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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 ㊣ 精品文档 值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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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版2024年7月1日生效》修改意见稿

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第百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百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百十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第百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百十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第百十条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百十条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百十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第十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第章公司登记第十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十条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公司财务会计第百零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百零条公司应当在每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百零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第百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百十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个月内进行分配。第百十条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百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百十条公司因本法第百十条第款第项第项第项第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公司依照前条第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百十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百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百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百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百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第十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条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第十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十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第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节设立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个以上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第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百十条公司依照本法第百十条第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百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百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百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百十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百十条公司有前条第款第项第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分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分之以上通过。第百十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百十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百十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应当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第十章法律责任第百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百十条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百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百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百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第百十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百十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百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十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百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百十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第百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百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百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第百十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百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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