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这些语句存在若干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使用不当、语句不通畅及信息不完整——“.....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城市绿化养护作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资源,加强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第十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颗粒物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大气污染的施工活动;预警解除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设置统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规定......”。
2、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处问题,具体涉及到语法误用、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表达不流畅以及信息表述不全面——“.....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物料堆场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城市道路保洁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绿化施工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平整施工作业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加工作业单位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2024年11月1日生效。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扬尘污染防治信息资源,加强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扬尘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和数字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3、以下这些语句在语言表达上出现了多方面的问题,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流畅,以及内容阐述不够详尽和全面——“.....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章防治措施第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责任;--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对闲置个月以上的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其他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并及时清理装修垃圾。第十条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城市主次道路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城市道路实行错时错峰洒水保洁;在高温干燥等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增加城市道路洒水冲洗喷雾频次;城市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下水道清疏的污泥应当在十小时内清运。广场公园车站停车场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应当硬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进行洒水抑尘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第十条绿化施工和养护,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施工和养护作业结束后十小时内清运种植土弃土;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抑尘等防尘措施;树穴在十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对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进行绿化,回填土边缘低于路缘石;定期冲洗绿化带行道树以及其他植物上附着的积尘。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作业场,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
4、以下这些语句该文档存在较明显的语言表达瑕疵,包括语法错误、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句子结构不够顺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充分,需要综合性的修订与完善——“.....责令停产整治。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宁德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最新版2024年11月1日生效。第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的,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封闭连贯的硬质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生活区的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配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清洁;施工工地因施工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符合规范的降尘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切割钻孔凿槽破碎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
5、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种问题,包括语法错误、不规范的标点符号使用、句子结构不够清晰流畅,以及信息传达不够完整详尽——“.....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的,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责任主体及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监督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发现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封闭连贯的硬质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对不能及时清运的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采取密闭式防尘网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生活区的地面采取硬化处理等防尘措施;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备配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保持出场车辆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清洁;施工工地因施工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符合规范的降尘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进行开挖切割钻孔凿槽破碎土石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防尘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条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
6、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的问题亟需改进,具体而言:标点符号运用不当,句子结构条理性不足导致流畅度欠佳,存在语法误用情况,且在内容表述上缺乏完整性。——“.....依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颗粒物污染的监测和数据分析,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应当定期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石方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大气污染的施工活动;预警解除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责任单位终止执行应急措施。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投诉举报和协调处理工作机制,设置统的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开发区园区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石材加工矿山开采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易扬尘物料运输......”。
7、以下这些语句存在标点错误、句法不清、语法失误和内容缺失等问题,需改进——“.....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网或者阻燃防尘网;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建筑垃圾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并封闭清运,禁止随意抛撒;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第十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河湖渠整治,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的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措施;市政管网河湖渠的清污施工,采取密闭清运,完工后及时清洗;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第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和培训,普及扬尘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推动形成扬尘污染防治合力。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宣传,督促会员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8、以下文段存在较多缺陷,具体而言:语法误用情况较多,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影响文本断句理解;句子结构与表达缺乏流畅性,阅读体验受影响——“.....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并封闭清运,禁止随意抛撒;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实时传输。第十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河湖渠整治,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段开挖及时回填的方式施工,沟槽回填后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实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淋等湿法作业措施;市政管网河湖渠的清污施工,采取密闭清运,完工后及时清洗;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完成后,及时恢复路面或者绿化。公路及其他线性工程的建设养护施工及保养作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防尘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第项规定,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港口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9、以下这些语句存在多方面瑕疵,具体表现在:语法结构错误频现,标点符号运用失当,句子表达欠流畅,以及信息阐述不够周全,影响了整体的可读性和准确性——“.....施工单位未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港口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工业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物料堆场相应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运输等措施防止物料抛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城市道路保洁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绿化施工单位养护作业单位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平整施工作业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加工作业单位未--遵守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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