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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最新版2024年1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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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最新版2024年1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与实际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害相称的必要措施。第十条所有船舶均有监视海上污染的义务,在发现海上污染事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民用航空器发现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应当及时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立即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第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划定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进入控制区的船舶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依法公开排污信息或者弄虚作假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按照规定通报或者报告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设备器材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逃逸的;未采取必要应对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灾害危害扩大的。有前款第项行为的......”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前款违法行为之的,应当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非法运输该危险废物的船舶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最新版2024年1月1日生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第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第十条经开放式沟渠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对开放式沟渠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实施水环境质量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第十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第十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禁止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生产项目。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依法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环境。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海砂开采者应当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第十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第十条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第章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十条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需要倾倒废弃物的,产生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取得倾倒许可证后,方可倾倒。国家鼓励疏浚物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避免或者减少海洋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毒性有毒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标准。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及时选划海洋倾倒区,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海洋倾倒区使用状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调整暂停使用或者封闭海--洋倾倒区。海洋倾倒区的调整暂停使用和封闭情况,应当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获准和实施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倾倒作业船舶等载运工具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要求的海洋倾倒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自然资源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海警机构军队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排污口类别责任主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入海排污口进行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制定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加强动态更新信息共享和公开。第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水设置,实行离岸排放......”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条禁止在沿海陆域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生产项目。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保护海洋水产资源,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依法在其他区域开发利用海砂资源,应当采取严格措施,保护海洋环境。载运海砂资源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海砂开采者应当为载运海砂的船舶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不得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爆破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环境。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应当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应当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海洋油气钻井平台船生产生活平台生产储卸装置等海洋油气装备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其他固体废物,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第十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第十条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油气污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域派出机构备案。第章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第十条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单位......”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根据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需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第章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拆解的船舶部件不得进入水体。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第十条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第十条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第十条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对在公海上因发生海难事故......”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对开放式沟渠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标准实施水环境质量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禁止向海域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放射性废水。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第十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当经过处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海域。第十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第十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第十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十条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第十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第十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第十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十条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第十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第十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排水管网,根据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需要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建设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第章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违法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项行为之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调查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或者自然保护地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每平方米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的;在严格保护岸线范围内开采海砂的;违反本法其他关于海砂矿产资源规定的。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每米百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行为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海水养殖活动有下列行为之,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禁养区限养区规定的;违反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规定的;违反投饵投肥药物使用规定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的。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拆除,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或者拆除的,强制关闭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本法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未备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入海排污口的责任主体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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