成的低标准条约,心要在双边贸易协定中达成更高水平的保护标准。虽然双边协议只会对协约国双方形成定的约束,但也会在种程度上影响其中国国内法的实施,将双边协议的条款内容引入到本国国内法当中,进而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而随着发展中国家在中逐步形成联合,将的执法标准强行植入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中去,最终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自贸协定中,将这高标准的执法措施推行至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之中。在具有如此偏向性制度与高标准的执法措施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在出口贸易方面势必会遭受到较为严重的打击。其实不难看出......”。
3、“.....从当下情况分析,即使发展中国家暂拒绝加入,其国内出口企业也会在与众多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贸易过程中面对更加苛刻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执法措施的威胁。最值得让人担忧的是,发达国家会在这种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名义下,滥用中的条款,如具有霸权主义性质的美国条款,迫使更多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新兴经济体遭遇更为高标准的知识产权壁垒。四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及前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在日臻完善。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和相应措施已存在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从执行标准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与中出现的民事执法内容有相似之处,在这问题上,不论是内容规定还是实践过程,二者并不存在明显差异。而在刑事执法方面,美国曾认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过于低下......”。
4、“.....违背了当中的相关规定。但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刑事执法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得到了的肯定。由此可见,我国国内法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的规定至少是符合规定的,只是与中的相关要求存在分歧。在之前谈到的边境措施方面,国内法律与相关规定也是有很大部分相似之处,只有在规定的关于转运货物贸易知识产权的执法和些对于权利人近乎夸张的保护的条款上有所差异。而在中这些仅有的不同点,又是不被所承认的,同时又与的相关内容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在边境措施的其他方面,我国法律中内容的规定标准均高于的最低标准,甚至提出了更高的保护标准和更为细致的执行措施,以此来保证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从总体来看,由于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责任边境措施民事侵权救济和双边自由协定等方面的保护标准都明显高于的相关要求,并且作为目前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为严格的执法措施......”。
5、“.....但回过头来看,我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标准与的相关内容还是有相当部分相互接近的内容,尤其是在超出的执行标准方面,两者的吻合程度更是非常之高。其实从制定过程中的发达国家的主导性谈判过程的秘密性谈判场所的独立性制定时间的迅速性以及执法体系的强化性等诸多难以让人接受的特点中,可以看出在最初的谈判中,各主要缔约国就已经决定要用来代替成为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不断地完善国内立法,逐渐提高对于国际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要求。因为不管我国会不会选择加入到的讨论,在国际贸易方面,我国已经开始面临了来自成员国所带来的压力。从种程度来讲,的些相关规定也是代表了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大体趋势。我国直都是以出口导向型为主的国家,而且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对象恰好是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美国也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之,我国所出口的商品也直是美国海关重点检查的对象......”。
6、“.....所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我国恰好可以借助此次机会进行相应反思,提高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加大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而弥补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不足,向更加严格的方向发展,以保证在当下知识产权高标准的环境下尽可能地回避在出口贸易中对于出口货物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摩擦,改变我国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被动地位。其次,要有效利用多边机制对进行相应限制。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过程中,总是存在着代表不同利益集体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博弈。之前的协定在迁就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做足了功课,尽量达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协议。而在这点上与存在着较大差异,前者的谈判与制定过程就已经决定了它所代表的利益集体只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不只是表现出了高于的相关规定,而且在体制下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
7、“.....向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构工作组提起诉讼,同时对引用相关法律的国家立法内容进行审查,减少制度对我国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不利影响。再者,在利用国际多边谈判框架面对世界发达国家在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带来的压力时,应该联合众多发达国家共同抵制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发展中国家相互协调,保证致对外的态度,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在中的话语权,在国际舞台上积极争取表达机会,质疑中不合理的部分,为自己赢得更加宝贵的发展机会。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单方制定的,目的是在绕开多边协议框架情况下,将超过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更高标准的保护措施植入到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之中,以此提高国际自由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满足发达国家的单方利益。与此同时,中的相关内容对于预期中的国际自由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直接引起了发展中国家的诸多不满,致使在未来是否能够生效也是充满变数的。但在现实状况中......”。
8、“.....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加大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我国应尽之本分。综上所述,我国应在联合众多发展中国家将中不合理内容诉诸于多边框架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更应完善国内相关立法,提高国际自由贸易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改变被动状况,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主要参考文献佘小红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条款研究苏州大学,李焕焕我国应对贸易壁垒的知识产权反制策略研究南京理工大学,赵新的建立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影响与对策研究辽宁大学,许廷廷论对多边框架下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影响苏州大学,彭支伟,张伯伟和亚太自由贸易区的经济效应及中国的对策国际贸易问题袁真富,郑舒姝反假冒贸易协定保护的最新执行标准。而且不难看出,的制定目标之就是欲提高些大经济体,如中国俄罗斯等国家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贸易大国......”。
9、“.....以美国为首的缔约国也不会任由中国独立于框架之外。可以预见,的规定内容易经确立,作为主导的发达国家必定会极力要求些发展中国家加入其中,其依据可以是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或是将的执法内容直接植入到中,上升到法律层面,借此将辐射到所有成员国中。由于所规定的内容标准要高于我国相关法律,如果中国加入到了框架之中,接受在多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内容,中国将在所难免地面临国内立法的强大压力。依我个人观点,如果我国可以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应调整,将不会受到的实质上的冲击,或者说这种冲击并不会是致命的。因为即使我国在各方面压力下接受了的相关规则,也可以灵活地利用所规定的非强制条款和例外条款来对我国国内法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强迫我国接受有违国内法律基本原则或基本利益的准则,我方可以提出暂时保留的合理要求。有些学者对我国接受准则也抱有悲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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