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期平均回购利率到期平均回购利率指的是在适用星期存在到期的天国债回购交易的加权平均价以融资额为权重。天回购时间较长,利率相对稳定,不会像短期回购受资金面发生变化而造成价格剧烈变动。根据计算公式,到期平均回购利率价格越高,第四章证券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风险控制的评价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的风险控制研究标准券折算率越低反之,折算率越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标准券折算率方面和债券自身交易情况相关,包括上期平均价波动率和折算比例另方面,标准券折算率也和天到期平均回购利率相关。由于天到期平均回购利率基本可以预见,标准券折算率主要取决于债券自身的交易状况,尤其是近个交易日的交易状况。对于选择短期回购进行融资的投资者,风险相对可控而对于选择日甚至以上回购融资的投资者,不确定性增大。尤其当标准券折算率由每周公布变更为每日公布后......”。
2、“.....风险的不确定性更大。在证券的风险控制措施中,没有规定投资者采用何种期限进行回购融资,对于投资者采用长期回购进行融资的情形,无法进行风险控制。不同放大倍数的影响证券公司将放大倍数设置为倍,在极端情形下,较小的放大倍数可以保证风险较小,但是在债券稳定的行情中,较小的放大倍数,会使投资者的收益水平也大幅降低。图反应的是按照投资者所持债券简单平均利率的基础上,使用不同的放大倍数在年度可以获得的套利收益。在倍放大倍数的基础上,投资者的平均收益率大约在年化。如果达到倍的放大倍数时,投资者的收益率则可达到年化。无疑,回购放大倍数如果控制过于严格,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在其他证券公司可以得到更大的回购放大倍数时,投资者很有可能会转户。此时,过严的风险控制标准就成了业务发展的绊脚石。由此可见,回购放大倍数是把双刃剑,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丧失了竞争力。华鑫证券......”。
3、“.....百度文库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的风险控制研究第四章证券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风险控制的评价不放大放大倍放大倍放大倍放大倍放大倍图年度投资者不同放大倍数收益情况比较表注债券质押式回购月平均利率数据来自央行每月公布的金融统计数据报告虽然证券公司在风险控制措施中,允许证券公司根据情形对不同投资者设定不同的放大倍数,比如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债券未来走势的判断,调整回购放大指数,将回购放大倍数设置在个合理的范围。在判断未来债券走势波动幅度较小时,可选用较大的回购放大倍数如果判断债券走势波动剧烈时,则需要将放大倍数提前减小。又或者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背景和诚信记录,采用不同的放大倍数。对于背景优越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可以对这类投资者使用较大的回购放大倍数反之则使用较小的放大倍数。总体而言,对投资者放大倍数的限制进行调整,还是取决于证券公司的主观判断......”。
4、“.....无法采取强硬措施进行控制。通过对不同回购期限和不同放大倍数的影响研究可以看出,作为证券公司希望投资者在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时,能够采用较小的放大倍数和期限较短回购融资进行续做而作为投资者,则在希望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收益最大化,即采用适合的放大倍数和适合的回购融资期限进行续做。很显然,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不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第四章证券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风险控制的评价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的风险控制研究二现有债券质押式回购登记交易结算制度缺陷仍未解决目前,我国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制度实行二级存管制度。当投资者需要将所持债券质押转变为标准券时,需由证券公司将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债券在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质押,换取标准券存放在证券公司名下,由证券公司将相应的标准券记在投资者账户内。对于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而言,质押的债券是实物券,有着真实的市场价值......”。
5、“.....它仅能代表定的融资额度,只有在回购到期后,才能申请质押出库,换回原抵押债券。现有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二级存管制度,给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带来了两个问题是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账户状况实时查询困难二是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权责不分明。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账户状况实时查询困难对于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的投资者,账户的资产情况可以由以下公式表示总资产现金未质押债券市值已质押债券市值总负债回购融资额净资产总资产总负债现有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进行套做交易的投资者在登记结算公司将有真实价值的实物债券换成了无法计价的虚拟标准券,导致了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账户真实情况无法直接实时查询,给套做交易的风险控制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证券公司和投资者权责不分明由于交易所债券和标准券均属于无记名券种,无记名券种的所有权归属存在着定问题......”。
6、“.....在投资者和证券公司间,投资者通过委托交易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在证券公司和交易所之间,是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在交易所进行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当投资者出现透支欠库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该投资者的账户有处置权而当证券公司出现透支欠库情形时,交易所则对证券公司有处置权,即终止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此时,作为证券公司方面要赔偿没有过错的投资者,另方面则要对有过错的投资者进行追偿。因为无记名券种导致的权责不分明,在接受交易所处罚时,证券公司充当了代人受过的角色。虽然仅仅是因为个别投资者出现问题,但是证券公司却需要为个别投资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的风险控制研究第四章证券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风险控制的评价者先行垫付损失并赔偿无过错的投资者,在整个过程中,证券公司的过错仅在于未能有效阻止个别投资者风险的发生......”。
7、“.....三在极端情形发生时,缺少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目前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在极端情形下,只具备实施的条件,即标准券使用率超过或者放大倍数超过倍上海交易所规定标准券使用不超过,放大倍数不超过倍,但是缺少具体实施的步骤。在极端情形出现时,不能有效的采取措施降低风险。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透支或者透券情形时,证券公司回购业务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在进入业务终止程序后,证券公司将不能再继续进行回购业务,所有未到期回购也将提前终止。证券公司应及时通过交易系统卖出质押券,用来偿付投资者,不足部分需由证券公司以自有资产先行垫付再按客户协议判定违约方,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在极端情形下,由于证券公司在极端情形发生时,缺少有效的手段降低风险控制手段,导致最终会被交易所暂停证券公司回购业务资格,进入回购业务终止程序......”。
8、“.....在业务终止程序过程中,证券公司虽说属于代人受过,但究其原因还是自身缺乏极端情形下的风险控制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年修订,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第五章证券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风险控制的完善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的风险控制研究第五章证券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风险控制的完善从证券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套做交易风险控制的案例不难发现,证券公司所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因为投资者透支或者欠库而遭受交易所的处罚。因此,控制投资者标准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数,是风险控制中最核心的问题。但是随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发展,证券公司的控制手段有着以下几点不足针对投资者采用不同回购融资期限和放大倍数不能区别对待。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只有控制标准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数,但是对于投资者使用何种回购期限进行融资无法控制......”。
9、“.....根据上海交易所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需要将所持债券质押入库才能获得标准券,且债券均属无记名证券,旦入库后很难再查询投资者质押券种数量,给风险监控带来很大的困难。针对极端情形,券商目前尚未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减小因投资者透支或者欠库而遭受交易所的处罚。下面,将会针对以上点不足,逐个进行完善。针对投资者采用不同回购融资期限和放大倍数不能区别对待的应对之策目前证券公司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风险控制的指标仅有投资者标准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数两项指标。没有考虑到投资者回购融资时间选择,尤其是当标准券折算率由每周公布使用修改为每日公布使用后,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手段,当投资者选择短期回购进行融资套做时,风险可控而对于长期回购融资套做的风险控制,则显得相对无力。通过对标准券折算率计算方法的研究,可以看出回购期限越短,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越安全对于放大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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