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祝翠霞北京东庄即将消逝的上访村新闻周刊,简爱寻衅滋事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分与适用以侯强拿硬要案为例的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崔洁,肖水金争议刑罚治恶访检察日报,刘用军,王美丽上访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理由法制与社会,张明楷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中国法学,侯莎莎浅谈过激上访类敲诈勒索罪行为的认定政府法制,张明楷论财物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法商研究,陈烨,李森论刑法中的财产性利益中国刑事法杂志,王明星刑法谦抑精神的概念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莫洪宪,王树茂刑法谦抑主义论纲中国刑事法杂志,三学位论文类王成宪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研究哈尔滨黑龙江大学,蔡彤敲诈型维权行为研究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李曼莎上访敲诈政府行为的刑法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陈峰利用上访要挟政府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汪丹璇论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及司法认定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张勤勇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崔海霞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敲诈勒索上海华东政法大学,钟高峰权利行使过程中敲诈勒索的罪与非罪上海华东政法大学,李晓霞维权出罪问题研究郑州郑州大学,孙学凯维权过激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研究长沙湖南师范大学,肖璐璐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吴富丽刑法谦抑实现论纲长春吉林大学,万选才刑法谦抑的司法实现武汉武汉大学,致谢时光飞逝,转眼间已经来到湘潭大学三个年头,研究生这三年是我人生旅途中美好而有意义的经历,身边的每个人都帮助并见证着我的成长。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感谢我的导师张永江老师以及范登峰老师。张永江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积极豁达的人生观都对我产生很大的影响。从最初论文的选题,到列出论文的提纲......”。
3、“.....张老师倾注了很大的心血,不厌其烦的解答着各项问题,认真的对我的论文提出修改意见,牺牲了好多休息时间,经常在法学院加班到深夜,在此,我向张老师表达我由衷的感谢,范登峰老师作为兼职老师,不能够经常在学校,但是依旧像慈父般关心我的学习和生活,在我身体有些不适的时候,提出接我去长沙的医院检查,在我考公务员的时候,开车带我去看考场,所有的这些我都将铭记在心,向您表达诚挚的谢意。感谢刑法点的老师们,谢勇老师黄明儒老师杜雄柏老师张永红老师王奎老师以及万志鹏老师,感谢各位老师不辞辛苦的将知识传播给每个学生,耐心的解决着学生提出的每个问题。另外,还要感谢各位老师对我论文的指导和帮助。感谢在我身边的每个朋友,是你们的陪伴让我感觉到温暖,让我即使在远离家人的时候也不会觉得孤单,是你们在我低落时给我鼓励,让我有了继续前行的动力。希望未来的我们会更加的努力,成为更好的自己......”。
4、“.....现有的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是否可以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进行规制,如果可以,那么没有设立新罪名的必要。另方面,日大谷实,黎宏译刑法各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日本刑法典第二编第三十二章胁迫罪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相通告威胁他人的,处二年以下惩役或者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以加害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相通告威胁他人的,与前项同。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德国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行为人以对本人或者对他亲近的人实施重罪威胁人的,处年以下的自由刑或者金钱刑。如果行为人违反较好的认识以存在即将对本人或者他亲近的人实施的重罪欺骗人,同样处罚。冯军译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序说增设罪名说的可行性值得商榷。增设罪名说主张借鉴日本关于胁迫罪的立法,而日本规定的胁迫罪所强调的是对公民私生活的保障,般是针对自然人的保护,上访索财行为虽然是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其真正的行为对象是政府机关这个整体,这种行为对象上的差异是否会影响胁迫罪的适用,在这点上,增设罪名说进行了回避。第章上访索财行为定性之我见通过上文对上访索财定性相关学说的介绍与分析,可以看出无罪说与敲诈勒索罪说的主要分歧在于索财目的是否正当的认定上,敲诈勒索罪说与寻衅滋事罪说两者之间的分歧可能是因为对两罪的犯罪构成有不同的理解。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是以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的方式,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
6、“.....相关理论问题的澄清在对上访索财行为进行具体的定性之前,我们需要澄清相关理论问题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行为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以及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行为的界定。敲诈勒索罪中威胁或要挟行为的界定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行为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要挟行为通常是指因抓住被害人的把柄,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其实,作为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的方法,威胁与要挟并没有本质的不同,都属于精神强制方法。对于威胁或要挟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通过言语的方式表达,也可以行为的方式来表示,既可以暗示的形式发出,也可以明示的方式。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杀伤相威胁以揭发或张扬被害人隐私相要挟以毁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财产相威胁以凭借或利用种权势损害被害人的切身利益相要挟等都可以是威胁或要挟行为......”。
7、“.....恶害的内容不要求具有违法性,即使行为人是以实施种合法行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不排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例如,行为人抓住了被害人受贿的把柄,并威胁被害人如果不给他钱,就会去举报被害人,行为人的举报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即使是合法行为也可以马克昌百罪通论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卢培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与侵犯财产罪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陈立,李兰英刑法分则的理论与实务北京科学出版社,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内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不要求具体实现,也不要求行为人本身具有实现恶害的意思,即使行为人是以虚伪的事实告知被害人使其产生恐惧的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构成本罪。敲诈勒索罪中的手段行为不仅可以表现为言语,也可以是定程度上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不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只要求使行为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强制......”。
8、“.....当威胁或要挟的行为对象是法人时,应该是法人整体的意志受到强制,法人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当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时,法人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得已处分了自己的财物。当行为人对自己的身体进行加害,如果形成对被害人的恐吓,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例如,行为人先用刀伤害自己,意在表明如果被害人不按照要求给予财物就加害被害人的,就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在判断被害人是否产生恐惧心理时,学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以及折衷说。当行为人并没有威胁或要挟的意图时,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特殊原因产生了恐惧心理,这时如果采取主观说就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威胁或要挟的性质,这对行为人自身而言是不恰当的,同理当行为人是出于威胁或要挟的心理向行为对象实施能使社会般人感到恐惧的行为,如果行为对象比较特殊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行为人就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主观说并不可取。如果采取客观说的话......”。
9、“.....实施不会使社会般人感到恐惧但会使行为对象产生恐惧的行为时,很难受到刑法的规制,这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折衷说看似合理,但在无形中包含着主观说以及客观说的缺点。因此,本文认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产生恐惧心理时,应该以客观说为基础辅以主观说,即以社会般人的判断为基础,再考虑被害人本身的特殊情况。公安部在年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中,将现实生活中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分为五类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非正常上访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四川绵竹市曾以向吴寄恐吓信的形式,告知其知道吴贪污受贿的事情,要求其按照定的方式给予其万元,如果吴不给钱,就会向纪委举报吴的贪污受贿行为。曾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