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而,这种选择本身就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就上面的例子而言,如果采取了禁止性的措施,当然达到了行政强制的目的,道路得到了养护并且预防了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另面,如果采取的是负担性措施,对其加处罚款之后予以放行,公司不仅不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能在定程度上带动市的经济发展。而至于道路是否会因为超载运输车的碾压而受损或者是否会因为超载的危险导致交通事故,这些隐患都存在不确定性,而就通常情况而言,这次的运输任务所导致隐患发生的概率往往比较低。这种情况,还与平等问题发生定的牵连关系。也就是说,对于部分特殊群体的禁止措施,是否会导致将这特殊群体利益转移到其他利益集团的后果并且,它是否还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威胁。很可能造成,顾此失彼的结果,看似公平公正,却使被禁止的方甚至利益相关的第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从而不可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行政成本上的大量消耗方面......”。
2、“.....正如行政强制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在设定行政强制时的事前必要性分析以及事后对其进行定期的评价,这些都少不了行政机关动用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定期的评价和监督。就像种新研发的药品想要进入市场,在事前必须花费钱财进行药物实验,要获得药监局的批准等等。这些准备工作不仅是要验证该药品对人体无害,更需验证它对治愈疾病的效能以及市场前景的可观程度。而对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事前和事后的评价与监督工作,特别是事后的评价,不仅要搜集全国各地行政机关的执法记录,召集专家花费时间来整理这些数据,做出个客观的评价。同时,还需要实地调研工作,派工作人员深入各个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检查工作,因而牵发而动全身,需要全国各地行政机关的配合才可以完成。这个过程不仅费时,而且费力,更重要的是容易导致些行政机关走形式化,平时不认真执法,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当上级要检查工作,便召集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突击整理相关资料......”。
3、“.....无论如何运用比例行政法论文钱鑫原则对其进行细致的分析,都犹如海市蜃楼,因为没有坚实的基础而归于虚无。由此可见,对目的正当性的分析在行政强制手段的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在适当性审查中加入目的审查这要素,如果在司法审查中发现目的本身就不合法或不正当,那么就可以用目的不正当作为判决依据。在保护功能上的局限性在行政强制领域,比例原则作为项保护性原则,也存在定局限性。方面,由于比例原则在司法适用中主要扮演辅助性的角色,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不能适用比例原则来进行对抗。例如在行政强制执行当中,针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额度,法条中仅规定其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如果行政主体在这个限度内对行政相对人从重处罚,则不能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就违反了比例原则。另方面,由于比例原则本身带有定的不确定性,因此被诉的行政强制行为不定就会受到制裁。然而......”。
4、“.....司法不是万能钥匙,它在对行政强制行为的审查中必然有打不开的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官个人的能力问题,这种能力的有限性源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人类的生理心里知识储备认识和判断事物的能力水平都有局限性。因此,任何法官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行政事务各方面的相关知识,不具备行政实务经验,也就不能做出绝对准确的判断。六结语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增加比例原则,会有利于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制约,实现实质正义和个案正义,并且通过对行政执法时的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益的分析,提高行政结果的可行性。当然比例原则的应用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但是办法总比问题多,相信只要直朝着正确的方向去改变,中国的法治环境会越来越光明,参考文献行政法论文钱鑫姜昕比例原则研究个宪政的视角,法律出版社年版。蒋红珍论比例原则政府规制工具选择的司法评价,法律出版社年版。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5、“.....王明扬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罗豪才行政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来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检査工作就难免流于形式,不能发现执法工作中真正存在的问题,更不能深入贯彻比例原则的精神。同时也使所消耗的检查工作成本行政法论文钱鑫付诸东流,造成极大的财政浪费。另方面,具体到每次执法工作当中,由于比例原则自身的裁量性技术性的特征,因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要求也很高。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各地的执法人员业务素质良夷不齐,如何来加强办案能力,使他们在执行任务时能够及时处理突发的情况,保证行政机关工作的高效能,就需要保证在行政工作人员选拔和培训的环节上丝不苟,显而易见,这也需要很大的行政花销,这些行政成本的消耗本身也就构成了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中适用的难度......”。
6、“.....随着行政肥大化的利益膨胀所引发的财政危机效率低下,各国的行政改革工作都离不幵提高行政效率的议题。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如果味的追求利益的衡量,却忽视了行政工作效率,不仅会增加行政成本,同时也会引起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不满,降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张千帆教授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基本目标就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正。因此无论是在行政强制的执法工作中还是行政强制诉讼案件的司法审查中,必须在衡量公私利益的同时,注重提高效率,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司法适用中的问题缺乏对行政强制目的的司法审查根据第二部分的研究,已经明了当下行政强制类诉讼案件中,传统的三阶论是我国法院目前主要运用的司法审查模式。然而由于其过于严格而拘谨,在适用中往往忽略了对行政强制目的的审查工作。即在适当性审查中只注重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是否有助于实现行政强制目的。然而......”。
7、“.....正是我们判断强制手段的重要因素。原因有三其,按照般的逻辑思维,探究手段之前必然要先考虑采取这种手段的初衷即目的何在其二,对于行政强制目的的审査工作,可以缩小随后对手段选择的范围,这样便于对比例原则后两阶段审查的展开其三,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论证中,确定目的的正当性是十分必要的,是整个论证的基础性工作。也就是说,对于个目漠视个体利益的倾向。适用范围不同。通说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并不适用于全部行政行为,其主要适用于自尹强编著的行政法学,知识产权出版社年版,第页何永红编著的现代行政法,浙江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行政法论文钱鑫由裁量领域,羁束性行政行为不存在合理性问题。与之相比,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明显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普遍认为,比例原则是个全方位适用的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在德国,比例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执法领域,而且适用于行政诉讼领域......”。
8、“.....这与我国关于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范围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联程度不同。国内主流学说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或者延伸,它以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为前提。般来说,若是个具体行政行为已违背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会再去考量其是否又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与之相比,比例原则则完全不同。比例原则尽管通常情况下也是在合法性原则存在的情况下发挥作用,但是在些特定的情形之下,比例原则还会导致些具有合法性的行政行为变得无效,或者使原本具有违法性的行政行为免除违法性,变成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其次,比例原则具备个基本原则所应具有的特点普遍性和般性。比例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抽象性。比例原则内容抽象,适用时要进步具体化。道德性。比例原则的内容充满着伦理道德的色彩,基于其在目标与损害间价值关系的考量,需充分尊重价值与个体公民的尊严。补充性......”。
9、“.....仍然可以适用,从而弥补与调和无明确法律依据时,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对于处理疑难案件也能提供意想不到的思路。开放性形式性。比例原则的内容不是封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会有新的内涵充入比例原则中,给付行政领域中对于比例原则的应用即为例。最后,将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还具有以下些优势层次清晰。比例原则如果作为项基本原则上位概念,具有三个十分清晰的子原则,并且可以适用于三个不同的阶段。内涵科学。比例原则考量的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以及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是此可得出适用此原则需要注意的亮点要求第,需要梳理好受到行政措施干涉和造成侵害的具体法益,明确追求的法益是什么,是否存在第三人利益第二,要以价值判断为标准,扣紧个案分析多个利益各自受到侵害和影响行政法论文钱鑫的强度,并相互比较,通过利益衡量判断所采用的手段与其要达到的目的之间是否合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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