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承担建设单位责任是设立项目公司根本目。 项目公司是乙方为了融资建设和管理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其成立目本身就是为了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如果不成立项目公司,那么首先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身份,无法承担建设单位职责其次联合体中三方也无法由哪方单独承担建设单位职责。 这样则会导致建设单位这角色缺失。 降低投资人投资风险成立项目公司......”。
2、“.....其主要优点在于第,项目公司投资人仅承担与其出资份额相应有限责任第二,投资人可采取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处臵其在项目公司中股东权益第三,项目公司作为个独立法人实体,与投资人相比,在定程度上可以进行更为充分和完全项目融资。 有效整合各方实力和资质首先,该模式能够有效解决传统单投标主体模式下资金或资质瓶颈......”。
3、“.....建设方资质优势与融资方资金优势将能充分互补,充分满足发包方对投标主体资质与资金要求。 其次,该模式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挂靠模式下资质借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非法所得。 在融资方建设方联合投标模式下,实际建设方为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公司,并不构成资质借用,同时项目承包方为建设方与融资方联合体......”。
5、“..... 联合体意志高效贯彻落实成立项目公司,等于联合体有了个高效办事机构,可以高效地把联合体意志贯彻到实际工作中,也能及时地把实际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问题反馈给联合体决策层。 并及时就重大问题提请联合体决策机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 成为合法纳税主体,获取合法利润如果不成立项目公司......”。
6、“.....但联合体又不是独立法人,无法承担这些业务。 而作为联合体三方既不能轮流申报,也不应该由单独哪方承担,相关税费分担分享方面也非常麻烦,成本利润等计算分享和分担同样都会成为非常麻烦事情。 而有了项目公司,这些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四项设方资质优势与融资方资金优势将能充分互补,充分满足发包方对投标主体资质与资金要求。 其次......”。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第条规定......”。
8、“.....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非法所得。 在融资方建设方联合投标模式下,实际建设方为拥有相应业务资质公司,并不构成资质借用,同时项目承包方为建设方与融资方联合体,其将项目交由建设方进行实际施工行为并不构成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联合体意志高效贯彻落实成立项目公司,等于联合体有了个高效办事机构......”。
9、“.....也能及时地把实际工作中出现困难和问题反馈给联合体决策层。 并及时就重大问题提请联合体决策机构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 成为合法纳税主体,获取合法利润如果不成立项目公司,那么向税务申报各项数据和取得各种票据主体理论上就应该是联合体,但联合体又不是独立法人,无法承担这些业务。 而作为联合体三方既不能轮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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