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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盐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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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内的绿化,由业主共同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管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工程范围内的绿化,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县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道--路的绿化,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园区港区机场的绿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河堤海堤的绿化,由水利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和旅游景区的绿化,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无管理单位或者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和其变卖所得,可以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交易价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评估价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处以所占园林绿地面积每平方米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古树为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为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养树木认养--认建绿地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认养公共绿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可以在所在地绿化委员会指导下和公共绿地管护单位签订协议,对公共绿地实施养护,并根据协议对公共绿地享有定期限的冠名权。第章绿化规划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管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章绿化建设管护和保障第十条绿化的建设和管护应当遵守技术规程,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绿化工程的设计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十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耐盐植物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建立实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第十条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管护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管护组织,配备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第十条林木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资金。第十条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擅自采挖移植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盗伐或者滥伐林木予以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买卖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和其变卖所得,可以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交易价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评估价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绿地,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的除外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调整;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的永久性绿地千米半径范围内,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新建绿地予以补偿,并在年内完成建设。第十条植树造林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因占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任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管理和保护机制,管护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确需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般不得超过年。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植被。第条对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章绿化职责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第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外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规划区内的绿化行政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化工作。第十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监督本辖区内的绿化建设和管护工作,处理绿化应急事件,协助调查绿化违法事件......”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第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第十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古树为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名木为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盐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古树名木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管护。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并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无管理单位或者权属不明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护。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盐城市绿化条例》最新版2024年9月1日生效。第十条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绿地,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经公布的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的除外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调整;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性绿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听证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整的永久性绿地千米半径范围内,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新建绿地予以补偿,并在年内完成建设。第十条植树造林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规划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督促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确需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期限般不得超过年。临时占用林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植被。因占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义务植树规划和任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义务植树活动。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性绿地管理和保护机制,管护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十条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资金。第十条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擅自采挖移植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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