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实施对会员的监管时,交易所须依照自己的职责,完善监管设施,并表明监管频率监管范围以及违规措施等,会员在履行其财务和交易报告的义务时须有固定的格式。交易所的监管涉及资本充足率仓位限制担保的数量和质量内控制度市场行为等诸多方面。应制定措施确保会员具有较好的义务履行能力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并接受监管,对此须有严格的监督。应就监督中介机构运作状况和信用的手段执法与纪律程序包括处罚措施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交易所应允许跨国交易,只要外来者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状况符合本国的标准就应该与本国的市场参与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交易所应当保证对投资者的公平待遇。交易所的会员应当尽力避免误导欺骗或虚假行为,避免参与可能干扰市场正当运行的任何行为,不得传播与发行人有关的虚假信息,避免参与可能引起他人对市场真实情况产生怀疑的任何交易。交易所会员在代理客户进行交易时必须尽到勤力......”。
2、“.....披露可能影响公司在处理客户交易时独立性的有关因素,并且应当保留每笔交易的详细记录。交易所会员应当对可能存在于其交易活动中和其他商业活动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敏感,他们对客户提供的建议必须是基于客户利益的基础。这些规定其实引自证监会国际组织关于国际商业行为的准则,试图以此为其成员交易所提供个据以检查自身行为或者修改现行规则的行为标准。邱永红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学年第期。资料来源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网站,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国际监管协作方面的实践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组织,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努力加强同其他国家的证券自律性组织之间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合作。自年月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以来,已先后与伦敦太平洋香港澳大利亚东京韩国纽约等交易所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
3、“.....双方可以在包括调查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在内的广泛领域进行协助和信息交流,以确保双方的证券法规得到遵守,这无疑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沪深证券交易所也注重同证券业国际性组织之间的交往与联系。年月,中国证监会正式加入国际证监会组织后,年月,在该组织第届年会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正式成为该组织咨询委员会的附属会员。该委员会成员为各国重要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因此,这也有利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外国证券自律性组织的交流合作。此外,沪深证券交易所于年加入东亚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于年月正式加入了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这些国际协作行为有利于提高沪深交易所的监管水平,也有利于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与其他国家的监管者共享监管信息共同采取紧急措施,促进国际证券市场的安全有序运转。结论和立法建议交易所会员监管的体制各国并不致......”。
4、“.....本研究报告无法亦无意涉及交易所会员监管的所有内容,而主要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针对证券交易所自身及其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合作,在监管证券公司中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研究主要围绕交易所和会员证券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的共同监管,交易所会员监管的法律风险,交易所的非互助化及其自律监管,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及加强境外会员监资料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管等问题展开讨论。在分析我国目前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尤其是交易所对会员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我们介绍并分析了国际组织和国外市场在交易所会员监管方面的经验,展望了我国交易所会员监管制度未来发展的趋势以及因证券市场国际化而面临的挑战,并提出前瞻性的对策意见。报告的主要结论和立法建议如下第应加强交易所的自律职能。建议在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交易所为自律性组织,以确定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同时......”。
5、“.....逐步改变现行的通过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方式使交易所行使其本应享有的自律权力的作法即将交易所的监管权限从现阶段的授权自律向法定自律转变,恢复自律组织的本来面目。交易所的法定自律,方面明确了交易所的职责,提高了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和权威另方面也有利于减少交易所行政诉讼的风险。在交易所和会员法律关系的性质上应当进步强调和完善交易所和会员的契约关系,以契约关系为基础来构造交易所会员监管的整体框架。在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关系上,国际上较普遍的做法是交易所作为线监管机构履行自律职责,证监会对交易所的自律进行监督我国立法也可以此为原则来塑造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关系。第二必须明确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三者在监管证券商上的分工和彼此的协调。证监会国际组织指出,对监管者而言......”。
6、“.....最佳的作法是在法律中明确其职责而且不同的监管者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有力的合作。因此,我国应当在证券法和相关立法中进步明确证监会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分工。依照国外的经验,总体而言,在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上,证监会作为法定的监管机构,负责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制定和发布有关的行政规章,对交易所和协会的自律进行监督,并保留必要时对于证券商的直接调查和处罚权交易所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公司的会员资格交易席位并对证券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而证券业协会主要负责对会员证券商的经营和财务进行自律性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作为行业组织促进和维护证券业的发展和繁荣。具体的分工,报告已有详细的表述,此处不赘。由于我国证券的自律具有先天的不足,因此,希望通过谅解备忘录来解决三者,的分工问题目前既无必要也不实际。纵然如此,在我国证券公司监管体系内部,分权的监管理念同样应当贯穿始终......”。
7、“.....仍然是在中国证监会的主导之下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课题。第三在控制交易所监管的法律风险和为会员及投资者提供充分救济之间寻求平衡。只有控制交易所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受诉的风险,交易所才能提高其监管的积极性并增加监管风险的可预测性。鉴于证券纠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建议修订证券法或制定特别法律,明确规定复议程序前置条款或法定仲裁条款,或者通过交易所和会员的协议或交易所的章程限制或者排除法院的管辖,使会员与交易所间的纠纷尽量在专业的证券机构或者仲裁机关得到解决。当然,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必须完善证券监管系统包括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内部调查程序处罚程序以及申诉机制,为会员以及其他投资者提供公正透明有效的救济途径。第四交易所采用会员制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但是国际上交易所非互助化改制的潮流,也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交易所的非互助化改制有助于明晰交易所的所有权,改善交易所的治理结构......”。
8、“.....因此,非互助化的改制也是我国交易所未来发展的方向。建议在证券法中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会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以为交易所的非互助化改制预留空间。鉴于目前我国交易所发展的近期目标仍是完善交易所的会员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明确交易所是实行会员制的自律组织。第五,积极应对证券市场国际化所带来的监管新课题并加强对境外会员的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交易所的会员将会日益多元化。国外的交易所通常依会员从事的业务范围对其进行分类,按国籍进行分类并不是通行的作法。由于我国目前证券商管理体制尚在发展,实践中交易所将会员按国籍或者地区划分为普通会员和境外特别会员,两种会员的权利义务大相径庭。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完善境外会员的权利义务,尤其是逐步授予其证券的交易权,使境外会员能平等地参与证券市场的竞争,即逐步淡化特别的色彩,使会员的称呼名至实归。监管,只是需要对原有的自律进行相应的改良......”。
9、“.....依笔者理解,这其中的原因至少有两点其,交易所自律本身具有定的优越性,不管是互助还是非互助的交易所,自律不能完全被政府监管所替代。其二,交易所非互助化后,自律的基础还在,自律的动机尚存,交易所自身仍然介入了该收购案,最终和都未能成功收购,单独进行非互助化改造。,前引于绪刚注文,第页。需要自律。具体而言第,交易所自律有许多优越性。证券交易是不固定的活动,交易所的规则可以解决法律无法囊括的概念和事项。而且,自律组织对交易的环境和市场的实践与政府的官员和司法人员相比有深入的了解,交易所的管理层和监管人员更接近市场的活动,因此,交易所更清楚什么事情可能发生。市场的参与者作为监管者出现,将提高监管机构的知识专业水平和经验以及监管的有效性。交易所也可以对监管的问题作出更为快速的发应如果市场的环境发生变化,自律组织可以修改它们的规则应对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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