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归纳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二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般依托借贷双方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三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参考文献黄京平主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第页。新财经,年第期,第页。曲新久陈兴良张明楷等著,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王作富主编,行为分则实务研究上,中国方正出版社,年版,第页。李希惠,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年版第期,第页。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号,以下简称法号的精神,对于民间借贷涉嫌或被认定诈骗等犯罪时,出借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出借人被诈骗的款项,通过法院刑事审判方式得以退赔。先刑后民,即先刑事案件审理后民事案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修正第百五十条第款第五项中止诉讼的情形,即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第三,刑民并立,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和民间借贷涉嫌的犯罪并行审理。法释号第条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
3、“.....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另外,根据法释号第八条规定,出借人作为诈骗类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该条规定和法号规定精神相悖,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该条规定目前没有适用的余地。法释号公布施行前司法实务中法院对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方式的混乱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虽然对民刑交叉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方向,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重刑轻民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及对民刑交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并没有统的司法程序模式,加之最高院针对新的情况不断公布新的司法解释或案例的同时,并没有及时废除不适时或过时的司法解释和批复,造成各地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选择适用不同的司法规定及不同的处理方式,同样的案件,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理完结再恢复审理,有的法院采取刑民并立的方式进行审理......”。
4、“.....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期公布的吴诉陈晓富等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陈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与本案合同纠纷属于两个法律关系,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检察院起诉以及法院判决构成犯罪,并不影响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本案当事人间的民事合同纠纷。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认定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最终,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涉案民间借贷合同有效,陈等对借款应当予以偿还,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按照司法实务中此前通常的做法,此类案件法院往往会根据案情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如果陈被依法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后,涉案的借款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种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结果必然和上述公布案例的审理结果大相径庭。法释号对刑民交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方式之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时,裁定驳回起诉......”。
5、“.....法释号第五条第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只能通过法院刑事审判途径,最终以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取得被追缴或退赔的借款。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时,法院按民事案件受理。法释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后又将吸收来的资金借给他人,由于他人携款潜逃致使被吸收的公众存款无法归还的结果发生。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这情况居多。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其原因在于般是国家出于有效避免使保护的金融管理秩序遭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侵害。提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产生的结果进行限量,旨在扼制该行为进步延伸所规定的犯罪。因为,在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具体的行为与特殊结果之间的紧密度迫切性相对较弱......”。
6、“.....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达到防卫社会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结果附庸性。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行为犯所侧重的是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通常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构罪有决定作用,而实际产生的犯罪结果则仅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量刑具有意义。由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既遂构成中不包含犯罪结果的要素,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故意成立也不要求对其结果的发生有认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已习惯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的发生排斥其犯罪结果这种思维定式,无意间忽视或掩盖了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犯罪的应有价值。所以,行为犯不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但并非不能发生这危害结果如果引起种危害结果,应视其实际损害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较重处罚。诚然,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需要将其犯罪结果问题加以综合考虑......”。
7、“.....两者不是对立的,讨论其犯罪结果对可能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危害社会性,在认定该罪中有其定的司法应用价值。二在民间融资中那些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那些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之界定。从目前的情形看界定合法民间借贷必须是用途,效力和内容要件适格。用途的适格,筹集资金需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效力适格,则是根据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有效。而内容要件适格则是强化在适用民间借贷关系时民间借贷的利率适用幅度。尽管法律允许存在民间借贷这种民间融资现实,但对民间借贷中的利率幅度是有所控制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8、“.....它同样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做了限制,方面是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另方面是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说明只要符合以上条件,这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点都在于其向他人吸收资金并且还本付息。而合法的民间融资则必须要求其用途,效力和内容要件适格,否则会产生扰乱金融秩序,给社会带来危害性。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资本货币经营,即从事金融类业务活动,属于非法的间接融资。三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赚取利差,将资金借给他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投资获利,而非法占有之目的。况且,其本身与妻子共同经营市制衣有限公司,尽管因赌博输了余万元,但仍有定的偿还能力,故被告人李对存款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同时......”。
9、“.....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民间借贷行为虽与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民间借贷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法释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法释号第七条规定。法释号发布施行后,除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外,因其他犯罪行为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刑民交叉的,法院应当坚持刑民并立的处理方法,即作为民事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不以相间刑事案件的审结为前提,只有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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